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核心系统制度汇编.doc
《村镇银行核心系统制度汇编.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村镇银行核心系统制度汇编.doc(12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村镇银行核心系统制度汇编目 录一、账户管理31.村镇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32.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3二、凭证管理31.村镇银行凭证传递管理办法32.重要空白凭证下发及上缴操作流程3三、柜员权限管理31.村镇银行大额现金审批及柜台业务权限管理办法(修订稿)3四、业务管理31.村镇银行核心业务系统柜台操作号管理办法(修订稿)32.村镇银行柜台服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33.村镇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管理办法34.关于单位存款通兑业务相关规定的通知35.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36.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37.村镇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操作规程38.村镇银行人
2、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39.村镇银行挂失业务管理办法310.村镇银行小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311.村镇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312.村镇银行反洗钱系统操作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13.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操作规程314.村镇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五、资金证明31.村镇银行企业资金证明管理办法3六、会计档案31.村镇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32.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33.村镇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34.村镇银行会计结算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3特别注释:文档中带图标的文件双击鼠标可以直接查看其中内容
3、。一、账户管理1.村镇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理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高我行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行客户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协调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存款人,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第四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
4、存款人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第五条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其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七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第八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
5、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十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二章
6、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需按规定填写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填写个人开户/综合服务申请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还需在申请表指定栏内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名;个人需在个人开户/综合服务申请表“申请人”处签字确认。同时向开户网点提供如下证明文件:(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开立时,应向开户网点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
7、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8、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3.存款人类别为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的,还应出具其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相关资料。14.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开立时,存款
9、人应向开户网点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应向开户网点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
10、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11.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支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四)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
11、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应向开户网点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本条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
12、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网点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须出具以下有效证件: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16岁以上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2.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4.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
13、,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开户网点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第十三条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四)中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三)因经营需要
14、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十二条(五)中的证明文仵。第十四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第十五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
15、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十六条 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网点应将所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人民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条件的,网点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网点为存款人
16、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第十七条 网点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第十八条 网点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十九条 网点由专人对存款人提供资料进行审核。首先审核拟开户单位开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7、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其次审核拟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复印件是否加盖该单位的公章(该章必盖);再次审核人员在开户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审核人章。最后在开户申请书审核意见栏内空白处盖审核人章。第二十条 审核无误后网点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对拟开立的账户进行综合查询(基本户除外),如其他网点已开有账户,应按照村镇银行关于规范开立对公账户的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征得已开户网点同意或审核领导小组签字同意后才能预开户。预开户后在开户申请表相应栏内填写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基本户和临时机构临时户无需填写)、开户日期等信息,并在指定栏内加盖业务
18、公章、支行长签名、经办人员章。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二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第二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二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
19、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网点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第二十四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
20、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第二十七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
21、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工资、奖金收入。(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五)个人贷款转存。(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七)继承、赠与款项。(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九)纳税退还。(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十一)其他合法款项。第二十八条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第二十九条 我行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我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第三十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
22、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三十一条 办理账户信息的变更,只限于变更客户本身的信息(包括户名、地址、法人、经验范围等)。第三十二条 账户性质无法变更,只能采用开新户,销旧户的形式。第三十三条 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只能变更基本账户的信息,其余账户的变更只需网点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内进行。基本户和预算类专用存款账户的变更,网点还应到人民银行办理换证手续。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网点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
23、业执照的。(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存款人因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网点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三十六条 网点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村镇 银行 核心 系统 制度 汇编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711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