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及改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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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及改进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缺陷 (一)在征税模式方面的公平性缺陷 我国现行个税的征税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在这种分类税制下,所得来源途径不同的纳税人所面临的纳税情况也不同。所得来源途径丰富的纳税人可以依照不同税目多次进行费用扣除,结果是其可以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所得来源比较单一的纳税人却会因扣除金额少而要多缴纳税款。因此,收入来源途径丰富与收入来源渠道比较单一的两个纳税人,即使在收入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各自所纳税额也不尽相同。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除此之外,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定额扣除及定率扣除这两种费用扣除方法,在这两种费用扣除方法下,只是考
2、虑纳税人的基本收入情况,并未考虑到纳税人的具体生存条件的现实情况,只是针对同种来源的收入采用同种费用扣除标准,并未对现实经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给予不同的对待。这也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 (二)在税率设计方面的公平性缺陷 我国现行个税工资薪金部分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结构虽然刚由9级调整为7级,仍不尽完美,公平性方面的缺陷仍然存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级距的变化对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产生的影响不同,中低收入者会因为其适用较低级距的税率而承担较高的税收负担,高收入者却因为能适用较高级距的税率而减轻纳税负担。其次,7级超额累进税率在累进程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公平性缺陷问题,主要表现在累进程
3、度的累退性。“7级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程度的累退性表现在前3级的累进性较强,但是随着纳税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其累进性却越来越弱,税率的增长具有显而易见的累退性。”这种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程度的累退性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对高收入水平者的调节力度远远不及对中低收入水平者的调节力度。 (三)在免征额方面的公平性缺陷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一种减税性质的优惠措施。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我国的经济状况及相关国情的变化而处于不断调整之中。处于调整变动之中的免征额必定会对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产生影响。2011年9月1日实施生效的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内地个人所得
4、税免征额为3500元。这一规定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继800元、1600元、2000元后实现的第四级跳。从表面上看,每一次免征额调整后,所有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适用同一免征额,似乎是一视同仁,相当公平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不同居民的生存条件、社会保障、工作种类、收入来源渠道都是不相同的,当然收入水平也会有很大不同。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部分实行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累进税制下,由于不同的居民的收入水平不同,各自适用税率也不一样,两者共同作用之下,每一次个税免征额的提高,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必定享受不一样的减税优惠,公平性方面的缺失显而易见。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公平性方面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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