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金信托合同(客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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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为:优先委托人 一般委托人*信托 号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通讯地址住所地邮编邮编联系电话电话银行账(卡)号传真开户行法定代表人信托资金金额信托单位认购份数信托计划推介期信托期限贰年,符合本合同有关提前终止规定的情形除外。本合同所有条款本人已阅读,并无异议。委托人(公
2、章或自然人签字):受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经办:复核:签署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简称“信托合同”)及依法对该合同进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指*
3、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保管协议、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投资顾问指定函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受托人或*信托:指*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除非法律法规许可,本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本人。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各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及信托成立后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信托计划
4、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信托利益:指委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分配后所获得的财产。保管银行: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投资顾问:指*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经纪券商: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
5、名义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信托单位净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已扣除相关信托费用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估值日:保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每月的10日(如遇非交易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工作日:指国家规定的工作日。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投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
6、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包括权证、股指期货、上市可转换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其中金融期货产品投资事宜待相关品种挂牌交易后参照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另行约定。),并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可转债发行申购、股票增发申购、货币基金和银行存款,并以全部信托计划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工具,以获取投资收益。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管理方式,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第三条 委
7、托人委托人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了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必须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在本信托计划中,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人,且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合格的机构投资人数量不受限制。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分为一般委托人和优先委托人,*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般委托人,其余委托人均为优先委托人。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为本合同项下惟一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一般委托人为一般受益人,优先委托人为优先受益人。第五条 保管人本信托计划财产保管人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地址:。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8、管理办法的要求,保管银行负责信托资金保管,信托资金划付,核对信托费用的计算并按受托人指令完成扣划,信托财产会计核算、估值与复核、对信托资金管理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出具保管意见、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信托计划终止的清算报告复核、信托收益分配、信托财产返还、保管报告等。第六条 证券经纪商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证券经纪机构已通过了受托人依据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所进行的风险尽职调查程序。受托人将定期跟踪、了解该证券经纪机构的风险变化和人员异常变动、有关部门对其采取的措施和评价、市场对该机构的评价等信息,并及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投资顾问根据委托
9、人书面指定,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投资顾问按本信托合同及投资顾问合同的约定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或就本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向受托人提供书面投资建议。第八条 信托规模,信托资金交付及委托人的保证1、本信托计划拟定募集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壹亿伍千万元整(小写:150,000,000.00),其中一般委托人认购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的信托份额,优先委托人认购不低于人民币壹亿元的信托份额。2、委托人应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3、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的规定
10、。第九条 信托生效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1或2任何一个条件并同时满足条件3的次日或者受托人受托人决定成立时,即告成立,本信托计划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生效。1、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且信托计划规模达到人民币15000万元;2、信托计划推介期未满,但一般委托人、优先委托人所认购的信托份额均已达到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所约定的认购份额;3、一般委托人认购的信托份额与优先委托人认购的信托份额比例为1:2;4、推介期结束,募集信托资金总规模低于15000万元人民币时,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成立本信托计划。第十条 信托单位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的计量单位。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
11、同期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表明受益人拥有的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利益中的比例。第十一条 信托单位认购(一) 信托计划发行及成立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推介日期或其他可由受托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自行决定的日期。本信托计划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条件时即成立。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按面值认购。若受托人决定本信托计划不成立或信托计划未满足成立条件,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委托人。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加入的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期间的资金利
12、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本信托计划,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二)信托计划推介机构本信托计划推介机构为*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三) 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应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具体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
13、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四) 资金合法性要求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规的规定。委托人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信托资金完全符合其财务要求、目标和条件;b、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并且c、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委托人作出有关其进行资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关上述其它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任何关联机构。(五) 信托单位认购手续及提交的文件1、必备证件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
14、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若授权代理人办理,则代理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复印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之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2、付款1)付款要求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以其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或持有的信用卡账户中将认购款划转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认购划款须于
15、推介期内完成。2)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以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支付委托人信托收益和信托利益、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户 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保管开户行:*银行*支行账 号:*3、签约1)委托人须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2)委托人须签署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3)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1)至3)项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之经办人签名。4) 推介期间,委托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须持上述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其指定场所,当面签署信托合同上述1)至3)
16、信托文件。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5、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受托人收到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后,应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6、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1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7、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必须是与委托人(受益人)同名的账户。(1)必备证件:本合同原件。受益
17、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若授权代理人办理,则代理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受益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2)办理手续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8、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
18、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最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第十二条 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二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符合本合同有关提前终止规定的可提前终止。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管理和运用及限制1、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本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2、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计划财产
19、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本信托计划下的信托计划说明书、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其中保管银行的职责仅限于*投资一号证券投资分级受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各项职责,保管银行对本信托计划的设立、成立、管理模式及收益损失情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能够通过受托人投资管理系统交易的投资品种,由投资顾问按投资顾问合同的约定,通过受托人投资管理系统负责本信托计划资金运用的具体操作。对无法通过受托人投资管理系统交易的投资品种,或发生受托人投资管理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通过受托人投资管理系统交易的情况,则由投资顾问
20、向受托人下达书面投资建议的方式进行投资操作。受托人收到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后,原则上应按照该投资建议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果受托人认为投资顾问提交的投资建议不合理或不适用,受托人可不予执行。在遇有本信托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1款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形出现时,投资顾问在本信托终止七个交易日之前未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或未下达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建议的,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前七个交易日工作日内单方面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除前述情形外受托人不得执行任何非投资顾问提交的投资建议。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投资于本信托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投资范围。3、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原则1)、受托人必须为信托计划资金开设
21、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2)、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资金投资运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以及开立基金账户和其它必要的账户。3)、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4)、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5)、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按照其交付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以及信托计划的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投资限制(1) 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A股成本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但由于其它证券资产下跌导致超过比例的情形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成本金额
22、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但由于其它证券资产下跌导致超过比例的情形除外;持有权证的成本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5%,但由于其它证券资产下跌导致超过比例的情形除外; (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可转债,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总额的10%;投资于可转债的成本金额总计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50%,但由于其它证券资产下跌导致超过比例的情形除外;(3) 投资于一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总额的10%;(4) 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A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持有1家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达到5%时,应暂停买入,待依据法律和监管规章履
23、行公告程序后方可继续买入;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证券投资信托,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5)本信托计划不得买入ST类股票; (6)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受托人关联方发行证券品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7) 本信托计划任意时间点上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产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98;(8)本信托计划届满一年前七个工作日,投资顾问应逐步变现部分信托财产并在本信托计划届满一年前三个工作日保证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用于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第一年信托收益。本信托计划届满二年前七个工作日,投资顾问应逐步变现全部信托财产并在本信托计划届满二年前三个工作日保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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