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信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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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农信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的相关制度,结合广东省农信社的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农信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和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第三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二)区别对待的原则。新账不良与老账
2、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损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三)客观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四)回避原则。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二章 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范围、对象及方式第四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范围责任认定范围原则上为以五级分类口径认定的后三类不良贷款,因违规或失职行为给农信社造成损失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对新账不良与老账不良应实行“新老划断”,对“行社脱钩”前发放的贷款,农信社主要负贷款管理、清收责任,
3、除涉及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外,原则上不追究贷款发放责任;对1997-2002年期间发放的贷款,应分清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对其中确系主观原因形成的予以追究责任;对新账不良贷款,应严格问责,加大处罚力度。第五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对象信贷业务流程中调查评估、审查核准、审批决策、贷后管理、不良资产管理、会计结算等各环节、各岗位的相关人员,信用社、联社负责信贷、资产管理责任的主任或副主任。第六条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奖金,责令按不低于单笔不良资产损失额(含利息损失,下同)的2的幅度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二)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
4、谈话、通报批评;(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其他处理:包括停止责任人的贷款权或授信权、下调信贷员或经理等级、免职、解聘职务、责令引咎辞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原岗位、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第三章 责任认定及追究的程序第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启动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程序,认定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正常贷款向不良贷款迁徙;(二)对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接收或处置、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等原未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资产处置项目;(三)人行、银监、审计等部门检查
5、发现存在有关不良资产责任问题的;(四)稽核监督部门、合规部门、信贷管理与资产保全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实施业务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线索的;(五)有关人员举报揭发确实存在有不良资产的责任问题。第八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由县(市)联社负责,各联社须成立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责任认定小组成员由联社的监事会、信贷、资产保全、稽核、合规、人力资源及监察等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在开展认定工作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第九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由联社监事长或联社主管稽核的副主任直接领导,由联社稽核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对辖内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凡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由联社资产保全人员根据
6、实际情况组织基础材料,对贷款(或抵债资产)的风险情况作出基本判断,分析不良贷款形成或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形成基本情况报告并填制基本情况表;联社稽核人员组织有关违规违纪事实材料,作出初步责任认定,并撰写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报告,连同认定材料提交县(市)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作最终认定和追究决定。第十一条 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收到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书面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充分的,责成有关单位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查或补齐后再重新进行讨论认定。第十二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以会议表决的形式形成责任认定及追究意见,会议需超过小组成员三分之二
7、以上人员参加方为有效,表决意见须经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三条 对有关当事人作出责任认定及追究时,须填写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各当事人收到该通知的10日内,有权对通知书的内容申请复议并进行申辩,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作书面申请复议的,视同承认责任认定及追究结果。第十四条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收到复议申请15日内进行复核、审议,并提出维持、变更、撤销原责任认定及追究决定的书面复核意见报联社领导同意后,以联社名义作出复审决定。被追究人员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照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第十五条 联社人力资源部门、监察
8、部门应积极配合联社稽核部门执行已生效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第四章 违规责任划分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建立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小组)的,未按规定建立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的,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制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十七条 在贷前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失实的;(二)未按规定审核申请人、担保人等主体资格、资信和所提供材料的,或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的;(三)不具备主调查人资格而进行贷前调查的;(
9、四)妨碍或干扰贷前调查的;(五)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或故意隐瞒事实误导贷款审查的。第十八条 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一)未按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二)知悉信贷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解决的方案,在仍有明显信贷风险情况下,签署同意贷款意见的;(三)审查通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四)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第十九条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
10、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二)向禁止支持类企业发放贷款并造成资产风险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贷款的;(四)对单位或个人强令审批贷款的;(五)未按规定操作,审批发放假名、冒名贷款的;(六)对坚持原则否决有关问题贷款项目的审贷人员打击报复的;(七)违规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八)未经特别授权,审批发放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的贷款的;(九)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审批不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信贷业务的。第二十条 在贷款操作办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11、,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违反信贷操作程序发放贷款,或未经信贷审批委员会(小组)审批而擅自发放贷款的;(二)不按规定审核、签订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展期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等法律文件,致使法律文件无效、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三)不按审批意见收取、锁定、冻结保证金和落实其他有效保证措施的;(四)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或擅自变更合同的;(五)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六)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七)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提前
12、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八)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限制性条件不落实即发放贷款,或贷款相关法律文件未生效即发放贷款的;(九)除按揭贷款外,以贷款购置财产作为本笔贷款的抵押物、质物的;(十)违反规定接受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或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方式的;(十一)违反利率政策或因人情给予利率优惠的;(十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该款所称关系人包括农信社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由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十三)其他不执行审批意见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在贷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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