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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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文件汇编2015年5月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文件汇编编制单位(排名不分先后)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随县财政局随县农业局随县林业局随县水利局随县国土资源局随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目 录第一部分 综合性规范文件- 1 -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 行)- 2 -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6 -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投诉处理规定- 11 -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保密制度- 14 -第二部分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及操作性文件- 15 -
2、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16 -受理出让申请操作规则(试行)- 22 -登记受让意向操作规则(试行)- 24 -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告知书- 26 -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细则(试行)- 28 -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试行)- 30 -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32 -组织交易签约操作规则(试行)- 34 -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操作规则(试行)- 35 -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操作规则(试行)- 37 -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鉴证所需资料清单- 38 -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项目告知书- 40 -网络竞价操作细则(试行)- 42 -拍卖操作细则(试行)- 45 -随
3、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48 -随县集体林权交易规则(试行)- 51 -随县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 55 -随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规则(试行)- 60 -随县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63 -随县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流转交易规则(试行)- 66 -随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 69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指南(试行)- 72 -林权流转交易指南(试行)- 75 -股权交易指南(试行)- 77 -涉农知识产权交易指南(试行)- 79 -实物资产交易指南(试行)- 81 -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流程图- 83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
4、请书(转出方)- 84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意向受让方)- 88 -农村产权转出意向登记表- 92 -农村产权受让意向登记表- 93 -第三部分 规范程序及文书格式- 94 -一、建设工程类- 95 -(一)招 标 程 序- 97 -(二)表格文书格式- 102 -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类- 165 -(一)出 让 程 序- 167 -(二)表格文书格式- 169 -三、政府采购类- 184 -第一部分 综合性规范文件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场)二级单位及镇(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确保各级单位的国家资产及镇(场)
5、集体资产、资源效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镇(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的二级单位及镇(场)村级工程建设、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采购和生产生活服务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
6、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各镇(场)成立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场)长(管委会主任任组长),镇(场)、管委会纪委书记、分管副镇(场)长、副主任任副组长,行政村(社区)主任、镇(场)有关站所负责人为组成人员,统一领导、协调区域内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各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领导小组下设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由镇(场)分管副镇(场)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财政所内。下设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为法人单位,设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实行管办分离,
7、工作人员在财政所内部调剂。(一)各镇(场)成立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易项目的交易条件审核。2、负责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3、接受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的监督管理。4、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二)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职责。1、负责统一受理、发布各类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维护交易秩序。2、负责组织实施本镇(场)二级单位及村集体工程建设、采购和生产生活服务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负责交易
8、项目招标投标文本、合同制作和档案收集、管理。3、负责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4、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调解交易活动中的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5、接受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6、接受县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7、负责每月向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上报统计报表。(三)申报单位及镇(场)职责1、履行各单位及村委会民主决策、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提出项目申报。 2、参与实施、监督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3、公开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有关信息
9、。4、履行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 各镇(场)二级单位及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分为三大类:工程建设类、固定资产及服务类采购类、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类。凡达到下列标准的,都必须进入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超过上限的,则进入县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程建设类 镇(场)二级单位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包括各类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项目;镇(场)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1万元以上
10、(含1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包括建筑、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固定资产及服务类采购类 镇(场)二级单位的政府采购按随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镇(场)集体投资3000元以上(含3000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以自行采购建筑材料方式完成新农村建设中乡村道路建设、村庄桥梁改造、泵闸站修建、河道疏浚整治、绿化亮化或购买办公用品、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服务等项目。(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类 1、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的交易产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
11、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2、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受理”的原则,向各级交易平台监管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金额100万元、农田1000亩、“四荒”2000亩以下的交易项目,由镇(场)交易平台受理;300万元、农田3000亩、“四荒”5000亩以下的交易项目,由县交易平台受理;300万元、农田3000亩、“四荒”5000亩以上的交易项目,由市级交易平台受理(规模超过镇(场)交易平台受理标准,遇情况特殊的,经申请
12、批准后,可由镇(场)交易平台受理)。 上述项目中低于规定规模标准的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项目,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处理,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派人员参与,结果及合同报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备案。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项目申报第六条 交易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拍卖、协议转让等。对采购及生产生活服务项目招标投标还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的采购方式。第七条 各镇(场)二级单位的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必须依法经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
13、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按分级原则,分别进入市、县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和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进入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相应方式交易;凡达到县级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进入县级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入县级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严禁将讨论通过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场外交易。第八条 由镇(场)二级单位党支部或村级两委研究申报项目,申报应详细说明交易项目的名称、规模、预算投资额、资金筹集
14、来源、付款方式等。镇(场)二级单位经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村级集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通过,并报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第五章 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的实施程序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易项目确定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交易事项;招标人和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共同组织交易活动:制作交易文件、发布交易公告(镇(场)网络平台、镇(场)公开栏、村公开栏及所属自然湾醒目处)、
15、接受报名并确定投标人、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交易项目须编制投标最高限价的,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领导小组成员和部分村干部、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团评定,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或评估,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和资产资源价值评估准确。各镇(场)应组织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建立评标人员库,需要评标时,开标前采用抓阄(抽签)的方式确定评委,由操作人员在隔离的环境中电话通知专家按时到场评标。第十条 固定资产及服务类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各镇(场)二级单位的固定资产采购按所在县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村(社区)集体向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
16、)交易中心提交固定资产采购报告;(二)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照招标投标的相关程序进行。(三)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派人参与采购。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交易程序,按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所附相关规则、细则规定执行。第六章 资金收付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结束后,对集体资产和村集体土地、水面、“四荒”、矿产等资源交易和经营处置获得的收益,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开具收款收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对完成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农村综合产权
17、交易的资金,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合同和工程验收结果统一审计结算。第七章 行政管理与监督、纪律责任第十三条 各项目所在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二级单位及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对项目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人处以罚款;镇(场)财政管理中心将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五
18、条 对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第八章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镇(场)公共资源(
19、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随县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按照“五统一”(统一交易平台,统一镇(场)集体招标主体,统一交易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监管机构)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各镇(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的二级单位及镇(场)村级工程建设、农村综合产权交易、采购和生产生活服务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20、、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镇(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的要求(一)招标程序镇(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程序本着易于操作、简明快捷的原则,一般项目遵循下列程序进行:1、招标条件、方式、范围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批);2、招标公告的制作和发布(由项目招标人制作,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签发);3、接受投标人报名并登记;4、制作并出售招标文件(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5、现场踏勘及答疑;6、接收投标文件和举行开标会;7、组建评标委员会并组织评标;8、中标结果公示;9、发出中标通知书及签定合同。较小工程建
21、设项目(5万元以下)或施工技术要求不高、工艺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按下列简易程序进行:1、交易条件审核备案;2、制作并出售招标文件;3、接收投标文件和举行开标会;4、确定中标人并签发中标通知书;5、签订合同。(二)招标主体招标的主体(也称招标人)只能是交易项目的业主或责任单位;各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不能代替招标主体行使职责和权利。招标人的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各自镇(场)的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三)投标主体投标主体包括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依法组织并有
22、合伙协议的合伙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而言,5万以下的项目不需施工企业资质;5万及以上则需施工企业资质)。法律法规对投标人资格有要求的,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四)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认为需要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内容及标准。在开标后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五)招标条件招标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进入招标程序:1、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获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3、有项目业主或责任单位;4、有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5、项目地点、内容、要求应明确并可以
23、量化;6、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已获得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国家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招标范围和方式招标范围由招标项目的业主或责任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和性质确定,招标方式由镇(场)公共资源(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批准。招标项目的业主或责任单位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分解成多个小项工程进行招标。同一业主同批次交易的多个同类型项目的总金额或一个招标项目的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招标方式分两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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