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线交易及归入制度立法完善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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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线交易及归入制度立法完善初探 摘要:本文对证券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围绕短线交易的法律规定、立法价值,分析我国现行立法有关短线交易规定存在的弊端,并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归入权;立法价值 就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均以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正秩序,为其证券立法的主要目标之一。短线交易作为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就成为证券立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我国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就是俗称的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但由于新法制定不久,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尚有待澄清,法律执行也有不尽人意之处,因此本文拟就此试做探讨。 一、短线交易的法律规定 短线
2、交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主要股东违反证券法买卖期限的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买进或卖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按照短线交易规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违反规定买进或卖出股票所获利益归于公司,公司有权且应当将该利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称为归入权。由此可见,短线交易与公司归入权密切相关。短线交易是归入权产生的原因,归入权是短线交易形成的,是短线交易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短线交易的存在就有归入权的存在。因而,提及短线交易必然牵涉到归入权规则。世界各国证券法都规定对短线交易获得的利益应收归公司所有,而其有关短线交易的立法,一般均涵盖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 1.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 短线
3、交易的主体是公司的内幕人。综观世界各国利地区的法律规定,短线交易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是公司的主要股东。但世界各国和地区规定的主体范围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国家规定的要宽些,除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主要股东外,还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主要股东持股的数额要求也不相同,分别适用5或10不等,要求的持股比例高低说明规范的短线交易的主体广泛与否。 2.短线交易行为 短线交易包括两个连续的买进或卖出的行为,内幕人于6个月内,在两个时间点上进行两次方向相反的交易,具体可以分解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内幕人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第二个层次是内幕人在前一行为后6个月内为相反行为,
4、即卖出或买入本公司股票。内幕人第一次买入或卖出是为了第二次卖出或买入,即第一层次是第二层次的手段,而第二层次是第一层次的目的。这两个层次共同构成内幕人的完整的短线交易行为,缺一不可。 3.归入权的行使 内幕实施短线交易行为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可以对交易利益行使归入权。归入权对公司而言,是基于信赖利益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对公司内幕人来说,是违反信赖忠实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归入权的行使涉及行使主体、行使期限等问题,美国、日本等国家对此都有具体立法规定。 二、短线交易的立法价值 短线交易弥补了内幕交易的不足。首先,短线交易无须证明内幕信息的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内幕信息的存在,
5、公司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短线交易假定公司内幕人都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机性交易谋取利益,只要具有公司内幕人的身份就有滥用内幕信息的可能。所以在法定期间内,内幕人不管是否实际利用内幕信息,只要其进行了本公司股票交易,则一律视为不正当交易而加以禁止,并剥夺其交易收益。可见,短线交易是一种事前防范机制,免除了对内幕人进行交易指控所必须负担的举证责任。其次,短线交易无须证明内幕人有过错。内幕交易适用过错责任,各国都规定内幕入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短线交易运用客观归责标准,确定内幕人的法律责任只须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内买卖股票即可成立,至于内幕人是否具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意图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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