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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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试 行)(琼国资200418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津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海南产权交易所内从事产权交易的活动。本省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海南产权交易所进行,集体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海南产权交易所进行。第四条 海南产权交易所实行直接提供交易服务与会员代理制并行的交易服务模式。第一章 交易主体、客体 第五条 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产
2、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交易主体不受其住址、注册地、企业类别和组织性质限制。第六条 交易客体是指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产权。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章明文禁止的产权不得在海南产权交易所交易。第二章 交易程序第八条 产权交易应按申请登记、资料核查、信息发布、查询洽淡、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成交确认、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第九条 申请登记产权出让方或受让方应以书面方式,委托海南产权交易所出让或受让产权。 (一)产权出让方委托海南产权交易所出让产权时,应向海南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申请书; 2、出让方的身份和资格证明材料; 3、出让标的的产权权
3、属证明材料; 4、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材料; 5、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及有关报告材料; 6、出让条件及有关要求或者限制; 7、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产权受让方委托海南产权交易所受让产权时,应向海南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申请书; 2、受让方身份和资信能力证明; 3、受让方的资格、资质证明; 4、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产权出让方、受让方应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资料核查海南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出让方或受让方提交的委托申请及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出让方或受让方。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海南产权交易所应以规定方
4、式挂牌公告已经审核的各类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出让方。信息挂牌公告期限为2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查询洽谈出让方或受让方可通过海南产权交易所信息系统对产权信息进行查询。出让方或受让方根据获得的信息,在海南产权交易所主持下进行意向性洽谈,但在挂牌公告期限内不得签约成交。第十三条 组织交易海南产权交易所根据收集的挂牌企业产权的供求情况及委托人的意见,协商确定交易方式。第十四条 成交签约交易双方就交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一)交易标的;(二)出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住所;(三)交易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方式及付款条件;(四)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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