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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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本规则所称的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包含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建筑基底面积、绿地率及绿地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限高、建筑间距、建筑离界距离、坡地建筑等有关计算规则。一、建筑面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与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规定计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1.墙体1.1房屋墙体厚度采用实地测量,墙体厚度不包括外墙装饰贴面和外保温层厚度,但包括一般抹灰层、内保温层和隔音墙厚度。1.2位于底层公共开放空间和突出屋面的楼梯、电梯、管井等以及斜面结构屋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外墙,计算建筑面积。1.
2、3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金属等其他材料作装饰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当主墙与围护性幕墙交替出现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1.4以玻璃、金属等材料作幕墙的,房屋底板沿口与幕墙间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幕墙结构以纵向龙骨构架的厚度作为外墙的一半。2.阳台2.1阳台边长的测量,测至阳台的围护结构外侧,包括阳台围护结构外侧的一般抹灰层厚度。阳台内存在装饰性材料及保温层的,视作内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2.2一幢房屋中个别楼层不设阳台或隔层设置阳台,形成敞开式阳台的上盖距离该阳台内底面高度大于或等于两个楼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2.3无顶盖、顶盖与阳台非同期建造、顶盖为
3、非永久性结构、顶盖为镂空或不连续、顶盖与房屋主墙体不相连、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结构水平投影1/2的敞开式阳台,均视为无顶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2.4上层阳台超过两个楼层高度,但在其中间设置有永久性结构的盖板(包括由飘窗、空调位、花池等所形成的盖板),该盖板可视作阳台的顶盖,按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2.5阳台围护结构内的空调机位、花池等计入阳台建筑面积。3.楼梯3.1跃层、夹层等内部设计有楼、电梯梯位的,按相应梯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设计仅为挑空,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设计梯位计算建筑面积。3.2通过不计入房屋自然层数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的楼梯、电梯,可为该夹层、插
4、层、技术层提供通行服务的,该楼梯、电梯位于该夹层、插层、技术层的部位应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3.3楼梯梯段水平投影间隙宽度大于或等于0.40米的,整个间隙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建筑结构上已形成楼梯间的,不论间隙大小,整个楼梯间均应计算建筑面积,不得扣除间隙部分面积。3.4楼、电梯前室无论是否直接对外开敞,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4.廊4.1有柱走廊上盖挑2层以上(含2层),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无柱走廊上盖挑2层以上(含2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4.2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檐廊),当平台高出室外地面0.12米及以上的且檐廊宽度大于0.
5、90米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4.3与房屋相连的无柱、有围护结构及围护物的不封闭走廊、檐廊、挑廊的顶盖投影面积与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不一致时,且顶盖连续投影面积大于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的,按其顶盖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 4.4房屋二层以上的对外敞开式走廊,两端或中间有柱支撑,按有柱走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否则按无柱走廊计算1/2建筑面积,但连续性走廊应整体考虑。5.门廊、门斗5.1平台高出室外地坪0.12米,且进深大于等于0.60米的门廊、门斗,应计算建筑面积(台阶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5.2门廊、门斗上盖挑2层以上(含2层)的,应按一层计算全部
6、建筑面积6.突出屋面建筑6.1层高2.20米以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以及其核心筒内的电梯井、管道井等,均应计算建筑面积。6.2突出屋面具有多个楼层平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电梯井、水箱间、管道井、设备房等,符合细则(试行)3.10条“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条件”的,应按多个建筑层平面计算建筑面积。6.3位于屋面上的与出屋面楼梯间相连的廊、楼梯间前室等,且高出屋面0.12米以上,均应计算建筑面积。7.隔音墙(隔音腔) 电梯井周围结构墙体的内外,规划设计有隔音墙的,将隔音墙与分隔墙(包括隔音墙与分隔墙之间的空隙)视为一道复合的墙体。8.体育馆 8.1室内体育馆按结构层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8
7、.2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利用的,层高满足2.20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9.特殊情况处理原则9.1飘窗应突出建筑外墙面,位于建筑主体之外。飘窗除了与房间相通的一面外,其余各面外侧应为净空。房屋中位于墙体内的类似“飘窗”结构的,其窗台部分不论其是否抬高,均应计算建筑面积。9.2室外台阶或坡道(含地下室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坡道)未计算建筑面积的,若其下方空间设计利用的,层高满足2.20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9.3综合楼房屋中专为某个房屋基本单元服务而设置的烟井,无论其通过几个楼层,均按其服务层数计算建筑面积。9.4房屋主体结构内,与室内相通,用于置放室外空调等大型设备,且采用木、金属等材质作为围
8、护的建筑空间,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房屋主体结构外,与室内相通、用于放置室外空调等大型设备,且采用木、金属等材质作为围护的建筑空间,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此处的房屋主体结构范围一般指支撑房屋主体的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结构最外围水平投影以内的部分。二、容积率1.地下室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视同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米的,视同地上建筑。2.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地上垂直机械式停车库按7.2米层高折算计入容积率。3
9、.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围护结构)、敞开空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架空”空间,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4.地上建筑4.1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公共入户门厅的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4.2 办公建筑中,除了门厅、中庭、多功能会议室、餐厅等以外,其余部位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4.3 旅馆建筑的客房层
10、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大堂、中庭、宴会厅、多功能会议室等公共部分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4.4 商业用房的容积率折算:商业用房的空间分隔1200平方米/间及以上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1200-500平方米/间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5.5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500平方米/间以下的,建筑层高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商业中庭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4.5影剧院、溜(滑)冰场、球场等大空间用房,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4.6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区应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4.7建筑内的技术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层高不得大于4.5米,
11、低于2.2米不计入建筑面积,2.2米-4.5米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4.8 工业建筑(含仓储建筑)层高超过8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4.9 当夹层或结构层(除设备管道夹层与结构转换夹层外)层高不足2.2米时,应按该层与上下较高层层高之和折算容积率。5.设备平台每套住宅用于放置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4.0平方米或“居室个数*1.0平方米”。其中居室指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利用飘窗顶搁板设置空调室外机等的,搁板应按设备平台计。办公、商业等非住宅设置用于放置中央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一般不得超过对应的办公、商业等面积的3%
12、。设备平台超出上述规定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6.飘窗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30米,或飘窗净高在2.20米以上时,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当飘窗进深(自墙体内边线至飘窗外边线)大于0.8米时,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7.阳台阳台进深(取阳台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一般不得大于1.8米,不封闭阳台超出1.8米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错层式阳台面积计入计容积率计算方式参照“一般阳台”。(该条款适用于廊等房屋附属设施)住宅封闭阳台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折算容积率。其他类型建筑的封闭阳台层高超过规定高度的,均按照相应标准折算容积率。住宅套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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