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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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一 一、假冒合法机构名义,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并以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或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通过设立非法网站,并且通过电话营销等营销手段与投资者取得联系。案例简述:投资者张某在某网站证券投资栏目中发现几条信息,标示“6只股100 涨停”、“私募拉升5只黑马”、“看明日10只涨停股”。张某很好奇,点击一条,发现是名为“上海某证券公司”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是全国
2、规范类券商”,并附有多种资质的电子证书样式,注册地是上海。网站上有大量荐股“实战”业绩展示,还有包含各大研究机构知名分析师在内的分析师专家团队,处处都留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等信息,并预留电话和银行个人账户,招收会员。 张某拨打了网站上的联系电话,对方声称姓陈,说本公司是从事股票投资的专业公司,实力很强,公司资质可以在网上查询。接着陈某很耐心地介绍公司近一段时间抓住的涨停机会,并承诺15个交易日可以获利50 。张某心动了,当即向陈某的个人账户汇了服务费8000元,同时也收到对方一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此后数周,张某按陈某的指示,连买数只所谓的“牛股
3、”,不料却连连下跌,损失惨重。张某心生悔意,想讨回服务费,电话联系陈某,发现电话无人接听,并无法登陆网站。手法分析: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网站(包括冒用合法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义设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网站,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名称设立的网站等),或者以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客户,企图鱼目混珠,混淆视听。不法分子往往声称公司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并刊登了各类虚假的资质证书。在收费时,通常会要求投资者将款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中。一旦投资者上当汇款,这些所谓的专业人士和专业投资网站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投资者风险提
4、示: 非法网站多利用网络虚拟环境,假冒合法机构名义,公布虚假的专业资质证书、专业团队,利用提供涨停板股票等营销策略,引诱投资者上钩,投资者一定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登录非法网站、不要与其联系、更不要轻易将所谓会员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汇入其指定账户,特别是个人账户。此类非法网站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以推荐股票、承诺收益为名,多半以会员制的形式进行非法证券咨询投资活动。这属于以非法占用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经济诈骗行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名录;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将定期对已发现的非法仿冒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5、等机构进行公示。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基金网站或合法机构营业场所验证其真实性。 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
6、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罚款。4、国
7、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三)规定,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二、非现场开户案例对拥有有限营业网点及庞大客户群体的证券行业而言,通过网上开户不但可以进一步丰富和优化客户开户方式,还可以优化客户管理制度,提高适当性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国内已有招商证券等少数券商开通了网上开户业务。相比见证开户而言,最大优势是降低人员和设备投入成本,但网上开户可能面临手续完备性和安全性考验,面临来自钓鱼网站的攻击等风险,因此,对证券公司网
8、络测试和风险防范的要求十分严格。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设立植入木马程序的非法网站,并引诱投资者进行网上开户,以此获取客户资料及账户信息。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冒用合法证券公司网站,或诱导投资者通过第三方网站链接登录合法证券公司网站,盗取相关信息。案例简述:投资者王某看到股市回升,打算开立证券账户,由于周围没有柜台网点,他决定采用网上开户的方式。王某在某博客上看到某第三方网站关于开立证券账户的优惠信息:通过本网站进行证券账户网上开户,证券交易每笔手续费返还50%。该第三方网站上设置了国内部分知名券商的网上开户链接,并有数百条开户记录,以及多达千余条的用户好评反
9、馈,形式与返利网站类似。为了获得手续费的返还,王某通过这种形式办理了网上开户业务。一周后,王某发现其证券账户下购买的股票和留存的现金都被盗取,王某随即向当地警方报案。手法分析:警方调查后发现,该第三方网站利用返利名义吸引投资者通过该网站链接,登录合法证券公司网站办理网上开户业务,通过植入的木马程序远程控制开户人王某的电脑,窃取了其账号、密码、电子证书,从而转账套现。投资者风险提示:网上开户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等开户代理机构官方网站办理,尽量避免通过第三方网站办理网上开户业务(合法机构网址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此外,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电脑上办理网上开户,谨防木马程序等软件对用户
10、名、密码和电子证书的窃取。投资者须警惕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邮件和仿冒网站获取个人相关账户信息。具体做法包括:使用安全令牌;使用私人电脑,并定期对电脑进行杀毒;不轻易泄露并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参考法规: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开户代理机构应通过其公司网站为投资者办理网上开户业务,不得利用第三方网站办理网上开户业务。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网上开户方式办理。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使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作为网上开户的身份认证工具。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开户代理机构网站,按要求提交开户
11、申请材料。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数字证书记载的投资者信息与投资者开户申请表填报的投资者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审核开户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第二十三条规定:数字证书应在确认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基础上发放。本公司数字证书的颁发及使用等有关事项另行规定。2、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采取网上方式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网上开户仅适用于自然人客户本人凭合法有效数字证书的开户申请;(二)证券公司接受客户通过数字证书办理相关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数字证书记载的个人信息与账户有关个人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比对;(三)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充分揭示网上开户
12、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与客户明确约定网上开户方式下双方的权利义务。3、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十五条【投资者教育】会员单位应将“整非”宣传教育纳入投资者教育环节中,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向客户揭示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和典型特征,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 案例二、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短信、邮件、微博、博客、Q
13、Q群、股吧等,并且通过电话营销等方式与投资者联系。案例简述:投资者张某在股吧看到一个帖子,内容为国内某知名私募基金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有机会获取较多“内幕消息”,经常与实力机构一起坐庄,愿意带着客户一起发财,公司网站有以往操盘“战绩”,并提供了相关链接。张某随即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有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很“专业”。随后张某免费注册为该公司会员,并通过短信获得荐股信息。张某跟踪数日,发现推荐的股票“屡荐屡中”,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5000元服务费。之后,该公司推荐给张某的股票却少有上涨,多数套牢,损失惨重。张某多次要求公司退还服务费,均无果,最后,电话
14、无人接听,网站无法登录,张某发现上当,后悔不已。手法分析:不法分子往往声称有“内幕消息”和“资金支持”,有所谓的历史业绩展示和“屡荐屡中”战绩,吸引投资者注意,骗取投资者信任。实质上,这些不法机构往往将同一股票向不同投资者做“涨”、“跌”反向推荐。如不法分子先给1600人发短信推荐同一股票,记下荐股记录;如第二天上涨,再给上涨的800人发短信或电话继续推荐;第三天给剩下的400人打电话。这就像“扔飞镖”的游戏,总会有一些人得到的荐股信息是“屡荐屡中”的,不法分子随即对这类人群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和心理战。还有不法分子利用少数股票交投不活跃的特点,在开盘或收盘的几分钟内瞬间拉抬股价,甚至达到涨停板
15、,造成荐股准确的假象。因为该股交投不活跃,投资者根本买不到或成为不法分子的出货对象。网站上的“专业报告”,也往往是免费收集或者盗版文章,甚至杜撰小道消息。提资者提示:不法分子所提供的内幕信息往往是虚假的,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 “内幕消息”; 特别是“屡荐屡中”的电话和短信,要保持高度清醒,避免受骗上当。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16、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
17、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
18、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第三点规定: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19、的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代理的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三 案例三、冒充专业人员或专家免费荐股为诱饵,招
20、揽会员或客户,诈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冒充专业人员或以专家免费诊股或免费提供金股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诈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节目或广告。案例简述:2012年,投资者宋某向Y证券公司反映该公司员工“阎某”涉嫌代客理财诈骗,要求协助查明情况。根据宋某描述,其看到某省卫星电视频道“涨停最前线”节目,受邀嘉宾“阎某”在节目中大肆渲染荐股业绩,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宋某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拨打了该热线电话,对方声称可以指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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