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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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规定(报批稿)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2015年10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第三章 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第四章 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第五章 海洋预报月会商第六章 海洋预报周会商第七章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第八章 海上突发事件环境保障会商第九章 会商要求第十章 视频会商系统建设与运行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预警报会商工作,提高海洋预警报准确率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定期举行的各类全国性海洋预报会商和根据海况形势和任务需求临时组织的全国性海洋预警报
2、会商工作。第三条 海洋预警报会商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开放原则,年度、半年度会商工作应积极鼓励和吸收局内外相关单位参与。第四条 海洋预警报会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采用多种预报预测方法深入分析,确保会商意见的科学严谨。第五条 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包括年度风暴潮、海浪、海冰灾害预测会商、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海洋预报月会商、海洋预报周会商、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和海上突发事件环境保障预报会商。第二章 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第六条 每年3月下旬召开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会,对照上一年度全国风暴潮、海浪和台风灾害实况,检验评估上一年度的预测会商意见;分析本年度海洋
3、气候形势,预测本年度全国风暴潮、海浪灾害的发生情况。第七条 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会采取研讨会形式举行,由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主办,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承办,国家海洋局系统各海洋预报机构、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海洋预报使用单位、海洋预报技术研究单位,以及从事台风、气候变化研究等与海洋预报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参加会商的海洋预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带队参会。第八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年度风暴潮、海浪灾害预测会商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商意见和上一年度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会商意见由国家海洋局发布。第三章 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第九条 每年10月下旬召开年度海冰灾害预
4、测会商会,对照上一年度渤海、黄海北部海冰灾害实况,检验评估上一年度预测会商意见;预测本年度渤海、黄海北部冰情。第十条 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会采取研讨会形式举行,由国家海洋局预报减灾司主办,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承办,国家海洋局系统从事海冰观测预报的相关机构、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省(市)海洋预报机构、海冰预报使用单位和海冰预报技术研究单位参加。参加会商的海洋预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带队参会。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年度海冰灾害预测会商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商意见和上一年度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会商意见由国家海洋局发布。第四章 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
5、预测会商第十二条 每年3月中旬和11月中旬,召开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会,对照热带太平洋大气、海洋演变过程,检验评估上一次的预测会商意见;预测未来半年至一年的厄尔尼诺(拉尼娜)发生发展、减弱消亡变化趋势。第十三条 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会采取研讨会形式举行,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国家海洋局系统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研究机构和其他从事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及气候变化研究的相关单位参加。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预测会商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商意见和上一年度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会商意见由国家海洋局发布。第五章 海洋预报月会
6、商第十五条 每月25日上午9:00进行海洋预报月会商,对照本月全国各海区天气系统(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冷空气等)和海洋环境(风暴潮、海浪、海冰、海温等)变化实况,检验评估上一次的月会商意见,预测未来一月的全国各海区天气系统和海洋环境的变化趋势。第十六条 海洋预报月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国家海洋局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参加。发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参与会商。第十七条 海洋预报月会商通过远程视频会商系统进行,暂未建立视频会商系统的海洋预报机构采用电话方式会商。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发布月会商意见,并于海洋预报月会商结束当日,将会商意见以及上一次的月会
7、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区预报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第六章 海洋预报周会商第十九条 每周五上午9:00进行海洋预报周会商,检验评估上一次的周会商意见,预测下周全国各海区天气系统(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冷空气等)和海洋环境(风暴潮、海浪、海冰、海温等)变化情况。第二十条 海洋预报周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国家海洋局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参加。第二十一条 海洋预报周会商通过远程视频会商系统进行,暂未建立视频会商系统的海洋预报机构采用电话方式会商。第二十二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发布周会商意见,并于海洋预报周会商结束
8、当日,将会商意见和上一次的周会商意见检验评估报告上报国家海洋局,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区预报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第七章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第二十三条 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预警期间应当开展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第二十四条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相关海区预报中心、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至相关沿海地级市海洋预报机构。国家海洋局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可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提出会商请求,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是否会商。在海洋灾害级、级应急响应期间,上述各海洋预报机构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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