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IPO不予核准决定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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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监会IPO不予核准决定汇总(最后检索日期:2011.12.14)1.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33.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44.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5.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66.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77.宁波乐歌视讯股份有限公司88.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99.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1010.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1111.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1212.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13.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1414.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1415.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16.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
2、限公司1717.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18.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919.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1920.大庆油田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122.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23.上海利步瑞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324.深圳市金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425.山东舒朗服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526.深圳华力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627.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728.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81.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724号北京京客隆商业集
3、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0月14日举行2011年第225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租赁控股股东朝副公司的房产自2004年1月1日起租赁期限20年,第一年租金990万元,每5年递增5%,上述租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2011年6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上述租赁资产无偿划拨给弘朝伟业,弘朝伟业与你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上述租赁资产划拨后租金未变。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
4、充分合理解释。此外,你公司在申报材料中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在现场聆讯中也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解释,保荐机构未就上述事项按照有关要求予以核查,无法判断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及其对你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
5、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2.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予核准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725号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9月28日举行
6、2011年第217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的关联销售分别为60,387.72万元、26,419.60万元、32,326.18万元和25,535.16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4.87%、30.37%、28.35%和33.35%,你公司业务独立性存在严重缺陷。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7、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3. 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予核准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701号烟台招金励福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
8、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0月12日举行2011年第224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异地搬迁扩建项目,新厂区的主要设备全部为新购,投产成功后,你公司(招远本部)现有生产厂房将全部拆除、主要设备将全部报废。你公司新建项目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发审
9、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4. 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予核准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10、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11700号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10月12日举行2011年第22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申报材料,榆林正泰系纳入榆林市商务局管理的国有控股企业,为你公司第一大客户,你公司在申报期对其销售占比分别为56.27%、48%、51.41%和54.49%。榆林正泰有19名职工为你公司股东,合计持有你公司1.73%的股份,该19名职工中:闫志
11、远、韩增秀、周润合3人合计持有榆林正泰34.97%的股权;景强、马志东、周润合3人分别担任榆林正泰的监事、副总经理和董事。你公司与榆林正泰职工存在利害关系,在独立性方面存在缺陷。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
12、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5. 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予核准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533号云南文山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9月5日举行2011年第19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
13、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锰铁合金销量2008年至2010年分别为11.05万吨、10.63万吨和10.74万吨,锰矿石的销量分别为8.16万吨、13.69万吨和16.30万吨,在销售数量未有大幅变化的情况下,你公司销售费用逐年下降,管理费用2009年和2010年均低于2008年;你公司报告期内存货在销售数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大幅增长,2008年末、2009年末、2010年末及2011年6月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874.29万元、27,490.39万元、42,358.39万元和67,528.44万元;你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2009年、2010年及2011年上半
14、年分别为-5,275.58万元、-16,815.17万元和-12,651.52万元,远低于同期净利润;你公司主要产品锰铁合金及高锰酸钾2008年至2010年毛利率逐年下降,仅在2011年上半年有所上升。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说明,无法判断上述事项是否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国家发改委意见(发改办财金20111537号)认为“在该公司确保产能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其募集资金投向无不同意见”。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现有铁合金产能13万吨/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将提供节能减排及环保水平较高的锰铁合金生产能力20万吨/年,扣除按承诺关闭的6台6300KVA、1台12500K
15、VA电炉对应的产能后,你公司将新增锰铁合金约14万吨/年的产能,锰铁合金总产能将扩大到约27万吨/年。你公司未就募投项目实施与国家发改委意见不符的原因和募投项目是否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作出合理说明。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
16、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6. 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予核准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509号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8月17日举行2011年第178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
17、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申报材料及你公司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例如,你公司在申报期存在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即向自然人预付购房款的情形。截至2011年6月底累计预付购房款12,175.56万元,而你公司向自然人所购房产全部处于出租状态,你公司尚未取得房产租赁人放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所租房产的书面声明。你公司能否取得该等房产的权属存在不确定性,该等情形将可能导致你公司的经营计划调整。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
18、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7. 宁波乐歌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予核准宁波乐歌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510号宁波乐歌视讯
19、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8月17日举行2011年第18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2010年营业收入较2009年增长66.96%,增长幅度远高于同行业规模相近公司水平;2008年至2011年1月6月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23%、39.65%、38.65%和38.30%,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作出充分解释,无法判断上述事项的合理性及对你公司持
20、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1、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8.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予核准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508号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1年8月26日举行2011年第189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收入、净利润规模较小,主要产品为环卫专用车辆和垃圾中转设备,该类产品存在销售对象变化较大的特点,你公司
22、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基本没有重合。你公司2011年1月至6月新增客户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42.15%,2010年和2009年,该比重分别为44.69%和40.28%。在此情况下,你公司本次募投新增产能合计2800台/套,较目前产能1630台/套增加约1.72倍。今后是否有足够新增客户用以消化该产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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