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公告第14号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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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年九月十四日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完善责任保障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职业风险基金,由总机构统一提取、使用。第三条
2、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主营业务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还是提取风险基金不能扣除,待到实际发生支出才扣除,搞了半天,有花架子之嫌)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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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 总局 公告 14 税务师事务所 职业 风险 基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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