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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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发2005107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政办发200884号)之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的建设单位(以下均指项目业主)、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政府行政监管部门(以下均称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必
2、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第四条 行政监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等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追究与责任相一致原则。第二章 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
3、,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并及时向政府报告。按照#政办200884号文件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对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查制度。负责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发现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编制和上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时,弄虚作假或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 (二)初步设计未遵循估算控制概算原则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
4、调整项目使用功能的; (四)未经政府批准擅自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 (五)违反规定进行工程变更的;(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及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投标中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有关政策制度的,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和审批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严格控制资金拨付和使用,同时结合资金管理需要,参与项目前期估、概算审核论证,参与工
5、程量清单及建设合同、工程变更等环节的审核监督。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发现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作出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收缴违规资金、退回已经拨付的资金、责令整改等处理,并予以通报:(一)项目受理前,建设资金来源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的;(二)擅自调整经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的;(三)施工图预算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的; (四)工程施工图预算超过概算未经审批的;(五)违反规定筹集建设资金的;(六)违反规定使用或支付建设资金的;(七)其他违反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把政府投资项目列
6、入年度审计计划范围,选择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第十三条 县审计部门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审计处理: (一)侵占、截留、移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筹集、管理、使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支出和管理项目征地拆迁费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的; (五)违反规定核算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 (六)税费计缴不正确、不足额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项目投资预算或概算的; (八)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九)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不真实、不合法的; (十)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不真实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规行
7、为的。第十四条 县审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政府提交书面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第十五条 县审计部门在审计时认为应由行政监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处理的,要以审计建议书的形式,向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七条 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管理、质量管理、施工安全。加强对标后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到位考勤。分别制定标后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考核。建立施工
8、、监理企业等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平台。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收集市场主体的各类信用数据,并主动配合招管委对数据进行整合,确保信用评定结果正确运用。县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体系,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及征收的报批和项目批后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县建设部门发现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会同县城管执法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一)提供虚假资料,申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二)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
9、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进行施工或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四)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未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六)未向建设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提供虚假竣工测绘图,房产测绘报告,项目竣工图、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的;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七)未按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八)建设项目资料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的。第十九条 国土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责令
10、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一)未通过土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二)虽经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审批,但尚未完成农民四项补偿或拖欠农民补偿款,损害农民利益的;(三)未办理具体项目供地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的;(四)不按批准的土地用途,进行规划施工的。第二十条 县招投标交易管理委员会应会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负责监督管理招投标市场。(一)加强对招投文件的审核把关,坚决纠正招标文件中采取制定倾向性条款、意向性评分办法等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二)加强对投标人的审核把关,做到投标企业单位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名称、项目经理所在单位名称、项目经理
11、(总监)劳动合同中的聘用单位名称、投标人代表及项目经理(总监)的社会养老保险缴款单位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出票单位名称这七个“单位名称”一致;(三)加强对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严禁投标人进入评标区域,严禁评委专家进入开标区域,确保评标公平公正;(四)扩大评标专家库区域范围,加强对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建立和运用专家评委信用体系;(五) 对政府投资项目标后施工合同进行备案审核;(六)整合各类信用数据,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 县招投标交易管理委员会应会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发现有关单位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批准或核准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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