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公开募集基金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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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募集基金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开募集基金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弘信公司等非法经营案肖 波 万秀华人民法院报案情 2006年1月至8月,上海弘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开展证券资产委托管理业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华能联合大厦租赁办公室作为经营地点,采取在上海市电台第一财经栏目发布广告等方式招揽客户,通过与客户签订投资管理协议书并按客户委托管理证券资产总值的2.5%、3%或5%收取保证金。在获取客户提供的证券账户及密码后,由弘信公司的负责人孙成刚向员工下达交易指令,在客户账户内买卖股票,弘信公司按照盈利部分约20%提
2、成。弘信公司接受陈定秀、周东等38名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总值达1350万余元,非法获利30万余元。 浦东新区检察院以弘信公司、孙成刚犯非法经营罪,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弘信公司和被告人孙成刚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均提出本案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弘信公司的行为性质不属于证券资产管理,而属于法律无明文禁止的“私募资金”或委托理财;即使本案属于证券资产管理,其也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属于证券业务范围;即使本案属于经营证券业务,也是行为在先,规定在后。因为法律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也都在2006年之后,而弘信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股票的行为开始于2005年
3、。裁判 浦东新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弘信公司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被告人孙成刚作为弘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弘信公司和孙成刚的辩护人所提弘信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经核查,弘信公司的业务模式属证券资产管理,弘信公司及孙成刚为客户代理买卖股票的行为,属经营证券业务范围,而弘信公司和孙成刚的行为系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的,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且通过在媒体做广告等方式招揽客户,为客户代理买卖股票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公开性,影响涉及面广,牟利的目的性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故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鉴于弘信公司及孙成刚均有自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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