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操纵行为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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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操纵行为之我见 摘要: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人利用其资金、信息和持股优势进行投机,甚至轻而易举地操纵证券交易市场,从而谋取暴利或其他利益。 关键词:证券操纵内涵种类认定社会危害性监管对策分析 1证券操纵的内涵 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操纵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我国暂行办法对证券操纵的概述,笔者认为,所谓证券操
2、纵行为是指:任何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的自由运作,故意抬高、稳定、压低证券市场价格,诱使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换言之,任何机构和个人人为地故意变动或稳定股票、债券等证券行情,以引诱其他机构和个人参与买卖交易,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转嫁风险的,均属操纵行为。 2我国关于证券操纵行为种类的认定 我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规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2.1连续交易操纵。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
3、、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连续交易操纵。办法又分别明确了“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的具体量的认定标准。 2.2约定交易操纵。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约定交易操纵。办法又进一步细化了“约定的时间”、“约定的价格”、“约定的方式”等具体内容。 2.3自买自卖操纵。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自买自卖操纵。办法细化为: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当事人拥有、管理、使用的账
4、户。 2.4蛊惑交易操纵。即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 2.5抢先交易操纵。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此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并且直接或者间接在此过程中获取利益。 2.6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或者交替进行3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
5、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可认定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 2.7特定价格操纵。指行为人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 2.8特定时段交易操纵。尾市交易操纵,是指在收市阶段,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开盘价格操纵,是指在集合竞价时段,通过抬高、压低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开盘价的行为。 3操纵证券市场的社会危害性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给国民经济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3.1破坏证券市场秩序,危害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阻碍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操纵行为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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