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复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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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 布 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09-11-12浏览次数:59【内容简介】大 中 小摘要: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机构代理销售的,属于间接发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
2、协议。证券发行的核准(1)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行证券是否都需要采用承销的方式发行证券不一定都采用证券公司承销的方式。证券发行方式按照有无中介,可以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类,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出售证券称为直接
3、发行;发行人将证券委托给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机构代理销售的,属于间接发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可以不采用承销的方式。另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虽然属于公开发行,但不属于向“社会”公开,由于其涉及的人数相对较少,因此不需要采取承销方式。摘要:由于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为善意收购;要约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自然不需要征得目标公
4、司经营者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多为敌意收购所采用。证券法虽然未对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所收购的股份类型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现时上市公司收购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的股份一般是可流通的普通股,而协议收购的股份一般是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 如何理解股票的代销股票的发行采用代销方式,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在代销期限届满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可以看出,在代销方式下,证券公司与股票发行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承销期间届满,尚未出售的股票全部退还发行人,证券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一般收取的费用也较少。代销方式销售股票的方式一般适合信誉好、知名度高的企业
5、的股票。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失败产生的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 (1)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筹资计划的落空,另外还要按照规定将股票认购款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2)承担代销业务的证券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有权向证券公司按照协议收取代销收入。 (3)投资者:未实现预期的营利计划。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有何区别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
6、股份的方式进行。 (2)证券法虽然未对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所收购的股份类型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现时上市公司收购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的股份一般是可流通的普通股,而协议收购的股份一般是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 (3)由于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为善意收购;要约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自然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多为敌意收购所采用。 (4)要约收购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协议收购则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比较
7、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收购人可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控制权的转让。(5)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就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做出股份出售承诺的股东则与收购人产生合同关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是建立在双方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基础上的,不具有强制性?摘要: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
8、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证券发行承销方式 (一)证券代销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代销的特点是:(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 ,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 ,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9、二)证券助销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三)证券包销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
10、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四)承销团承销。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发行承销合同(一)证券承销合同的概念 证券承销合同是指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或地主承销商与分销商就证券承销的有关内容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二)证券承销合同的法定内容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包
11、销协议,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承销团承销协议的内容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包销的具体方式、包销过程中剩余股票的认购方法或代销过程中 剩余股票的退还方法; (4)承销份额; (5)承销组织工作的分工; (6)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7)承销付款的日
12、期及方式; (8)承销缴款的程序和日期; (9)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10)违约责任; (1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摘要:1亿或5亿的资本金要求:证券公司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2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 被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别资本成本 (一)公司债券成本从投资者角度,债券的成本可
13、看作是使投资者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利息和本金收入)的现值与目前债券的市场价格相等的一个折现率。实际计算中,通常可以采用一个近似的公式:Kb=I/BI为各期都相等的固定利息支付,B为债券本金,通常是债券面值。考虑到所得税税率T和发行债券的筹资费率FB这个公式可以改写成:Kb=I(1-T)/B(1-Fb)。 (二)优先股成本 优先股也要支付筹资成本,还要定期支付股利,但它的股利一般在税后支付,不涉及所得税扣减问题,且它没有固定到期日,所以它的成本计算公式是Kp=D /P0(1-Fp)。D为优先股股息,P0为优先股发行价格,Fp为优先股筹资费率。 (三)普通股成本 根据股利法,一般的计算公式是 P0(
14、1-Fc)= Dt/(1+Kc)t,P0是普通股目前的市价,Fc是普通股筹资费率,Dt为第t期支付的股利,Kc为普通股成本。 零增长模型:Kc=D/P0(1-Fc) 固定增长模型:Kc=D1/P0(1-Fc)+g (四)未分配利润成本 有机会成本,与普通股成本的计算基本相同,但由于属于内部筹资,不存在筹资费率,所以其计算公式为:Ke=D/P0D为股息,P0为普通股目前的市价。股利不断增加的留存收益成本计算公式为:ke=D1/P0+g。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一)保荐人的资格条件11亿或5亿的资本金要求:证券公司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
15、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2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 被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1申请条件: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下列要求,通过所任职的保荐人向证监会提出申请: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所任职保荐人出具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最近36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受到证监会
16、行政处罚;证监会规定的其它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监会将其从名单中去除:被注销或吊销执业证书;不具备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保荐人撤回推荐函;调离保荐人或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摘要:1994年后的一段时间内实行竞价发行(只有试点,后未推行),但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
17、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债券由此诞生。证券营业部的安全管理一、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1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我国目前实行核准制。在1998年之前,我国股票发行管理制度采取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的办法。 2003
18、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在发行监管方面明确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规定了证券发行前的公开披露信息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肯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进一度发挥中介机构的市场服务职能;将证券上市核准权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强化了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2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 我国在股票发行方式方面的变动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4年股份制试点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这个阶段发行方式改革基本上充分利用了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
19、也有在交易所外的发行方式。 1994年采用的发行方式有: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上网竞价、上网定价。 1996年12月26日,证监会规定发行方式可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1996年以来,被普遍采用。 2006年5月20日,股份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上述方式中,全额预缴款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属于网下发行,这些方式存在发行环节多、认购成本高、社会工作量大、效率低的缺点,逐步被淘汰。 3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20世纪90年代初期,公司完全没有发行定价权,基本上由证监会确定,采用相对固定的市盈率。 1994年后的一段时间内实行竞价发行(只有试
20、点,后未推行),但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2005年1月1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标志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 2006年9月11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细化了询价、定价、证券发售等环节的有关操作规定。 4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 国债。有关国债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方面。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金融债。1994年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人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21、准,面向金融机构发行。 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主体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企业债。1998年的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仍采用审批制,但上市交易则采用核准制。 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并应当符合2006年实施的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证券公司债。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22、,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熊猫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债券由此诞生。IPO的条件依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发布实施的首次公开
23、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如下:1主体资格:(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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