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论文)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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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河子大学毕业论文题目: 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院 (系): 政法学院 专 业: 2011级法学双学位 学 号: 1101085 姓 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4年5月 论文大纲摘要关键词引言一、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概念二、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一)关于期待权性质的各种学说1.买受人期待权物权说2.买受人期待权否定说3.买受人期待权特殊权利说(二)本文见解 1.买受人的期待权不是一种物权 2.买受人的期待权不是债权三、买受人期待权的效力 (一)买受人期待权的对抗效力 1.对出卖人的对抗效力 (1)所有权保留买卖已进行登记的 (2)所有权保留买卖
2、未进行登记的 2.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1)依据占有制度进行对抗 (2)依据侵权法进行对抗 (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期待权转让的效力四、我国买受人期待权制度的现状及反思 (一)我国买受人期待权的现状 (二)对我国买受人期待权的反思五、结论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中文摘要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地位是备受各国学者关注的问题,其中对期待权性质的争论颇多。本文在综合参考国内外各种学说的基础上,同意买受人的期待权是物权化的债权。本文同时对期待权的对抗效力、转让效力进行详细的阐述,最后结合我国的现状,对我国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关意见。关键词:所有权保留;
3、所有权保留买卖; 期待权.Buyers Expecting Right in Title Retention Abstract : The status of buyers expecting right in title retention have been attracted national scholars attention , Among these , the debate on the nature of right to expect is too much.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comprehensive reference on vari
4、ous theories and abroad, agree with the buyers expectations property rights are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claims of ownership expectations. In the same time, this article described in detail about fight for the right to expect the effect and transfer effect. In the end, combine of our countrys situa
5、tion, and rethink it,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Key Words : title retention ; sale of title retention ; expecting right.引言: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财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已占有、使用标的物,但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时,才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无疑,本条规定是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原
6、则规定,对确立与完善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仍有许多具体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苏镧浠,浅析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及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3,(11).。譬如,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出卖人违约或第三人不法侵害买受人权益时,买受人的救济措施;以及买受人期待权的可让与性及转让后的效力,等等。本文在分析以上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及司法工作的有序进行起到促进作用。一、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概念 期待权是与既得权相对应,即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是当事人在满足获得完整权利的部分条件时,对未来获得完整权
7、利的合法期待权益 王永超,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J.法制在线,2010,13(4).。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是一种特殊的期待权。所谓买受人期待权是指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期待所有的权利。从某个角度看,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所买物的所有权似乎是渐进的转移给买受人的,但事实不是这样的,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之前,出卖人都享有这个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只有支付了全部的价金才能获得所买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只有在买方付清最后一笔价金之后才能够发生转移。因此,对于买方在获得所买物所有权之前应该赋予其某种权利,以保护其所付出的价金,这种法律上所赋予的权利就是所有权保
8、留制度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潘佳浔,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6.。二、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当今,虽然各国都普遍承认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有期待权,但是对于期待权性质的认识,各派学者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学说。(一) 关于期待权性质的各种学说1. 买受人期待权物权说以德国杜平根大学Raiser教授为代表。Raiser教授认为买受人期待权属于物权。他认为这种观点之所以不能得到学术界的广泛承认是因为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独立性。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是指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物权。Raiser教授认为民法所以采用物权法定主义,是因为物权具有对世效
9、力,如果任由当事人创设物权,则将影响物权关系的明确与交易的安全。物权法定主义的目的在于以物权类型的强制以适度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但这并不等于说物权类型只能停滞于1900年民法实施的状态。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补充立法或法官造法的方式,创设新物权承认期待权是一种物权,是对民法的发展与完善,只有与时俱进的法律,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对于物权独立性来说,物权独立性是指物权的发生、存续、消亡并不受其基础行为的影响,原因行为虽然存在瑕疵或者无效,但是并不影响物权的效力,物权可以独立存在。Raiser教授在承认物权独立制度的基础上,以质权对抗担保债权的从属性作为例子,任务现行的法律也有可能有所例外,并且论证
10、了买受人期待权是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日本学者铃木禄弥先生倡导的买受人期待权之“削梨说” 刘德宽,民法诸问题新展望C.台湾:中享有限公司,2009,7.,在结论上同意Raiser教授的期待权物权说。铃木先生认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的归属关系,始终处于浮动状态,出卖人与买受人均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也不能认为完全没有所有权。事实上,所有权就像“削梨”似的由出卖人一方逐渐转移至买受人一方的。2. 买受人期待权否定说以德国学者Blomeyer教授为代表。Blomeyer教授认为出卖人保留是担保物权中的质权,而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在履行给付价金义务是,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同时取得的是不占有标
11、的物的债权,并以此担保其没有清偿完的价金能够完全清偿。按照Blomeyer教授的这种观点,买受人就是标的物的所有人,并不存在期待权,所以期待权没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性,故此为买受人期待权的否定说。3. 买受人期待权特殊权利说以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为代表。王泽鉴先生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就其发生来说,它因买卖合同的成立而成立,并与买卖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相同。自其目的或功能来说,旨在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其本身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前阶段,当条件成就时即变成所有权,因此在法律体系上,期待权横跨物权和债权两个领域,是同时具备了物权和债权两种权利的一种特殊权利。如果买受人的期待权是一种物权,但其具有债权的
12、附从性;如果是一种债权,但其物权的若干特性。故此,买受人的期待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 钱明星.物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0,63.。 我国学者王轶先生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是一种物权化的债权请求权或者是一种扩张化的债权。也就是说就期待权的本质而言,买受人的期待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但因其受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影响,作为期待权的效力已有所扩张,包容了原本属于物权效力的部分效力。(二)本文见解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即买受人的期待权是一种特殊权利,即是物权化的债权。1. 买受人的期待权不是一种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
13、法大学出版社,2011.452.。物的排他性和支配性均来自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就现行物权体系而言,物权分为两类,即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所有物权非此即彼。如果买受人的期待权不属于这两种权利,那么必然不属于物权。买受人的期待权不是所有权,因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在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包含两个所有权,买受人当然不能对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德国的Raiser教授主张的买受人期待权“物权说”与铃木先生主张的“削梨说”,都忽略了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基本属性,
14、这与一物一权原则不符,因此买受人的期待权不是所有权。买受人的期待权不是限制物权。所谓限制物权,又称定限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具体而言,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包括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显然,买受人的期待权不能归入上述任何一种限制物权。2. 买受人的期待权不是债权所谓债,是指“发生自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龙著华,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J.河北法
15、学,2002,20(2)。”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义务人。”债的客体只能是“给付”行为,物和智慧成果只能是给付行为的对象,而非债的客体。显然,买受人的期待权不具有债的性质。因为在一般情形下,买受人期待权能否实现,与出卖人“给付”标的物的行为无关,只要买受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促成特定的条件成就,其期待权就能实现。此外,就其目的而言,买受人的期待权是为了取得所有权的地位,而非债权,二者性质相差甚远,不能相提并论。综上所述,对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应根据他将来可能取得的完全权利的性质来
16、认识、分析。期待权旨在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具有物权的性质,但在这之前,属于债权的范畴,具有债权的性质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条件成就时即强化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所有权即归于消灭。因此,可得出结论,买受人的期待权是物权化的债权。三、买受人期待权的效力 本部分将对买受人期待权的效力进行研究,以期进一步加深对买受人期待权的认识。买受人期待权的效力正体现了法律对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如上文所述,买受人期待权所指向的为了取得的所有权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它因买受人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或其他给付义务等而归于消灭,因而具
17、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在我国对买受人期待权没有具体系统规定的情况下,研究买受人期待权的效力,对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前面对买受人期待权的论述,我们将对买受人期待权的对抗效力、转让效力进行分析。(一) 买受人期待权的对抗效力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中,在附条件所有权进行转移以后即是附条件成就之前,卖主始终都是标的物的完全所有权人,仍然可以就标的物在所附条件未成就之前对其进行二次处分,而买受人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仅仅是享有了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故此,买受人之期待权在一定条件下既可能受到出卖人的侵害也可能受到第三人的侵害。1.对出卖人的对抗效力 在所有权保留制度当中,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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