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操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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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编报说明按照国务院要求,全国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于2009年正式启动。为摸清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基础数据和情况,跟踪了解偿债资金的流向,保证化债工作顺利进行,经财政部领导同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综改办)、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委托北京兴财信息技术开发公司开发了“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信息监管系统”。现将填报事项说明如下。第一部分:编报要求一、编报范围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负债主体为本系统编报范围。包括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国有农场等。国有农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垦企业、华侨农场、国有林场、地方国有农牧渔场等,下同。二、编报内容根据优先
2、选择公益性鲜明、与农村干群利益密切相关、底数相对清楚的债务进行清理化解的工作要求,全面如实反映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详细情况,编报内容包括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项目、债务来源和用途、债权人相关信息、债务审计认定、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债务偿还情况等。三、编报流程(一)各乡镇、村、国有农场(包括农垦系统、华侨农场、地方小三场、劳改农场、劳教农场、国有林场等,下同)根据债务发生的原始凭证,按不同的债务主体将债务数据情况逐笔录入到系统中;(二)国有农场债务按照隶属关系纳入地方化债规划,各乡镇、村(包括县级国有农场,下同)将债务情况上报给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改办”);(三)县综改办对各乡镇、村上
3、报的数据逐笔、逐项进行审计认定,将认定后的债务在乡镇、村等范围内进行公示,将公示后锁定结果录入系统并上报省综改办;(四)省综改办对各县上报的数据进行接收,并通过开展普查或抽查等方式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认定,抽查面应一般不少于全省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总数的40%;(五)省综改办依据审核认定后的债务实际规模,制定化债总体规划、年度化债计划和资金安排情况,并分解到县,落实各县的化债资金构成;(六)省综改办将审核认定的结果和偿债计划等情况一并上报国务院综改办;(七)省里下达各县债务认定情况和化债计划,并落实化债资金构成;(八)国务院综改办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各省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定,并对各省化债方案(包
4、括偿债计划和资金安排等)进行审批,审批方案后中央财政拨付中央补助资金;(九)省综改办将中央补助资金以及省级筹集的偿债资金纳入省级国库单一账户;(十)省级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偿还到相应债权人,对已经还清的债务项目进行销号,同时提示核算单位进行销账,并将省级偿还情况通知县级。省级也可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拨款至县级特设专户;(十一)县综改办按照偿债计划和资金安排筹集资金,连同省级下拨资金、市级筹集资金一起,纳入特设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十二)县综改办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定后由特设专户核拨偿还,对已经还清的债务项目进行销号,同时提示核算单位进行销账,并将偿还情况及时上报给省级(或者县级将市、县筹
5、集资金一起上交至省级国库单一账户,由省级统一偿还到债权人);(十三)省综改办汇总全省债务偿还及年度化债执行情况,上报国务院综改办,同时通知县级;(十四)关于编报流程的相关说明:1、县级向省级上报数据之前,应将相关报表打印并经市级有关部门审核盖章;2、次年重复上述流程,至债务全部清理化解完成;3、新债每年变化情况需经该系统及时上报。四、填报要求(一)数据填报要保证真实合法性。作为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负债主体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国有农场,应结合债务原始凭证,对债务情况进行清理核实,根据会计制度如实填报。县级要对乡镇上报的数据逐项、逐笔进行核实,保证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各乡镇、村和国有
6、农场必须将县级审计核实过的债务在乡镇、村和国有农场等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数额、用途、债权人及债务人等,要对公示后有异议的债务进行重新审核认定。以公示后无异议的债务情况作为县级认定情况上报。(三)省级负责宣传、督导、监控、审核和信息上报,负责制定化债年度计划并分解到县,负责资金的筹措。(四)省级偿债资金要求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通过零余额账户拨付;县级资金纳入特设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直接支付。(五)省级要承担统筹偿债资金的责任,按照本省的偿债规划,明确各年度偿债资金来源渠道以及省、市、县级之间的具体分担比例,不留缺口。 (六)偿债要体现四
7、个“优先”。区分轻重缓急,按照化债政策和优先顺序还款。应优先偿还公益性鲜明债务;优先偿还对个人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七)债务偿清或协商偿清后要销号。当债务项目的还款金额等于省级认定金额时,可以确定销号。有协商放弃部分债权情况的,还款金额应等于协商后的债务金额(协商后的债务金额应小于省级认定金额)。已经偿还完毕确定销号的债务项目,其它资金不允许再偿还到同一债务项目上。销号后同时要在相应的会计账簿上进行销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账相符。(八)按照相应工作权限,县级每一程序必须经过填报人(或操作人和经办人)、审核人、签字人分别签字,并要求县综
8、改办负责人把关签字负责;省级每一程序必须由相应的操作人、经办人、审核人、签字人分别签字,并要求省综改办负责人把关签字负责。(九)要定期更新上报数据。各单位应及时更新债务变化情况,省级每月向国务院综改办上报债务变化情况。第二部分:具体编报说明一、债务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债务项目全称;债务人全称:负债主体的名称,如省县乡政府村委会;负债主体类型:指债务人类型,包括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国有农场。要求选择对应的主体类型;项目所属区域: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如省县乡村;项目所在乡镇行政区代码:按国标码生成债务项目所有乡镇的行政区代码;立项批准时间:填报格式为YYYY-MM-DD的格式。乡村垫交税费债务项目
9、批准时间指债权人垫交税费发生时间;项目实际发生金额:填列项目完成时的实际发生金额;原始债务金额(本金):填列项目完成时各项债务本金的总额;二、已偿还信息已偿还本金:截止到以省为单位清理核实时,已经偿还的债务本金,合计数由系统自动加总生成。具体项目要求分别填写,包括:国内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工程单位垫款、上级财政借款、欠个人款项、其它应付未付款等;已偿还利息:截止到以省为单位清理核实时,已经偿还的各项利息之和。三、实际债务余额信息 债务实际余额合计:截止到以省为单位清理核实时债务余额总数,由系统自动加总本项目所有债务实际余额生成;债务实际余额本金合计:截止到以省为单位清理
10、核实时债务余额中本金的总数,由系统自动加总本项目所有债务实际余额本金生成;债务实际余额利息合计:截止到以省为单位清理核实时债务余额中利息的总数,由系统自动加总本项目所有债务实际余额的利息生成。四、实际债务的债权人具体信息债权人名称:债权人是个人,填列其姓名;债权人是企事业单位,填列其单位名称;债权人电话:据实填列;手机电话和固定电话至少填写一个;身份证或机构代码:债权人是个人,填列其身份证号码。债权人是企事业单位,填列其组织机构代码(由技术监督局核发代码,为9位阿拉伯数字);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填列责任人(法人)的身份证号码;债权人地址:据实填列;开户银行:据实填列;开户名称:据实填列;债权人
11、银行账号:据实填列;签借贷合同时间:依据向该债权人借款时签订借贷合同的实际时间填写。填报格式为YYYY-MM-DD的格式;债务来源:包括国内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工程单位垫款、上级财政借款、欠个人款项、其它应付未付款等。要求选择对应的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包括乡镇垫交税费(垫交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垫交乡统筹、垫交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村垫交税费(垫交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垫交村提留、垫交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乡镇政权机构场所建设(党政办公场所建设、公检法系统场所建设、七站八所场所建设、其他办公机构场所建设),村级组织场所建设(村级办公场所建设);乡镇公共服务体
12、系建设(文化设施建设、体育设施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敬老院建设、饮水和排污工程、农田水利建设、电力设施建设、道路建设、架桥工程、其他建设),村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文化设施建设、体育设施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敬老院建设、饮水和排污工程、农田水利建设、电力设施建设、道路建设、架桥工程、其他建设);国有农场公益性债务(垫交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垫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公共服务部门场所建设、文化设施建设、体育设施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敬老院建设、饮水和排污工程、农田水利建设、电力设施建设、道路建设、架桥工程、其他建设)。要求选择对应的债务用途,如:乡镇垫交税费垫交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债务实
13、际余额:填列截止到以省为单位清理核实时,欠该债权人实际债务的本金与利息合计;债务本金:填列截止到以省为单位清理核实时,欠该债权人实际债务的本金;债务利息:填列截止到以省为单位清理核实时,欠该债权人实际债务本金按借贷合同上列明的债务利率计算,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的利息总额;合同年利率:该债权人实际债务的借贷合同上记录的利率,以年计算;是否复利:系统默认单利,如属于复利请选择“是”;合同及协议摘要:填列合同号、摘要等;凭证索引:填列债务凭证编号,便于查找到原始凭证;凭证摘要:填列凭证的主要内容。五、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范围和解释本次清理核实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
14、,至今尚未偿还的,并扣除已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之外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金额,包括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等。(一)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债务是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至今尚未偿还的,为保障乡村基层政权组织基本办公需要而修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所形成的基本建设债务。2005年以后实行垂直管理的乡镇有关部门,在垂直管理以前修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所形成并留在乡镇的基本建设债务,一并纳入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债务清理核实范围。具体包括:1、乡镇党政办公场所建设债务:乡镇党委和政府为完成乡镇管理事务而借款修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所形成的基本建设债务,不包括欠发人员工资和补
15、贴、招待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日常运转形成的债务。2、乡镇公检法系统场所建设债务:乡镇公检法系统为行使有关职能而借款修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所形成的留在乡镇账务上的基本建设债务,不包括欠发人员工资和补贴、招待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日常运转形成的债务。3、乡镇七站八所场所建设债务:乡镇直属事业站所,包括农机站、农技站、经管站、水利站、城建站、计生站、文化站、广播站、财政所、供电所、工商所等站所借款修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所形成的留在乡镇账务上的基本建设债务,不包括欠发人员工资和补贴、招待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日常运转形成的债务。4、乡镇其他办公机构场所建设债务:除上述机构外,乡镇其他机构借款修建办公
16、场所及配套设施所形成的留在乡镇账务上的基本建设债务,不包括欠发人员工资和补贴、招待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日常运转形成的债务。5、村级办公场所建设债务:村民委员会借款用于修建村级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所形成的基本建设债务,不包括欠发人员报酬和补贴、招待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日常运转形成的债务,不包括村办企业形成的债务。6、农(林)场公共服务部门场所建设债务:国有农(林)场基层公共服务部门借款修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所形成的基本建设债务,不包括欠发人员工资和补贴、招待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日常运转形成的债务。(二)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是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至今尚未偿还的,乡村为提供基本公共
17、服务和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形成的房屋修建、工程建设方面的债务。包括:1、文化设施建设债务: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借款用于修建乡村图书室、阅览室、影剧院、广播室、文化广场等与乡村文化设施有关的基本建设债务,不包括购置图书、相关配套设备、欠发人员工资和补贴、招待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形成的债务。2、体育设施建设债务: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借款用于修建体育广场等与乡村体育设施有关的基本建设债务,不包括购置体育健身器材等形成的债务。3、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债务: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借款用于修建乡村卫生院(室)、计划生育室、公共厕所、垃圾站等与乡村公共卫生有关的基本建设债务,不包括购置医疗设备、欠发人员工资和补贴、
18、招待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形成的债务。4、敬老院建设债务: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借款用于修建乡村敬老院形成的基本建设债务,不包括购置床具等设施、欠发人员工资和补贴、招待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形成的债务。 5、饮水和排污工程债务: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借款用于铺设自来水管道及修建蓄水窖、排污渠、下水道等与村民饮水、排污有关的基本建设债务。6、农田水利建设债务: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为发展农业生产而借款修建小型水利设施、机电井、水渠,新建农田防护林、架设高低压输电线路等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基本建设债务。7、道路建设债务: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借款修建乡村道路而形成的基本建设债务。8、电力设施建设债务:指
19、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为村民日常用电而购置输变电设备、架设线路等与乡村电力设施有关的基本建设债务。9、架桥工程债务: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借款修建乡村桥涵而形成的基本建设债务。10、其他建设债务:除上述债务外,如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村容村貌治理和绿化等与乡村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债务。(三)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是农牧业税取消之前发生,至今尚未偿还的、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而替村民垫交农业税等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包括:1、垫交农牧业税债务。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替村民垫交农牧业税而形成的债
20、务。2、垫交农业特产税债务。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替村民垫交农业特产税而形成的债务。3、垫交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替村民垫交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而形成的债务。4、垫交乡统筹费债务: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替村民垫交欠乡镇的统筹费而形成的债务。5、垫交村提留债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村民委员会等替村民垫交欠村集体的提留款而形成的债务。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一)债务实际余额的界定。已经过清理核实的债务本金和应付利息之和,减去多付的债务利息,扣除按规定予以核销的资金,并减去截止到以省为单位清理核实时已经偿还的债务金额,即
21、为债务实际余额。(二)协商减债。协商减债是地方在化债工作中创造的一种化债方式,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偿债支出,也有利于鼓励债权人继续支持关心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为此,各省份要制定协商减债的统一办法,以便各市县规范操作。各地在使用协商减债方式时,要坚持平等协商和债权人自愿的原则;要有合法、完备的手续,要有债权人自愿减债的书面证明材料,并解除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必要时,可对自愿协商减债的债权人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严禁强迫或威胁要求债权人减债。协商减债情况应在系统中加以注明,并注意同步销号。(三)利息的认定。对公益性乡村债务中的高利率和复利问题,在清理核实过程中,各省份要向有关债权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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