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电子汇兑业务违规操作暂行处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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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电子汇兑业务违规操作暂行处罚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子汇兑往来和现代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防范支付风险,根据海北省农村信用社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辖内已开办电子汇兑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通汇社的业务经办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办理结算过程中违反制度规定和相关管理办法的,均对照本办法规定条款执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比照相近条款或其他有关违规处罚办法执行。第三条:通汇社内控制度不健全、岗位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将电子汇兑业务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纳入员工岗位责任制考核或
2、考核不到位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到位。第四条:经县级以上单位检查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除按规定在年终综合考核时给予相应扣分外,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以上经济处罚。第五条:未按制度规定保管、使用电子汇兑业务空白重要凭证、业务专用章、IC卡、密押卡;违反海北省农村信用社电子汇兑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办理授权授信的,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以上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系统管理员未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或因违章影响汇兑业务的开办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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