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回购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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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 券 回 购 协 议出让方(甲方):省国有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0回购方(乙方):华鼎股份有限公司鉴于:1. 本协议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金158900万元,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2. 本协议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金18685万元。并于2000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0243 3. 乙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8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股票。4. 甲方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参与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
2、认购数额为2000万股,认购价格为5.05元/股。5. 经双方协商,甲方认购的股票若在禁售期十二个月期满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与乙方实际控制人相关联关系而使得认购股票的禁售期成为三十六个月之情形出现,乙方承诺回购甲方认购的全部股票。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回购标的1.1 甲方认购的乙方2008年度非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股票。1.2 证券回购期为:1.3 证券回购期内,甲方放弃股东的收益分配权。但甲方享有其他的股东权利,如委派董事、监事,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等正常行使。第二条 证券回购价款及支付2.1 经双
3、方协商,乙方同意以甲方认购乙方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所支付全额资金的112%作为回购价款。回购总计价款为 元(人民币币大写: )。2.2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全部证券回购款。第三条 证券回购交易方式3.1 本协议回购方式为场外协议回购方式。本协议签字生效且乙方已按协议约定全额支付证券回购款之日起至限售期满,甲方所持证券为代持,证券实际权属归乙方所有。3.2 甲方代乙方所持证券在三十六个月限售期满后的处置,由乙方决定并组织实施。3.3 甲方承诺代持证券的减持回款资金及时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第四条 陈述保证4.1 甲方的陈述保证(1)其将依法及本协议各项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其作为本协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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