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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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证券-XX-合同2012第X号委托人:XX管理人: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前 言2一、合同当事人2二、释义3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4四、资产委托状况6五、委托资产的投资8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9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0八、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11九、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1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12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2十二、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3十三、信息披露13十四、管理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14十五、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15十六、保密条款15十七、不可抗力15十八、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16十九、违约责任与免责
2、条款17二十、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17二十一、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18二十二、其他事项18附件一:托管资金到账的确认函22附件二: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23附件三:追加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24附件四: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25附件五:管理费及业绩报酬通知书26附件六:投资监督事项表27附件七:风险揭示书28附件八: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32前 言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
3、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合同当事人委托人姓名(或公司
4、名称):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传真: 管理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办公地址:广东省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法定代表人:徐刚联系人:张耀联系电话:0752-2119692网址: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网址: 二、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管理办法指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 20
5、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元指人民币元。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管理人指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托管人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银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指受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正常交易日。托管协议指管理人证券与托管人XX银行双方就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管理、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签订的定向资产
6、管理业务资产托管协议。资产委托起始日指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资产委托到期日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及其他专用账户。托管专户指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为本计划开立,保管委托资产银行存款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其他专用账户指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
7、开立1、托管专户托管人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为本计划开立托管专户,保管委托资产的银行存款,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托管专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的存款利率计算。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托管人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2、定期存款账户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委托财产的安全保
8、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
9、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3、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本合同生效后,资产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2)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4、银行理财及信托受益权的购买(1)委托资产投资于银行理财或信托受益权时,管理人应以“管理人(产品名称)”名义按相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认购,由管理
10、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2)认购资金应从托管专户划往银行理财专户或指定账户。(3)应以托管专户作为银行理财/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的指定回款账户,用于接收银行理财/信托受益权赎回或到期后的本金及收益。5、其他专用账户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将该账
11、户交由管理人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6、管理人管理、运用委托资产过程中形成的非现金类资产,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专业保管。(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2、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资产委托状况(一)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12、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资产。3、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4、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5、为充分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提高
13、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管理的效率与力度,本委托资产采用“银行结算模式” 进行管理。在该模式下,托管人负责保管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保管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6、管理人管理、运用委托资产过程中形成的非现金类资产,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专业保管。(二)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1、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现金资产或非现金类资产,具体种类、数量、金额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里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2、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价格总和。3、在委
14、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三)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1、委托人签署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等业务文件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下列文件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1)委托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见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托管费收入账户、管理人费用收入账户等)2、委托人应当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及时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专户,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发送托管资金到账的确认函(附件一)。同时,委
15、托人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3、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二),委托人及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后,该通知书生效。4、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四)委托期限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委托人与管理人协商可以随时提取委托资金,也可随时终止委托服务,委托管理期限根据委托资金实际委托期限设定。(五)委托资产的追加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
16、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三)中应载明追加金额,追加日期等。(六)委托资产的提取1、委托资产提取的基本原则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委托人与管理人协商可以随时提取委托资金,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委托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送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附件四)。当委托资产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2、委托资产提取的方式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资产,应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
17、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础上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资产划往指定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款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专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造成的损失。五、委托资产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1、银行存款;2、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的买卖及逆回购;3、信托及信托受益权;4、银行理财产品;5、证监会许可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当管理人增
18、加投资范围时,应征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同意。所有上述的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均无限制。(三)投资限制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1、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2、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3、未经委托人书面确认,不得擅自转让因委托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受益权;4、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本计划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四)投资执行流程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管理人后,管理人根据本合同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要求,自行决定做出投资决策。(五)投资政策的变更
19、经委托人、管理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身份证明、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承诺委托人的初始以及追加委托资产只能从以委托人本人名义开立的合法账户中转入托管人的托管专户。委托人承诺提取或清算的委托资产只能转入委
20、托人初始及追加委托资产时使用的上述账户;(四)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在使用筹集的资金参与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五)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并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六)委托人声明已经阅读托管人与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了解在“银行结算模式”下托管人的职责,以及托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七)委托人承诺由本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本合同。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1
2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2、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1、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3、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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