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日证券市场规范内幕交易规则及其启示.doc
《关于美日证券市场规范内幕交易规则及其启示.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美日证券市场规范内幕交易规则及其启示.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关于美日证券市场规范内幕交易规则及其启示 论文摘要:中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在国际上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新兴市场。然而,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违规现象,严重危害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当前,世界各国已对禁止内幕交易达成共识并采取了种种措施。本文在对内幕交易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将美国和日本规范内幕交易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了对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立法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戒绝交易;私杈救济 一、美日规范内幕交易法律规则比较 内幕交易虽说是证券市场的问题,但从其性质上讲,是被看作国家的问题对待的。特别是在美国,将内幕交易作为社会性的恶行对待。通过研究美国证券方面的法律法
2、规,我们可以归纳出关于内幕交易的几条主要规定: (一)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l0条B款 尽管该款并没有直接地运用“内幕交易”字样,只是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使用或运用“任何操纵的或欺骗的手段或设计”违反了公共利益或者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规则和规章都属于违法,但该内容却是最早关于禁止内幕交易思想的反映,后该款被美国司法机关引用作为处理内幕交易行为的“母法”。 (二)规则10B一5 规则10B一5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而制定的,在美国被称为RULE10B一5。该规则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贸易的任何手段或工具,利用邮寄或全国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设备的人,在下述情况下均属于违
3、法:(1)运用任何手段、计划或技巧从事欺诈;(2)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实之述,或对于依当时情形判断使该陈述不致产生训导所必须的重要事实不为陈述;(3)在买卖任何证券时,从事对任何人造成或将造成欺诈或欺骗效果的任何行为、业务或商业活动。 (三)内幕交易制裁法和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 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过轻。鉴于此,美国1984年制定了内幕交易制裁法,将行政惩罚金增加到所获利润的三倍,加重了证券交易中的故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为了加强对违反内幕交易法律行为的起诉,美国国会在1988年制定了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 在日本的法令中,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颇多,且涉
4、及许多细节,难以一一列举,但主要方面有: 1关于交易对象有价证券的规定。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66条将其规定为“上市公司等的特定有价证券”,其具体内容由政令做出规定,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或店头买卖有价证券:(1)附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除普通公司债券之外,还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券)及表示股票或新股认购权的证券或证书;(2)外国法人发行的证券或证书中有(1)中所列举的有价证券的性质者等。 2关于内幕人员的规定。内幕人员包括上市公司(包括该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高级职员、代理人、雇员及其他的从业人员、拥有账簿查阅权的股东(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66条1项1号、2号、5项29条之二、
5、167条1项1号、2号)。准内幕人员,主要是指监督官厅的职员等,基于法令对该公司有调查权、报告书的受理权等权限者,也包括与该公司缔结契约者及进行缔约的协商者在内。此外,其他虽不是内幕人员,但作为信息的受领者,因为其所处地位,从内幕人员或准内幕人员接受其知道的重要事实的传达者,也是作为限制的对象。 3关于重要事实。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股票等的发行、资本减少、股份的回购、股份的分割、利润分配、合并、营业转让或受让、解散、新产品的商业化等具体事项以及灾害、业务上的损害、主要股东的变动等等。这些事项的变动,会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显著的影响,是当然的重要事实(证券交易法第166条第2项)。此外还规定了准重
6、要事实。例如,作为与公司业务有关事实,业务协作及其解除、破产申请、新事业的开始等,这些事实也在政令中做了规定(日本证券交易旅行令28条、29条)。 4关于自我监管。日本独特的自我监管值得一提一日本证券业协会制定了有关协会会员的投资劝诱、顾客管理等规则(公正惯例规则9号13条、21条)和关于防了内幕交易之原则。在日本各证券公司都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公司内部规则,完善了自我监管体制。证券交易所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也进行日常买卖管理,一旦发现可疑的交易时提醒进行该交易的会员注意要求其报告情况(东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有价证券买卖交易等的审查规则第3条2号、4条4号、5条l项和2项)。另外,对上市公司规定了披露有
7、关重要事实的义务(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价证券的发行者的通行等有关规则),关于该重要事实的内容、披露时期等较之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更为严格。可见,在加强自我监督方面,日本是操作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 二、美日规范内幕交易行为原则及法律责任比较 在美国,经过一个世纪的理论探索和立法实践,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不断发展、完善,迄今为止,占主导地位的理论有以下两种: (一)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 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对内幕交易案件一直采用“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该理论的观点是:在公司“内幕人员”得到未公开的重要消息而有意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时他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这个消息,然后进行交易;二是
8、不得从事该公司相关的证券交易。事实上,第一种选择很难办到。在大多数情况下,内幕人员往往无权甚至被禁止公布消息。所以内幕人员在得到未公开的内幕消息时,他只能不从事任何相关的证券买卖,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该理论是建立在美国公司法“信用义务原则”基础上的,即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职员和公司内有控股权的股东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对公司负有直接的信用义务,受托人应忠诚地运用其权利,为委托人谋利益。因此,他们有义务将有关公司的任何真实情况向股东报告。如果内幕人隐瞒重要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的股东进行证券交易,即违反了“信用义务原则”同时也构成了对投资人(股东)的欺诈。另外,为扩大“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的适用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美日 证券市场 规范 内幕 交易规则 及其 启示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726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