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标准合同(上海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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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买卖标准合同(上海格式)卖方:法定地址:买方:法定地址:买卖双方经充分的协商,卖方愿意出售且买方愿意购买“”轮(以下简称“该轮”),并达成如下协议:1、船舶概况船名: 船型:船籍港: 船级:总长: 型宽:型深: 总吨:净吨: 载重吨:吃水: 呼号/登记号:建造厂家: 建造日期:2、产权卖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该轮完整的所有权。3、船价该轮售价总计人民币4、定金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买方已交给上海航运交易所的人民币捌佰万元投标保证金,转为本合同定金。买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按时收船的,定金予以罚没。5、付款 出卖方指定的收款帐户如下:户名:上海航运交易所开户行:人民币帐号:买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
2、日内,向卖方支付90%购船款。双方应自买方中标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交接,在船舶交接时,双方实地测量船舶剩余油量,并将剩余油量按本合同约定之标准计算出应付剩余油款。船舶交接当日,买方应将剩余10%的船款及应付剩余油款汇入上述帐户。6、验船6.1 交船状况买方已于投标期间在卖方的同意下对船舶及船级记录进行了检验,并同意按验船确认的船舶状态接船,但船舶自然损耗除外。在交船时,船舶应保持现有的船级状况。一旦买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接收船舶,则卖方对于船舶所存在的任何与船舶规范不符之处以及任何可见或隐藏之船舶缺陷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7、交船时间和地点7.1 交船地点与期限约定如下: 交船地点:现锚
3、泊地( “龙沐湾”广州港,“香水湾”洋浦港) 交船期限:中标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上述约定交船期限之最末一日为销约日。 7.2 卖方同意买方在支付了上述定金并签署船员随船船东免责保函后,可以委派名代表上船直至交船,以便熟悉船舶状况,但跟船人员不得干涉或妨碍卖方船员的正常工作。跟船人员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自行负责。买方需要支付跟船人员的伙食费。跟船人员可以使用船上的通讯设备,买方需要支付跟船人员使用通讯设备产生的实际通讯费用。7.3卖方在船舶到达交船地点后且船舶已经在各个方面具备了交船条件,卖方应当向买方递交一份正式的“备妥交船通知书”。7.4 卖方必须在船舶无货且扫舱结束、无租约、安全漂浮的状态
4、下,于安全港口、锚地、泊位交船,且交船地点必须在7.1款的区域内,否则不应被认为已经实际做好交船准备。7.5 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安排付清剩余船款及剩余油款、未经使用的润滑油款等,买方收到备妥交船通知书后,必须在三天内接船。若买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接船的,卖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定金及已付购船款归卖方所有。若定金及已收购船款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买方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卖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7.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如果截至本条第1款约定销约日24时(北京时间),卖方仍未能实际做好交船准备并递交“备妥交船通知书”的,除非上述情况系由于买方的原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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