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定价模式及券商风险控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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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发行定价模式及券商风险控制研究 宋华强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四种:新股首发、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以下简称可转债),后三项属于再融资范畴。发行程序中的核心环节是发行定价模式的确定,定价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股票能否顺利发行、筹资目的能否达到,而且关系到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所承担的风险大小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因此,股票发行定价不仅是理论界,也是实务界长期关心的问题。一、 首发定价模式及券商风险控制(一)定价模式1、 证券法实施之前的新股定价模式早期的股票发行,为了确保新股发行成功,采取的是“低价发行政策”,不仅价格很低,许多公司的股票以面值发售,而且还带有最
2、低收益率保证。后来采用的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款和上网定价等发行方式均是以固定价格公开认购的不同实现形式,虽然在发行程序、发行费用上有所不同,但在定价和股份分配方面并无本质区别。与之相连,新股发行的定价模式主要是市盈率定价法,即新股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其中市盈率一般在1316倍之间,而每股税后利润则经历了发行前三年平均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当年预测利润的加权平均等几种演变。2、 证券法出台后的新股定价模式在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上,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监管机构核准。”明确提出了新股发行定价必须采取市场化定价的方式。证券法出台
3、后,中国证监会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措施,旨在推动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改革。在新股定价方面,放弃了固定市盈率倍数限制,允许承销商与发行人根据行业状况、公司发展前景、二级市场状况等市场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这一时期新股发行方式不断创新,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如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上网发行和对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相结合、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全新的竞价方式等,为市场化发行进行了不少有益的尝试。直到2001年3月17日,新股发行全面实行核准制,发行定价开始正式进入市场化轨道。3、 市场化条件下的新股发行定价模式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股票定价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市盈率计算法,询价发行,竞价发行和现金流折算法。
4、随着我国新股发行体制出现重大变革,以往的额度制和指标制被更加市场化和符合国际惯例的核准制所取代,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发展方向,我们认为市场化条件下新股发行定价也可以采取以下模式:(1) 市盈率定价法或净资产倍率法市盈率定价法(P/E)新股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市盈率 其中,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当年预期利润/发行当年加权平均股本数发行当年加权平均股本数=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发行月份)/12 对于市盈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同行业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的表现以及二级市场的供求关系和整体走势等因素。因所需数据容易量化,简单实用,市盈率定价法在相当长时间里成为新股发
5、行定价的首选方法,在市场化定价初期,这种方法仍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方法,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深入和其他市场化定价方法的不断完善将最终退出。净资产倍率法又称资产净值法(net value of assets),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和相关会计手段确定发行人拟募资产的每股净资产值,然后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将每股净资产值乘以一定的倍率,以此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方法。其公式:发行价格=每股净资产值溢价倍率净资产倍率法在国外常用于房地产公司或资产现值要重于商业利益的公司的股票发行,但在国内一直未采用。以这种方式确定每股发行价格不仅应考虑公平市值,还需考虑市场所能接受的溢价倍数。这种方法主要从财务数据出发来预测资金需求和
6、发行价格,对市场的供求关系考虑得较少,只能作为市盈率定价法的一种补充,不会大量使用。(2) 现金流贴现模型又称净现金流折现法,这种方法是现代财务理论和资本市场理论相结合的产物,一般通过“新股发行价格=未来现金流折现”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格,是未来可能被国内投行人员广泛采用的一种方法,也是国际上评估企业价值的基本方法。计算出公司净现值后,按一定的折扣率计算(由于未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价格通常要对计算出的每股净现值折让20%30%),从而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国际主要股票市场对新上市公路、港口、桥梁、电厂等基建公司的估值和发行定价一般采用净现金流折现法来计算。公式如下:P为发行价格(实际定价时通常要
7、折让20%30%),CFt为未来现金流,r为折现率。当前国际普遍采用的净现金流折现法,与目前沪深股市流行的市盈率定价法相比,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的价值。一是因为部分发行公司早期投入大,投资周期长、见效慢,采用市盈率定价法往往会低估公司价值及股票价格;二是因为股票定价的基本要素包括风险和收益,净现金流折现法引入了折现率和风险折扣的概念,更能反映公司价值和股票价格,单纯计算市盈率显然忽略了风险因素对股票价格的作用。之所以净现金流折现法目前无法在沪深市场推行,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目前沪深股市投机气氛较浓,一旦运用这种方法进行定价,股票价格大多偏高。尽管从理论上看,新股定价方法中最科学的应是现金流贴现
8、模型,但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合理运用模型存在一定难度。因为对发行公司而言,大多处在初创期或成长期,项目投资涉及的风险较大,未来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要准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相当困难。(3)竞价发行方式竞价发行的最大特点就是由买卖双方共同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在竞价方式最终发行价格的确定上,2001年5月17日由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新股发行上网竞价方式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可采取申购倍率改进法、基准价格法和完全竞价法。无论是哪种方法,都存在着一个申购价格区间,而且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作为发行的低价。考虑到我国目前新股发行依然是卖方市场,一、二级市场仍存在巨大差价的情况,采用完全竞价法可能会导
9、致发行价畸高、投资者风险加大,申购倍率改进法和基准价格法的思路正是剔除过高和过低的申购价,按照市场中大多数投资者对新股的预期来确定发行价,预计这两种方式采用的频率会较高。针对竞价发行后,一、二级市场的差价缩小,甚至可能出现倒差的现象,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建议1亿及其以下规模的股票发行目前不宜适用竞价发行方式。而且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券商也会更乐于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因为一、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距,一级市场仍有较大的获利空间,有利于券商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从市场化的角度看,竞价发行是将来必然的选择,也是核准制下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定价的必然要求。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内股市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一
10、级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并且这种情况还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存在,这意味着在核准制初期就完全实行上网竞价发行还缺乏可行性,也不能一蹴而就,现阶段还需要将市场化定价与控制风险紧密地联系起来。 (4)累计投标询价法这是在国外运用较多的一种发行方式,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指导性的询价区间,以剔除投资者不理性行为给承销商带来的风险。然后主承销商协同上市公司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该股票,并向投资者征集在各个价位上的需求量,通过对反馈回来的投资者的预订股份单进行统计,对初始的发行价格区间进行修正,从而最后确定新股发行价格。这种市场化的定价方法最早由闽东电力,后来由宝钢股份等先后采用,但仍属于试点性质,在新股
11、首发中并未大量采用。从我国发行市场的现状和目标来看,累计投标询价模式将是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模式改革的方向。这是因为,市场化的新股定价一般都是根据投资者的实际需求情况,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投资者实际认购需求往往是新股发行定价的决定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累计投标询价模式确实有其可取之处。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累计投标询价法还不能成为唯一的新股发行定价模式。因为累计投标询价法要求机构投资者是投资者主体,而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主体仍然是散户投资者;其次由于制度原因我国当前一、二级市场价差较大,全面采用累计投标询价法可能会损害散户投资者的利益;最后累计投标询价法更适用于大型招股,
12、但我国市场新股发行大多数还是中小规模的招股。所以,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还只能有限制地在一些大型招股中实行,逐渐培养机构投资者的价值发现功能。对于中小型的招股当前还是适合采用上网定价方式,作为市场化改革初期新股发行定价的过渡性安排,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行的现状。伴随着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发展壮大和素质的提高,一、二级市场价差逐渐趋于正常,再逐步扩大累计投标询价法的使用范围。(二)券商的风险控制1、券商面临的风险市场化定价方式下,主承销商的作用更加突出,尤其是在市场化初期,券商在发行和定价中的积极有益的引导非常重要,既要使发行人在一定筹资成本下尽可能多的筹资,又要维持二级市场的相对稳定,也因此面临更大的
13、风险,主要包括促销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1) 促销风险指发行前券商进行的促销、路演等活动未能引起投资者足够的兴趣,而给今后发行带来的不确定性。促销过程中,券商往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一旦项目失败,对于券商而言,将承担不小的损失。(2) 法律风险是指发行公司为了争取上市,过份包装、做假帐、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等,而承销商未能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或对于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故意隐瞒不报,触犯法律法规的风险。一旦券商不能很好地履行保荐人的责任,证监会还有可能吊销其承销资格,这将更是得不偿失。(3) 财务风险指券商承销时占用自有资金因而影响财务状况的风险,原因主要是定价不合理造成包销占款,以及
14、为承揽业务而融资所造成的资金占用,一旦占用资金数目过大,将对券商的财务状况构成不利影响。2、风险控制(1) 对促销风险的控制 为尽量降低促销风险,就要求券商在挑选拟发项目时,深入调研,对项目应有一个较为准确和全面的了解,对其可行性进行粗略估计,做到心中有数。(2) 对法律风险的控制法律风险源于在挑选项目时没有严格把关或由于能力所限无法把关,这就要求提高员工素质,加强投行工作力量,吸引大量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专业知识又较为深厚的高素质人才加盟;同时,还需加强投行和研究所的合作,充分发挥整体优势,投行应对行业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真正发掘出有潜力的上市公司,研究部门则应更多地为投行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15、加大对发行业务的风险控制、股票的发行定价、市场的内在波动机制等前瞻性课题的研究力度,为承销时合理定价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3)对财务风险的控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理定价,这是防范财务风险的最有效手段,合理的定价能让所发股票被公众最大限度的认购,从而减少券商的包销占款。二、实行多种承销方式,在国外的新股承销中代销占了绝大多数,而从我国股票发行的实际情况看,发行公司为确保筹资及时足额到位,基本上都是采用余额包销的做法。以前在核准制条件下,承销风险并不突出,很少有人对包销一统天下的情况提出质疑,但在市场化条件下,承销风险开始凸现,与市场化的发行制度相适应,尝试采用代销方式是很有必要的。三、
16、通过组建承销团,分散承销风险和压力。为了降低风险和增加市场销售渠道,券商在新股发行时可以组成承销团,共同销售新发行的股票,券商之间的合作是分散风险的有效形式。 二、配股定价模式及券商风险控制长期以来,配股是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再融资的主要手段。只要达到配股条件,上市公司一般都不会放弃这种利用配股进行融资、实施股本扩张的机会。配股的对象主要是老股东,配股价格的拟定主要是参考该股票配股前的市场价格和市盈率。(一) 定价模式 统计显示,今年1月1日以来实施配股的70家公司中,从9月7日的收盘价来看,共有27家上市公司股价跌破配股价,占今年实施配股公司总数的38.57%,配股风险开始由原来的个别现
17、象发展到大面积出现,这种情况已经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从券商的角度来看,如何确定合理的配股价、有效防范风险已成为配股承销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1、传统配股定价模式这是长期以来配股定价的主要模式。发行公司和承销商在确定配股价时,主要考虑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所在行业、发展前景和二级市场市盈率等因素,并以股权登记日前若干个交易日的平均价为基础折让一定比例(通常为25%40%)来确定配股价格,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这种方法比较呆板,由于配股价区间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很早就已确定,当遇到市场波动较大时,会面临配股配不出去的危险,对于包销商而言,要承担相当大的承销风险。2、公式推导法借鉴国外增发新股时以低于市场价1
18、0%左右的价格发行新股的做法,结合我国涨(跌)停板制度,以配股除权前一天收盘价为基础给配股除权留下一个10%左右的除权缺口,并根据配股比例和配股除权价的计算公式倒推出配股价。如已知除权基准价P为18元,配股比例q为10配3,除权缺口k为10%,则可以求出配股价Px=P(1+q)(1-k)-P/q=10.2元。该模式的困难在于配股价的计算以配股除权前一天收盘价为基础,在除权前配股价是不确定的,与目前通行做法不一致。但我们建议:在实际操作当中,(1)尽可能缩短配股缴款期,在配股缴款结束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公布股份变动公告,在第三个交易日就允许配股可流通部分上市流通,以尽量缩短配股定价与配
19、股上市流通之间的时间间隔,避免二级市场行情变化太大使配股价不能反映市场对公司的评价;(2)从配股除权日开始在配股缴款期间暂停配股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直至配股上市流通,以避免股价波动影响投资者的缴款积极性,也体现配股在二级市场上与老股的平等。 这种模式的优点:1、根据公式,不存在股价跌破配股价的情形,能有效回避券商的包销风险;同时,又不会太低于市场价,使上市公司在配股当时二级市场状况下能够尽可能多地筹集资金。2、由于除权缺口不大,可以淡化配股这一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资金和心理压力,减小股价的剧烈波动。缺点在于:1、募资数额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为从配股方案得到通过到除权之间,股价可能会出现较
20、大的变动。2、过于重视配股对市场的影响,而忽视了上市公司在配股中的决定作用。3、时价折扣法以天津海运(600751)今年2月9日公布的配股定价模式为例,根据该公司配股说明书,其配股价格不是一个定数,而是随着配股股权登记日前20个交易日其A股收盘平均价再折让15至30而定,并且配股价的确定也是在股权登记日之后进行。 相比之下,与市场价保持紧密联系与“差距”的天津海运配股定价模式,发行公司和承销商都要主动得多。 事实上,15至30的动态折扣率,相对于传统定价模式,融资数量并不一定会减少,相反由于认购率提高还有可能多融些资,而且配股风险要小的多。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在近期缩减再融资规模公司一览表中(黑
21、马投资网),新疆天业、综艺股份和阳光股份等三家公司相继进行了配股方案的变更,如新疆天业把配股价在1315元改为配股价拟定为配股说明书刊登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的70%至85%,综艺股份把配股价在1520元改为配股价拟定为股权登记日前20个交易日(含股权登记日)A股的平均收盘价的70%至85%,阳光股份把配股价格浮动范围在1518.5元改为公司配股说明书刊登日(不含刊登日)前的15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的7590。这些都是借鉴股票增发模式作出的创新,虽然它和许多通过市场询价模式确定发行价的增发方案相比可能还存在某些不足,但它毕竟在定价和募资机制上作出了有益尝试,值得进
22、一步推广。(二) 券商的风险控制1、券商面临的风险券商的风险主要源自配股定价,如果定价不合理,券商有可能因此支付三项资金,即余额包销资金、护盘资金以及垫支资金,一旦占用资金数量过大,将给券商的资金周转和日常经营造成极大压力,严重的甚至将券商拖垮,这并不是危言耸听。首先,余额包销资金往往是最大的一块。以中信证券为例,该公司在2000年清华同方的高价增发中已垫付包销资金1.27亿元,今年又作为朝华科技、黄河旋风及大显股份的配股主承销商,由于市道低迷,这三只股票的配股情况均不理想,粗略估算,中信证券在这四只股票上被套资金当在5亿元以上,压力不言而喻。其次,为了配合上市公司高价配股,许多券商不得不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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