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论清末修律的原因、价值及其局限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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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清末修律的原因、价值及其局限性第24卷第6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社会科学版)Vo1.24No.62005年12月JournalofZhengzhouInstituteofAeronauticalIndustryManagement(SocialScienceEdition)2005.12论清末修律的原因,价值及其局限性沈江瑞(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52)摘要:尽管清末修律以逆行倒施的方式进行,但学术界认为,它是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历史阶段,是传统法制向现代化法制过渡的转折点.客观和历史的评析清末修律的成因和价值,对中国当前依法治国,宪政建设的实践有重要启示.关键词:清末修律;原因
2、背景;成败论;价值观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750(2005)0600650220世纪初,摇摇欲坠的满清政府自上而下被动地发起了一场变法修律运动.这场运动虽没有像他们所期盼地那样”中外通行”,”皇位永固.”但国人倒是意外地收获了一些东西,甚至发现有现代术语中的精神食粮,可供后人慢慢消用.清末修律的一大成果是在中国确立了仿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六法”体系,并取代了延续2000余年的诸法合体旧制.更为重要的是清政府在立宪修律中极不情愿地引进了先进的宪政理念.正是基于此,学界公认: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历史阶段.客观地,历史地评析清末修律的成因,价值,对
3、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清末修律的原因国内学者将清末修律的原因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经济上的根本原因.经济基础和阶级结构的变化使上层建筑发生变化成为必然趋势,法律制度的变革也在所难免.二是思想上的深层原因.鸦片战争的炮火轰开了天朝大国闭关自守的大门,”西学东渐”中输入了西方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原则,人们的观念得以更新.三是表层的历史背景原因.19世纪末20世纪初,大清王朝饱受内忧外患之困扰,列强治外法权步步扩张,义和团运动重创并动摇了其腐朽的统治根基.以英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西化”中国的企图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认识到了”以华制华”的高妙.于是,他们以答应放弃领
4、事裁判权来促使清政府尽快变法修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高旭晨研究员则对清末修律的所谓经济原因不以为然.他首先检索了一下清末立宪修律最为直接的原因:一为自强图存,抵御西人.西人的坚船利炮,使天朝颜面扫地.满清政府感到忧虑的不是内部贫富阶级之间的冲突,而是两种不同国家富国与贫国之间的国际冲突.二是革命党的压力.孙中山等革命党人抱着”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决心,不仅运用舆论阵地宣传收稿日期:20050903作者简介:沈江瑞(1965一),男,郑州市人,讲师.革命思想,而且还采用武装暴动来对抗”天国”,其革命力量之积聚,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悲创.”欲防革命,舍立宪无他”.三为欲图收回领事裁判权.”
5、领事法庭或租界公堂大都成了西方殖民主义者在中国横行霸道,胡作非为的庇所.”令清王朝深感有辱国格.而此间英,日,美,葡均表示只要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就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王朝感激涕零,信以为真.四为日本明治维新的示范与启示.沈家本就认为,”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欧法,不数十年,遂为强国.”日本明治维新后,遂步收回主权,国力骤增,并在甲午战争中打败中国,极大地触动了中国,认为这是立宪对专制的胜利.康有为乐观地认为”日本效欧美,以三十年而募成治体,若以中国之广图众民,近采日本,三年而宏规成,五年而条理备,八年而成效举,十年而图霸定矣”看来学习日本立宪修律是中国图强续存的绝对捷径.五
6、为变法的舆论压力.从鸦片战争开始,社会上的有识之士均一直倡言变法图强.”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王韬发现,”现在外国人从地球上的各个角落向中国聚焦”.在西人步步东来,中国步步退让的情形下,”舍变法和国人,别无他法下手”.有人指出,在清末修律时,中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并没有像表面上表现出的那样,已呈离析状态.中国传统经济的韧性极强,它可以抵御人口压力,政治体制变迁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中国社会的传统封建小农经济的基础根本没有被触动,摇摇欲坠的,只是满清政府的政治统治基础而已.修律的原因不是经济基础的改良,而是”意识形态的风暴和政治风暴摧毁了这个儒家的帝国.”当统治阶级在巨大的压力之下开始变法时,其政治和外交
7、的原因是远远超过经济原因的.也正因为如此,中国法传统被人为地割裂了,连接现在和过去的桥梁被无可挽回地摧毁了,社会民众因而对法律的认识”无所依凭”.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清末修律是难以成功的.这种把经济原因完全排斥在视野之外的分析是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观不相符的.?65?第6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社会科学版)第24卷山东大学林明教授认为,导致清末修律活动的动因主要是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特别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中国大清王朝的立宪修律只是中国社会内部对外来冲击的回应措施之一,靠中国社会内部的矛盾变化自发地完成这场变革在当时是根本不可能的.这种法制现代化模式被称为外发型模式.与内发型模式不同之处在于
8、,其法制现代化的动因来自本社会外部力量的严峻挑战与冲击,自身被动地来实现法制向现代化转型.外来因素的冲击有政治方面的,经济方面的及外交方面的,最终引起中国从社会到政府的回应.社会对西方文化经历了一个”疑惑排斥被迫接受学习研究转化应用”过程,而满清政府对西方侵略冲击的回应则经历一个”仇外,拒外,排外到惧外,和外,媚外”的过程.总之,没有外来因素的冲击(无论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就不会有近代中国一系列改革的发生,也就不会有修律活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特别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是导致清末修律法制变革乃中国近代化的决定因素.但作为外因,外来冲击在通过内因的催生孵化过程中,将中国法制近代化混血了,
9、使之在未孕育成熟时被强制剥离母体,早产成一个变异的畸形儿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近代中国法制.二,清末立宪修律的价值及其局限性清末立宪修律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形式的什物被拿来了,但人们在观念上并没有因此而”茅塞顿开”.正如马小红先生所言,变革后,中国的法律制度与西方的几元差别,但法律观念与法律环境与变革前大致相同,西方观念虽被引进国门,却又被拒之于人们的观念之外.甚至许多法律还未来得及颁行便胎死腹中.但是,这种评价不是客观全面的,清末的变法修律活动作为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法律移植活动,其整个过程莫过于将西方大陆法系的法律条规,法律原则,体系制度迁移至中国.但这种移植活动在”参考古今,博
10、辑中外,会通中西”的指导原则下,引进了一些内容:(1)西方的宪政制度.清末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尽管是立宪骗局,没有改变其专制本质,但”宪法”字样在中国首次出现,毕竟也算开创了中国宪政制度的先河.(2)西方的六法体制及编纂体例.清末修律活动突破传统中华法系的孤独的诸法合体形式,仿行欧陆及日本法典编纂体例,基本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民,刑,商法分离的六法格局.完成了由中华法系到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转换,走上了通往法制现代化的道路.(3)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咨议局,资政院的设立,法部的分立,大理院的设置,军机处及总理衙门的更替,他们之间关系的配置,虽然有点”异化”,”变味”,但毕竟也迎合了资本主义
11、初期分权以限制专权的举措形式.(4)数十部法律文件.从1904年到1911年,年年有成果,岁岁出新律,短短数年,完成数十部法律文件,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规,还有商法,经济法以及诉讼法.(5)审判独立及陪审律师制度.一改昔日集行政,司?66?法,审判大权于皇帝一身的专治制度.如果说这些清末修律的形式上的成果不过是”装潢旧躯体的外衣”的话,那么,清末修律中引入的精神观念的成果则荫被后人,隽永至今.第一,皇权至上观念被打破,制约君权精神初步法典化.修律立宪前,皇帝口含天宪,言出法随.而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使得制约君权的精神初步法典化.皇帝要按宪法行事,对数千年无所限制的至上皇权无疑是个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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