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114 经营风险管理委员会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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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佛山市高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佛山市高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联社经营管理层设立经营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经营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联社设立的,在联社理事会的授权下对联社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直接对联社主任负责。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经营风险管理委员会由7名以上(含)的单数成员组成。包括联社办公室、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授信监管部、资金财务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第四
2、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联社主任或副主任担任,负责召集本委员会的活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第五条 经营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六条经营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经营风险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经营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审定全辖风险和合规监督控制框架及规划,报理事会审批(或备案);(二)对全辖范围内各类经营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流程等进行审批;(三)审议全辖全面风险报告和
3、业务部门经营风险报告;(四)审议全辖范围内的各类资产核心风险分类标准;(五)审议授信监管部提交的信用等级认定工作的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等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六)审议相关部门提交的各类经营风险识别、计算、衡量方法,以及各类经营风险限额及向业务条线分配风险资本的方法;(七)审议各类经营风险管理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定和考核办法;(八)审定全辖新业务、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九)对各类风险额度、授权、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等进行审定;(十)对授权内各类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结果进行审批;(十一)定期听取、评估各类经营风险管理制度、流程、方法的执行情况,确保制度、流程、方法的适时性及有效性;(十二)定期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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