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证券结算体制下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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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运作和权属情况说明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概念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又称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客户保证金。但证券法对其概念未作规定。2001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在2004年11月4日联合颁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和在2005年1月28日联合颁
2、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则进一步规定,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j客户为正常经纪业务客户,k客户必须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l客户必须有真实的资金投入。根据证券法(1998年)第一百二十九条和证券法(2005)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两种不同的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
3、,委托理财业务属于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客户签订各种委托理财合同后委托给证券公司管理的资金不属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二、证券交易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流动路径1、从客户流向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必须将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在实务中,证券公司营业部将客户的资金存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的同时,要在其为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中记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根据规定,一家证券公司可将多家商业银行确定为其存管银行,证券公司下属各个营业部可在这些存管银行在营业部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开立客户交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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