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合规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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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 规 手 册 前 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手册是公司合规文化宣传的基础内容和主要教材,适用于公司全体,包括各层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旨在宣讲业务准则及合规理念,对手册的理解及遵循是各位员工的基本义务。 本手册在全面整理、分析证券公司各类监管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精练而全面地概括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证券公司各类业务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本手册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一道,分别从外部监管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两个层面共同构成了公司全体员工遵守的执业守则和行为规则体系。 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本手册相关条款,通过第一章的阅读深入理解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核
2、心理念及合规创造价值的内涵;对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通用规范牢固掌握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对第三章至第八章中不同业务板块的规定,公司前、中、后台人员应分别从执行、支持、监督的角度进行把握,熟记于心;对第九章违法违规的处罚乃至犯罪所受的刑罚,全体人员应高度重视,明确是与非的界限、罪与罚的后果,警钟长鸣。 公司的声誉有赖于每位员工的细致谨慎和规范执业。希望大家深入领会手册传递的合规文化精神和要求,依规执业,共同努力,构建公司有效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目 录第一章 合规管理概述- 1 一、 合规的概念- 1 二、 合规管理的目标- 1 三、 合规文化核心理念- 1
3、四、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1第二章 业务通用规范- 2一、 综合管理- 2 二、 从业人员任职管理- 3三、 执业行为的适当性- 5第三章 经纪业务- 7 一、 综合管理- 7 二、 账户与资金管理- 8 三、 客户服务- 9 四、 营销拓展- 10 五、 经纪人管理- 12 六、 信息技术- 14第四章 投资银行业务- 16第五章 资产管理业务- 19 一、综合管理- 19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2 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25第六章 自营业务- 29 一、 综合管理- 29 二、授权与决策- 30 三、防火墙机制- 30 四、资金帐户管理- 31 五、债券交易- 31 六、风险监控-
4、33第七章 投资咨询业务- 34第八章 创新业务- 36 一、业务审批- 36 二、融资融券业务- 38 三 IB业务-40 四、衍生品投资- 41第九章 违法违规处罚- 42 一、行政处罚- 42 二、刑事处罚- - 47 第一章 合规管理概述一、 合规的概念 合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二、 合规管理的目标 合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和机制,实现对公司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防范和处置,培育合规文化,增
5、强自我约束能力,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力求在公司形成内部约束到位、相互制衡有效、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有机联系的长效机制,为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三、 合规文化核心理念1、 合规创造价值2、 合规优先3、 合规从高层做起4、 合规人人有责四、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5、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六条)6、 合规总监具有合规审查、检查、监督、反洗钱、隔离墙、合规咨询、合规培训、报告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职责。(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 公司应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
6、性、知情权和调查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一条)8、 公司设立合规部门协助合规总监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总监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9、 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
7、的合规性承担责任。(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六条)10、 内部审计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定期评审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评审,每年至少一次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七条)11、 公司应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健全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 第二章 通用规范一、 综合管理12、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二条)13、 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
8、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4、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15、 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三条、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四条)16、 不得向股东承诺或输送不当利益,不得
9、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六条)17、 公司应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18、 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确保净资本符合有关监管指标的要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条)19、 建立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明确界定部门、分支机构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职能,业务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20、 公司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10、。(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21、 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22、 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制定安全保密措施,不得丢失、泄密、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23、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签等的保管、审批、使用等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证
11、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二、 从业人员任职管理2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25、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26、 从业人员离职或因违规受处分的,应及时报协会变更或备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27、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证券
1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二条)28、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29、 董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订聘任协议,就任期、绩效考核、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30、 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不得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3、第十九条)31、 高管人员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32、 高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不得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33、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由副董事长、其他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董事履行董事长职权。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
14、,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公司内其他高管人员代为履行其职责。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34、 高管人员离任的,公司对其进行离任审计。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高管人员的离任审应当由监事会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35、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高管人员不得同所任职公司
15、进行关联交易。(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六条)36、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六条)37、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38、 负责监督检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业务部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条)39、 对跨隔离墙的人员、业务应有完整记录,并采取静默期等措施;对跨越隔离墙的业务、人员应实行重点监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十九条)三、 执业行为的适当性40、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
16、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41、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42、 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九条)43、 禁止任何人员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17、(证券法第七十七条)44、 禁止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证券行业的行为。(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45、 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46、 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47、 在经营活动中应确保客户的知情权,对有关产品与服务的风险充分披露。(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48、 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证券公司
18、治理准则(试行)第七十条) 49、 禁止公司及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证券法第七十八条)50、 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提供、刊载、传播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市场传言,或其他可能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及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言论。(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从事证券咨询及证券信息传播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第三条)51、 除客户交易、结算、客户提款等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不得代理客户办理资金存取。(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52、 不得以客户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设定抵押融
19、资或担保(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53、 不得销售非上市股票,不得代理销售超出经营范围的其他金融产品。(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54、 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四条、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三章 经纪业务一、 综合管理54、 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
20、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五条)55、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缺位,不得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不得以试用期或其他理由未审先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条)56、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 57、 营业部变更负责人,应在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二条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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