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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经纪人管理,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提高客户服务品质,保障证券经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营业部可以通过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采取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营业部。第五条 营销管理总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合同管理、业务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相
2、关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推动业务支持体系的建设,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营业部负责本部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管理和营销活动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业务准备第六条 营业部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本着审慎的原则,充分考虑管理的复杂性和自身管理能力,提出证券经纪人的发展计划,报营销管理总部批准。第七条 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营业部的选择标准:(一)不存在证券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或遗留问题已规范完毕;(二)最近一年没有因证券经纪业务重大违规行为而被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三)目前不存在其他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证券经纪业务活动违规行为;(四)认真学习并落实公司关于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3、的管理制度;(五)按公司的要求规范设置部门和岗位,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组织架构;(六)按公司要求规范实施营销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七)按公司要求规范实施营销人员的档案管理,并指定专人维护本部营销人员的电子档案信息;(八)在营业部现场公示营销人员的相关信息;(九)营业部的人员和场地符合开展营销人员培训的条件,并按公司要求认真实施营业部承担的培训内容;(十)已建立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管理的工作流程;(十一)按公司规定实施客户回访,并建立回访处理机制;(十二)指定专人负责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确保在营业时间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并将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在营业部现场公示;(十三)认真实施营
4、销人员风险管理制度。第八条 营销管理总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成立营业部营销活动规范性评价小组,对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以书面的方式确定是否可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第九条 经公司审批同意后,营业部应按所在地监管局的要求提交报备材料,经核查同意后方可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第三章 资格管理第十条 证券经纪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龄18岁以上,原则上不超过55岁; (二)高中以上学历;(三)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四)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六)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七)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八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资格审查流程:(一)营业部负责证券经纪人的初选工作,营业部应成立包括总经理、营销部经理在内的不少于3人的资格审查小组,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营业部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证券经纪人应准备以下材料(复印件留存个人档案):1、个人简历(自制或见公司简历样本,简历样本见附件);2、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3、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4、近期一寸免冠照两张;5、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或证券执业证书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6
6、、公司认为必需的其它材料。(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条款;2、证券经纪人的业务素质和从业经历;3、证券经纪人有无从事其他职业;4、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等;5、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曾因违法、违规、违章被解雇;6、是否因重大风险责任,曾被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开除。是否(三)营业部根据审查结果填写证券经纪人资格审查表,通过OA系统报营销管理总部复核,审核通过后视为通过资格审查。第四章 委托合同管理第十三条 通过资格审查后,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署公司统一制定的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见附件一),营业部不得自行设计、修改合作协议条款。委托合同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
7、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须报营销管理总部复核后,报送营业部公章管理部门盖章。第十五条 营业部在招募证券经纪人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一)未经许可,不得超出计划编制招募人员; (二)不得就证券经纪人的工作内容、报酬等事项作虚假或夸大说明,尊重其知情权;(三)不得编造、隐瞒证券经纪人的相关材料,或因为个人私利影响对证券经纪人的判断、评价。第五章
8、 培训管理第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参加公司安排的各项培训活动,包括岗前培训、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营销技能培训、投资者教育培训和其他培训。第十七条 岗前培训由公司和营业部共同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60个小时,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岗前培训须进行测试,并做好培训工作的记录归档工作。第十八条 公司和营业部要持续开展证券经纪人的培训,使证券经纪人的专业知识、营销技能和合规意识达到合格执业人员的要求。第六章 证书管理第十九条 营销管理总部负责为证券经纪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
9、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营销管理总部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第二十条 证券经纪人证书的申请流程:(一)提出申请营业部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填写证券经纪人证书申请表,通过OA系统报营销管理总部进行审核。(二)执业注册营销管理总部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并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三)平台赋权营业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在营销管理平台对证券经纪人申请相应的登录资格,并赋予相应证券经纪人角色和权限。(四)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营业部将证券经
10、纪人证书颁发给证券经纪人,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达不到考核指标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属于应该终止委托合同情况,营业部应上报公司批准后,对其采取终止委托合同处理; 证券经纪人主动提出终止委托合同,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报公司审核后办理。第二十二条 终止委托合同按如下流程办理。(一)提交申请营业部通过OA系统向营销管理总部提交证券经纪人终止委托合同申请。(二)收回证书终止与证券经纪人委托关系的,营业部应当立即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证券经纪人不得再代理公司开展任何业务 。(三)注销平台权限营业部应做好证券经纪人岗位调整的后续工作,并及时注销其营销管理
11、平台权限,撤消在营业部现场和公司网站等渠道的证券经纪人的信息公示。(四)注销登记营销管理总部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营业部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营销管理总部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营业部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并填写证券经纪人证书变更申请表,通过OA系统报送营销管理总部,由营销管理总部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颁发新证书。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
12、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第七章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 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为:(一)向客户介绍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六) 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其它业务。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
13、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
14、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十)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十一)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十二)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十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 营销管理总部负责制定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操作规程,证券经纪人应按操作规程要求规范开展业务。第八章 信息查询第二
15、十九条 公司和营业部通过现场、宣传品、活动、广告等形式,将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网站、邮箱等进行广泛宣传,使客户与公司方便顺畅的沟通;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证券经纪人的信息查询制度,通过营业部现场、公司统一客服电话和公司网站等方式可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通过营业部现场和公司网站可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第三十一条 根据客户的选择,公司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第九章 客户回访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由营销管理总部
16、和营业部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第十章 异常交易监控第三十三条 公司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客户交易行为的分析监控,通过公司的风控系统,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异常交易、异常操作和异常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证券经纪人的不当行为。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营业部在营业时间内,安排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
17、的营业场所公示。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营业部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营业部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经营业绩考核评价范围。第三十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总部定期对营销活动的合规性进行整体分析、评价,保障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在合规前提下开展。公司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营销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公司将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经营业绩考核评价范围。第三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公司
18、和营业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公司将解除与其委托合同。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公司将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第十二章 绩效考核与报酬支付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制定证券经纪人的职业发展规划和考核激励制度。营销管理总部负责在公司考核激励制度的框架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证券经纪人的绩效报酬根据所招揽的每个客户产生的绩效报酬累积计算
19、。每个客户绩效报酬的计提比例不超过净佣金收入的50%。 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营业部定期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综合考评,营销人员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应在个人综合考核中占重要比重,并作为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十条 营业部每月月初计算证券经纪人报酬,基准周期是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一次支付上月的证券经纪人报酬。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及信息管理第四十一条 公司为证券经纪人建立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
20、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第四十二条 营销管理总部负责公司证券经纪人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化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营业部综合部负责为本部证券经纪人建立纸质档案,并维护、更新电子化档案。第四十三条 营业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营销管理总部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季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二)本季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三)本季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四)本季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
21、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季度的培训计划;(五)本季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年1月31日之前,按相关规定,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第十四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示范文本)附件二: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与报酬支付实施细则(试行)附件一: 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 身份证住址:现
22、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双方声明并保证1、甲方保证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已经监管部门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2、乙方保证: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乙方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的法律关系包括:1、甲、乙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方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乙方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甲方委托乙
23、方作为甲方的证券经纪人,代理甲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2、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介绍甲方服务流程,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协助甲方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5)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其它业务。3、乙方的代理期间为:本合同的有效期。4、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为: 5、甲方和乙方之间
24、不构成任何劳动用工关系,乙方不具备甲方任何类别员工的身份。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公司和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的权利包括:(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进行管理;(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错对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
25、偿; (3)依法代扣代缴乙方相关税费;2、甲方的义务包括:(1)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2)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方法和结果; (3)为乙方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6)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乙方的权利包括:(1)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获取报酬; (2)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3)要求甲方提供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4)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 (5)向甲方提出意
26、见和建议; 2、乙方的义务包括:(1)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市场声誉及合法权益;(3)在合同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乙方不得接受其它证券公司的委托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不得以甲方员工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及甲方客户的利益;(4)乙方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及产品介绍时需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
27、书;证券经纪人证书应按时交甲方办理年检,并在合同终止时交还甲方;(5)乙方从事代理甲方证券业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报酬,应依法纳税。第五条 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
28、他便利;(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9)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10)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11)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12)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13)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甲方根据乙方的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相关工作,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的
29、绩效报酬根据所拓展的每个客户产生的绩效报酬累积计算。乙方绩效报酬=(所拓展的每个客户的绩效报酬)*调整系数1、乙方所拓展客户的确认办法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2、“所拓展的每个客户的绩效报酬”按“每个客户的净佣金收入*计提比例”计算。(1)“每个客户的净佣金收入”是指客户进行沪、深交易所股票、基金、权证三类产品的交易佣金收入,扣除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有关规费、营业税及附加以及其它费用。其中: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有关规费扣除标准是“股票、基金、权证三类产品的交易金额0.22”;营业税及附加的扣除标准是“股票、基金、权证三类产品的交易佣金收入5.5%”;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资料费、通讯费等,由甲方确定
30、。(2)“计提比例”根据每个客户的综合佣金水平确定。按下表执行:综合佣金水平 计提比例%每个客户的综合佣金水平按统计期间客户“股票、基金、权证三类产品的交易佣金收入/交易金额”计算。3“调整系数”根据甲方对乙方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以及执业行为合规性等指标的综合考评情况确定,调整系数不得超过100%。第七条 甲方每月月初计算乙方报酬,基准周期是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一次支付上月的乙方报酬。报酬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乙方须约定服务费支付的银行卡账户,包括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第八条 甲方按照乙方每月绩效报酬的税前金额,提取不低于 5的风险准备金,乙方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
31、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其风险准备金作为第一清偿准备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6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金本金返还乙方,返还条件包括:乙方无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无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无违反本合同条款、没有给甲方以及客户带来损失等,否则其风险金作为第一清偿准备金,风险金不足抵偿损失的,甲方保留继续向乙方追讨损失的权利。第九条 乙方必须严格履行为甲方保守商业、客户、技术、经营、管理、业务、财税、专利、档案资料和分配等机密的义务,不得传播、泄露甲方机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本合同内容;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客户资料;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复制或转移甲方的文件资料;乙方保密期间不限于
32、本协议期间。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无权、越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悖时,以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三条 乙方确认在签约时已经充分知悉甲方制定的证券经纪人管理的相关制度及其配套文件的内容并承诺遵守;同时乙方也了解甲方有权依据国家、行业的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对甲方相关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做出合理的调整;对上述制度的调整,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或告知乙方。因制度调整,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新修订内容,乙方如有异议,在相关制度发布后五个工作
33、日内有权要求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如果乙方在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上述修订内容,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内,若出现以下情况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甲方无故不能按时支付报酬给乙方,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期内已产生的报酬。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经纪人管理的相关规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2)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3)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4)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5)接受甲方以
34、外的其他证券公司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6)乙方未能完成甲方规定要求的最低业务指标;(7)乙方证券从业资格被证券监管部门吊销;(8)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未按时提交甲方办理年检;(9)乙方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从事本合同所约定的禁止行为中任何一项;(10)乙方违约及其他原因造成甲方及甲方客户损失。提出合同解除方需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委托或受托终止通知,合同于该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终止;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交回证券经纪人证书,并通知客户。第十五条 国家出台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证券经纪人资格、委托合同、及业务模式等另有规定并导致本协议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存在冲突的,合同终止。第十六条 双方
35、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任何一方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续订合同,经对方同意,可续订本合同;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与报酬支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竞争状况等
36、因素,制定证券经纪人的绩效考核与报酬支付实施方案,各营业部在公司的框架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条 证券经纪人的绩效报酬根据所招揽的每个客户产生的绩效报酬累积计算。绩效报酬=(所招揽的每个客户的绩效报酬)*调整系数第三条 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客户的确认办法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所招揽的每个客户的绩效报酬”按“每个客户的净佣金收入*计提比例”计算。(一)“每个客户的净佣金收入”是指客户进行沪、深交易所股票、基金、权证三类产品的交易佣金收入,扣除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有关规费、营业税及附加以及其它费用。其中: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有关规费扣除标准是“股票、基金、权证三类产品的交易金额0.22”;营业税及附
37、加的扣除标准是“股票、基金、权证三类产品的交易佣金收入5.5%”;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资料费、通讯费等,由营业部确定。(二)“计提比例”根据每个客户的综合佣金水平确定。各营业部的计提比例不得超过下述标准,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须报营销管理总部批准后执行。省内地市营业部综合佣金水平2.01.51.01.0计提比例40%30%20%10%省外和郑汴洛营业部综合佣金水平1.51.00.60.6计提比例50%30%20%10%每个客户的综合佣金水平按统计期间客户“股票、基金、权证三类产品的交易佣金收入/交易金额”计算。第五条“调整系数”根据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以及执业行为合
38、规性等指标的综合考评情况确定,调整系数不得超过100%。第六条 营业部每月月初计算证券经纪人报酬,基准周期是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一次支付上月的证券经纪人报酬。报酬支付流程为:(一)约定银行卡账户证券经纪人报酬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证券经纪人须约定服务费支付的银行卡账户,包括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营业部财务部须留存有关确认材料,包括:证券经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营业部财务部和综合部共同对银行卡是否属证券经纪人本人的书面确认记录。(二)报酬核算每月结束后,营业部按公司规定程序和要求核算当期证券经纪人服务报酬,职责为:营销部统计证券经纪人所辖客户交易量、佣金收入;综合部
39、复核统计结果并按协议约定计算对其的绩效报酬;财务部复核最终统计和计算结果;营业部总经理审批。(三)提取风险准备金营业部按照证券经纪人每月绩效报酬的税前金额,提取不低于 5的风险准备金,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其风险准备金作为第一清偿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返还按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约定条件办理。(四)报酬支付完成代缴税款后,营业部综合部通知外部合作人员到财务部签字确认,由财务部统一将当期服务报酬划付到外部合作人员银行卡账户。第七条 证券经纪人应完成公司要求的最低业务指标,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最低业务指标为:一个季度内,证券经纪人新增招揽客户的证券帐户的股票、基金、权证和资金的总值在200万以上;且一个季度内,所招揽客户(包括招揽的所有客户)进行沪、深交易所股票、基金、权证三类产品的季度交易额在500万以上。证券经纪人的最低业务指标从合同签定之日起的第四个月份开始考核。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客户的证券帐户的股票、基金、权证和资金的总值在2000万以上的,可不受最低业务指标的考核。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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