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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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甲方(融入方)(一)个人投资者:姓名: 资金账号: 上海A股证券账号: 深圳A股证券账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二)机构投资者:机构名称: 资金账号: 上海A股证券账号: 深圳A股证券账号: 机构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机构授权代理人资料:授权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乙方(融出方/管理人)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余维佳邮政编码: 4
2、00023联系电话: 4008096096在本协议项下,乙方为:(融出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特别提示:乙方根据编号为 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乙方仅为管理人,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承担。(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委托人(一)个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二)机构名称: 机构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特别提示:乙方根据编号为 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乙方仅为管理人,相关法律后果均由
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承担。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明确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本协议而言,指甲方以
4、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给乙方,向乙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本协议中“回购”也称为 “购回”。(二)标的证券:是指乙方认可的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它证券。甲方以合法持有的标的证券与乙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三)初始交易金额:指初始交易日,甲方以标的证券与乙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的成交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即为甲方向乙方融入的资金金额。(四)购回交易金额:指甲方在购回交易时按约定应当向乙方返还的金额,一般包括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五) 初始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六)购回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如约定的日期为非交
5、易日,则购回交易日顺延至最近一个交易日。(七)回购期限:指从初始交易日(含)至购回交易日(不含)的天数。(八)到期购回:指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购回交易日完成购回交易。(九)提前购回:指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前完成购回交易。(十)延期购回:指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后另行约定时间完成购回交易。(十一)补充质押:指待购回期间,当标的证券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协议的追保线或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情形时,甲方应当就该笔交易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补充交易。(十二)部分解除质押:待购回期间,甲方申请且经乙方同意后,乙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而进行的交易。(十三)终止购回:指
6、初始交易成交后,发生规定或约定情形须终止交易的,客户与证券公司不再进行购回交易,由双方按照规定和约定的程序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十四)违约处置:因甲方违约,乙方按约定对标的证券进行的处置。包括乙方向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或申请,乙方出售甲方质押的标的证券和相应孳息,乙方从甲方账户扣划甲方应付金额等。(十五)履约保障比例: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证券及孳息市值与甲方应付金额的比值。无限售条件的标的股票、基金,履约保障警戒线为160,追保线为150,平仓线为130;有限售条件的标的股票,履约保障警戒线为180,追保线为170,平仓线为150;标的债券,履约保障警戒
7、线为104,追保线为103,平仓线为102。1、一般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计算公式: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数量标的证券价格+孳息市值)/回购交易金额1002、如果标的证券当日停牌则标的证券价格取上一交易日收盘价。3、如果标的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标的证券市值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调整后的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计算公式如下: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数量标的证券停牌前的收盘价(当日标的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标的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孳息市值/回购交易金额100(十六)西南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8、书:指甲乙双方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各交易要素签订的协议。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履约保障比例、年化利率、股份性质及解除限售日等。交易协议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以下简称交易协议书。(十七) 交易日:指交易所的营业日。(十八) 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十九) 中国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十) 天、天数:非特别申明为交易日的均指日历天数。(二十一) 乙方网站:。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9、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二)甲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交易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五)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
10、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六)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七)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八)甲方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
11、信息披露义务。(九)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十)甲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一)乙方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二)乙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三)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
12、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四)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交易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五)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六)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七)乙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
13、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第三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向乙方申请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通过乙方资质审查后,可与乙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获得资金。2、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3、到期购回,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向乙方申请提前购回、延期购回、部分解除质押。5、自行行使基于标的证券股东或者持有人身份的权利。6、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7、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如实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
14、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2、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3、甲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乙方认可的A股股票或其它经交易
15、所和中国结算、乙方认可的证券。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获资金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及从事其它非法活动。5、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回购交易金额,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质押登记费和交易经手费等费用。6、根据协议约定履行提前购回、补充质押等义务。7、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将质押的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8、标的证券被乙方依约处置后,甲方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自行缴纳相关税费。9、甲方开立的证券账户应指定或托管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或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码变更等操作。10、如股票质押式回购
16、交易触发证券法等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甲方及时自行履行该项法定义务。11、甲方应妥善保管普通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将普通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出借给他人,或全权委托乙方员工、证券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承诺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12、甲方应在交易达成后3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交易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13、甲方在待购回期
17、间内应随时关注标的证券二级市场价格、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化情况,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14、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委托上市公司申请办理相应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15、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应根据乙方要求配合乙方就本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书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16、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主动承诺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17、甲方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它可能导致本协议和具体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在发生该事由当天及时通知乙方。18、根据协议约定或乙方要求,甲方应当进行提前购回或补充质押的
18、,甲方应当保证届时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证券。19、如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前办理完成相关手续。甲方违反前述承诺不影响任何乙方权利的行使和享有,甲方违反承诺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甲方承诺按照向乙方申报的用途合法使用初始交易所得资金,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1、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
19、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4、要求甲方提交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乙方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5、乙方有权确定并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质押率、利率、履约保障比例的警戒线、追保线和平仓线、提取履约保障比例等要素。对于尚未购回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述要素按乙方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利率调整自乙方通知之日起的次月首日开始执行;履约保障比例的警戒线、追保线和平仓线、提取履约保障比例的调整自乙方通知之日起的次日
20、开始执行。6、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处置违约涉及的全部标的证券,并就甲方应付额优先受偿,不足以清偿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7、向甲方收取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价及与甲方协商一致收取的其它相关费用。8、当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作限制转出,并对甲方开立于乙方的上海证券账户禁止撤销指定;深圳证券账户禁止转托管、资金账户注销、资金转出。9、当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或补充质押。10、甲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成交易的,或达成交易可能导致乙方或甲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的,乙方有权拒绝达成交易。乙方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11、对甲方的违约行为、异常交
21、易行为及其它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监控并向监管机构、交易所报告,并有权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12、若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且该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乙方有权直接扣缴或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3、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二)乙方的义务1、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2、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
22、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3、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但无需就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通讯系统故障或其它超越乙方合理控制的原因而引起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4、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5、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融出方后,剩余资金返还甲方。6、除甲方违约或者经交易所许可的情形外,乙方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7、如实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的财务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明细数据、变动记录等查询服务。8、按约定处置标的证券的,及时将处置结果通知甲方。9、在协议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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