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阳光私募基金运营模式创新探析1002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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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able_KeyInfo证券投资基金Table_Title阳光私募基金专题研究私募基金研究2010年2月26日Table_BaseInfo本报告独到之处:首次综合、系统地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各种营运模式的优劣进行了分析、比较。提出阳光私募最优模式:“有限合伙制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基金”观点。国信私募基金评级架构相关研究报告:专题报告:海内外私募基金发展及未来展望 2009-12-16专题报告:08年度金牛奖获奖基金季度追踪评价 2009-11-16深度报告:国信私募基金评价体系功能说明 2009-6-23分析师:彭怡萍电话:0755-82133528E-mail:pengyip分析师:杨涛
2、电话:0755-82133339E-mail:yangtao分析师:葛新元电话:0755-82133332E-mail:gexy独立性声明:作者保证报告所采用的数据均来自合规渠道,分析逻辑基于本人的职业理解,通过合理判断并得出结论,力求客观、公正,结论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授意、影响,特此声明。专题报告阳光私募基金运营模式创新探析1. 首只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引领阳光私募产品创新年前国内首只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产品推出,相对于此前阳光私募以信托产品为主流的创新引起业界关注。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个人的有限合伙人组成。该基金引人关
3、注的主因是在信托证券账户暂停开立,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后,明确了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的背景下出炉的。2.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相对优势及发展瓶颈首先,有限合伙制相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前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可以避免投资行为之上的双重税负。其次,有限合伙制具备灵活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然而,目前适合我国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的法律环境、税收环境以及配套法规、措施等还不完善,组织形式上的复制不足以弥补上述政策监管隐忧。 3. 我国阳光私募:产品、投资管理人交叉组合衍生出的四种运营模式阳光私募组织形式可从产品、投资管理人两方面出发。其中,产品组织模式为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管理人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和有
4、限合伙制。两两交叉下,当前阳光私募的运营模式可从不同角度衍生出“公司制+信托型”、“有限合伙制+信托型”、“公司制+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型”四种运作模式的基金产品。4. 税收问题是当前判断阳光私募基金运营模式优劣的关键综合比较不同运作模式下私募基金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如果私募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投资者需要缴纳5%-35%的合伙人所得税以及基金本身的营业税,这是现阶段制约该模式发展一个重大障碍,在税收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合伙制模式的基金显然无法取代信托计划模式的基金。5. “有限合伙制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基金”应是阳光私募的最优运营模式在实践中,模式一:“公司制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基
5、金”在当前私募基金中占据主导地位。但从税收角度分析,模式二:“有限合伙制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基金”应是国内阳光私募基金的最优运营模式,即基金的组织形式采用信托型,不用就基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基金投资人(如果是个人)也不用就证券买卖差价缴纳所得税,而基金管理人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相对于公司制来说可少交一道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从机制角度分析,有限合伙制的主要优势是灵活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模式四:“有限合伙制的管理人+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在决策和激励机制上的优势最为突出。但只有国内针对合伙制企业来自金融商品投资的价差收入可免征企业营业税和合伙人所得税,模式四才会是最优的发展模式。内容目录首只合
6、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4新模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炉4首只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推出的背景4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相对优势及发展瓶颈5合伙制企业的组织特点5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相对优势5税负优势5决策独立、激励明确6其它6我国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瓶颈6配套法律环境期待完善6加大税收优惠政策7我国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模式分析8基金的组织模式8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四种运营模式8主要运营模式分析9决策和激励机制比较9销售比较10税收比较: 税收问题是当前判断运营模式优劣的关键因素10模式二(有限合伙制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基金)是当前最优运营模式13附件1:鼎晖(天津钻石投资管理中心)管理的多个合伙制基
7、金的情况14附件2:营业税涉及的文件17附件3:所得税涉及的文件19图表目录表1: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主要特点3表2:国内公募、部分非公募基金的主要监管部门6表3:国内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运营模式分析之管理人、投资人法律地位比较8表4:国内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运营模式分析之税收比较11表5:国内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的运营模式的优、劣势12图1:鼎晖一期的有限合伙人结构13图2:鼎晖一期的产权控制图14图3:鼎晖元博的有限合伙人结构15图4:鼎晖元博的产权控制图15表6:新营业税税目税率表17表7:2009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9首只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新模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炉私募基金依据投资方
8、向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以一级市场投资为主)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二级市场投资为主),本报告中私募基金即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2月1日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正式推出,它成为国内首只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产品,而在此之前国内阳光化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大部分以信托计划的方式运作。银河普润基金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模式,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个人的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由银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即基金管理人负责该基金的投资及日常管理,有限合伙人即该基金的主要投资者。据相关资料,该基金已发行完毕,其主要特点见下表。表1: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主要特点产品条款产
9、品主要特点基金规模1000万份以上基金融资比例普通合伙人认缴资本与有限合伙人相同最低认购单位30万元基金管理费与信托模式的阳光私募基金的费用相当基金托管费与信托模式的阳光私募基金的费用相当基金存续期限1年股票投资范围不超过20只止损设置基金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止损线=面值0.7)时清仓资料来源: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只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推出的背景2007年6月1日,我国新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合法地位。新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
10、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以其特有的组织形式逐渐受到市场青睐,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PE)、及风险投资(VC)等机构。但是,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生效后,根据当时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合伙企业不能开立证券账户,这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的主要障碍。2009年12月21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后,明确了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修改后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11、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允许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的主要原因是解决以合伙制组织形式为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但是在2009年7月信托公司暂停开立证券账户之后,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信托方式开户受限,允许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也正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资金开辟了一条新的合法渠道。首只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正是在此背景下出炉,此种组织方式能否成为未来阳光私募发行产品的主要模式之一,也成为业界的关注重点,本报告将主要结合国内实践进行深入分析。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相对优势及发展瓶颈合伙制企业的组织特点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
12、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相对优势税负优势在实践中,有限合伙制的最直接的优势就是税负优势,其可以避免投资行为的双重赋税。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之后,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而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和其股东都
13、要征税。一方面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还要对股东从公司分得的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会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不考虑其他因素,合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减少税收环节,在总体税负方面,合伙制一般低于公司制。但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税负优势主要是针对管理人,并不是基金组成的各方都能享有税负的优势,具体情况我们将在后面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模式分析中说明。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有5位股东,分别占20%的股份。2009年度,该有限责任公司的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如果税后利润按照20%均分,适用税率20% ,5
14、位投资者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00-25)*20%=15万元, 合计交纳所得税25+15=40万元。 假设将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改变为合伙企业,每位合伙人应分得得利润为20万元,问这家合伙企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税收政策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先分后税”,适用税率为5%-35% 。每位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20*35%-0.6750=6.325万元。 合计6.325*5=31.625万元。对股东而言,合伙制企业税负低于公司制。决策独立、激励明确明确、突出的管理人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是有限合伙制发展的另一重要原因。在决策机制方面,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
15、伙人(LP)之间的权责利划分清晰、简单,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GP)管理运作基金,管理人对资金及项目有相对有效的独立决策权利,普通合伙人在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具备最高决策权,而有限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这种决策机制既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价值,又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使得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在激励机制方面,普通合伙人可以收取一定管理费,同时在将有限合伙人的资本全部收回之后,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提成,采取“管理费+净收益”的激励模式,通常20%的利润分成被认为是有限合伙制企业激励普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使得普通合
16、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紧密结合的同时,大大提高提升了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其它有限合伙制的其他优势还包括:约束机制明确,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一种强风险约束机制。另外,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在国内的期限为5-7年,在国外一般为7-10年,存续时间较短,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管理不满意时,可在终止后选择其他普通合伙人。我国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瓶颈配套法律环境期待完善我国的企业制度所面临的法律体系与欧美的体系有所不同,欧美体系的企业制度有发达的无限责任法,个人财产经过严格登记,对有限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人(出资人)可以对普通合伙人(管理人)的个人信用情况、个人财产情况进行严格
17、调查,一旦有限合伙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他债务则由普通合伙人用个人财产来偿还。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无个人破产法和无限责任法,另一方面,信用体系也不完善。同时,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完全的法律地位,不是法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法行使诉讼权和被诉讼权。另外,我国合伙企业还面临工商登记等配套法规措施不完备的状况。我国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期待完善、配套的法律环境,包括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无限责任法;明确有限合伙企业的诉讼权和非诉讼权,要有完善的诉讼制度;完善司法制度;完善各种配套措施,比如工商登记等。从目前看,法律环境的改善仍需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18、。表2:国内公募、部分非公募基金的主要监管部门基金类别监管部门公募基金证监会信托产品银监会合伙制私募基金注册地工商局资料来源: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由于国内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无明文禁止皆可行”的执法现实,故在专门的私募基金立法或更为细致的相关监管措施出台之前,以有限合伙企业操作私募基金尚无比较明晰的监管措施,预计相关监管部门在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配套监管措施后,合伙制私募基金阳光化前景更为光明。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的变迁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公司制主导模式、60年代中期的子公司模式以及80年代至今的有限合伙
19、制模式,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够成为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模式,主要原因是政策及法律上提供了税负优势。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经济严重滞涨,允许养老金作为创业投资基金,而养老金获得的收益是免税的,同时有限合伙企业又是一个免税主体,大量的创业投资基金放弃了公司制,采取有限合伙制。养老金收益上的免税,降低了美国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的税收,税收逐步下降到20%。同时,美国先后四次修订了统一有限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税负做了修订,从每一次的修订内容中可以看出,法律对合伙人的税负倾向于减轻趋势。按照美国现行税法1986年国内税收法案的规定,合伙制的私人股权公司在税收方面享有优惠,其股东仅须按股
20、份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美国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上的优惠是比较明显的。当然,针对这种优惠也有争论,1996年美国制定了一个统一的有限合伙法,把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法人主体,这在税收上引起了争论,认为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享有15%的所得税。而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咨询顾问等行为,获得的不是投资收益而是一般收益,不应该享有15%的所得税。在美国有两种税,投资收益税为15%、一般收益税为35%。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签发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合伙人的税率,无论其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都须按“工商经营所得税税率”执行,即如果年所得
21、超过5万元,应按35%税率缴税。虽然天津、上海、重庆、北京等地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性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私募股权基金),规定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从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上看,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更倾向于公司制的私募基金,为了扶持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低税政策,税率按15%缴纳,如果投资中、小高科技公司,则对外投资总
22、额的70%还可以用来抵扣税款。相对于欧美等国家,目前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主要是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面临明显不利的税收环境,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促进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进一步发展成熟。我国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模式分析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组织模式分为两个部分,即管理人的组织模式和基金的组织模式 。基金的组织模式在现阶段,基金的主要组织模式有四种,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型、契约型。契约型主要指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这类基金常常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这类私募基金的资金通常以委托人的名义开户,委托双方商
23、定投资收益分成比例后,委托人将帐户名称、开户地址、帐号和交易密码等信息告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负责日常交易,但由于没有资金密码,不能转移帐户上的资金。委托人只能进行交易监督,但不能直接进行证券交易。这类私募基金通常以委托理财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其业务的合法性尚不明确。公司型是指以单个企业出资或联合几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管理企业自有资金。这类投资公司实际上是以公司的形式通过证券投资进行集合理财,采用这种方式,在获得合法形式的同时,必须面对较高的税收(企业所得税和股东分红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双重税收),而且在投资者发生变更时手续也比较繁杂。因此,采取这种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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