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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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办法179号 (5月26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及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第三条 本行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第四条 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
2、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第二章 入股条件第五条 本行发起人(股东)资格一、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二、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
3、续计算;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7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
4、管要求;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条 本行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入股资金必须一次性缴纳。1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2不得以本行贷款入股;3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第三章 股权设置第七条 根据股金来源和归属,本行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所入股份均为投资股。第八条 本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第九条 本行股本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方
5、合计投资入股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第四章 股金管理及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本行股金按照“统一核算、双重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股金在总行清算中心统一核算,按股东所属支行设立账户,并有股东股金明细账;所属支行设立股金明细账,对扩股、分红、转让、质押、继承等事项详细记载。第十一条 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法人股东法人代码、法人代表姓名;(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书的编号;(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五)股东股权质押情况。第十二条 本行股
6、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和优先认购股份;(七)依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免费索取本行章程;2有权查阅和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年度报告;(4)本行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八)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九)法律
7、、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二)依照所认购的股份和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四)以其所持本行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五)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六)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七)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八)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行;(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
8、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第十五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第十六条 自然人及法人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持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离职半年后经本行董事会同意方可转让。第十八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股本金。第十九条 本行变更股本金,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
9、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本行减少股本金后,股本金总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行的股份:(一)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用于奖励本行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转让或者注销手续。 本行依照第(三)项情形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
10、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五章 股金分红第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按有关财务规定根据年度会计决算利润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及股金分红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红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向股东分配股金红利时:(一)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分红标准,打印包含股金金额、入股时间,分红标准、分红期限、股金红利等要素的股金分红清单,经复核后将分红清单送交清算中心。分红清单一式二份,股东所属支行和总行清算中心各留存一份。(二)总行清算中心接到分红清单后,须认真复核股金金额及红利无误后,将红利下划至股东所属支行,所属支行将股金红利划入
11、股东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或单位存款账户。(三)总行清算中心核算股金红利的科目为“应付利润股金红利”;股东所属支行收到清算中心下划的分红款项后在“其他应付款待发放股金红利”科目中核算。第二十二条 本行如当年亏损不得对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余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本方式进行分配,尽量减少现金分红。第六章 股金转让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金的受让对象必须符合本行投资入股的条件。第二十四条 本行股金的相互转让必须在本行指定的地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未在本行办理登记、过户等手续的转让活动,本行一律不予承认。第二十五条本行的股金转让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本行具体负责股份转
12、让活动的部门为本行财务会计部。第二十六条 股金转让程序一、股份持有人在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前,应当提前15天向本行提出股份转让申请,领取股份转让空白协议书,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转让申请书;(二)股份持有人股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股份持有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二、财务会计部负责对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出具股份证明文件,提交董事长审批;在正式办理转让前,股份持有人的股权证书暂时由财务会计部保管,并出具保管确认函
13、,以确保股份转让的有序性。三、经本行董事长审批后,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到本行正式办理股份转让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文件:(一)股份转让协议书;(二)股份受让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为法 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由财务会计部出具的股份证明文件及保管确认函;(四)其他相关材料。四、财务会计部根据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转让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五、股份转让双方在取得财务会计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后,到本行财务会计部办理转让过户及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财务会计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二)股份
14、转让 双方经办人的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及复印 件;(三)其他有关材料。六、本行财务会计部在核对股份转让确认书和经办人身份后,方可办理换发股权证书等手续。第二十七条股份持有人因改制等原因而导致其名称、性质变更的,其所持有的股份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股份持有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 丧失法人资格而进行股份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股权归属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过户登记手 续。第二十九条因馈赠、继承等原因进行股份转让的,参照股份转让程序执行。继承股权的,还需要提供如下文件:(一)继承股份的申请书;(二)继承人的身份证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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