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IB业务的税务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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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IB业务的税务筹划 随着股指期货在中国上市,IB业务应运而生,推动着金融期货的发展。期货公司虽然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产生,但商品期货的局限性使得期货公司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应该说,在股指期货推出前,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说法还仅是停留在概念上,股指期货作为一个连接诸多金融机构的产品,使期货公司实质性地进入了证券、基金、银行、保险等组成的大金融圈。 股指期货业务下,期货公司的一个基础功能是作为一个交易经纪商的身份提供交易结算服务。证券公司目前则不能向客户提供这项服务。而股指期货的大量投资者来自于有着丰富股票投资经验的证券公司客户,这就产生了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向其
2、提供介绍客户的服务,亦即IB(introducing broker)业务。 IB业务是股指期货推出后期货公司重要的经营模式及收入来源。这块收入将会随着金融期货的持续发展为期货公司提供巨大的利润来源,也会成为证券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期货公司在向证券公司支付IB业务报酬的时候双方都会产生一些税收成本,这对IB业务造成重要影响,形成一定的发展阻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以寻求合理减少税收成本。目前IB业务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关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
3、款和价外费用。同时也列出了例外情形,但仅限于: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要说的是,对上
4、述第5条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一个留给财税主管部门应对发展变化和具体事项的兜底条款,必须有财税部门的具体通知或批准才可以。股指期货在我国属于新生金融产品,IB业务与之相伴而生,同为我国经济领域中的新生经济现象和企业经营行为。目前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尚未对期货公司的IB业务做出允许其扣除支付给证券公司报酬后的差额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期货公司在IB业务中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需要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而其中的一部分如果作为IB报酬支付给证券公司,则证券公司对取得的该部分IB收入也需要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这就出现了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对该部分IB报酬重复缴
5、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问题。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对IB业务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行业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财税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建议,对期货公司的IB业务允许其扣除支付给证券公司报酬后的差额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这主要是因为与一般工商业经济活动中单纯的介绍客户业务相比较,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之间的IB业务有下述重要不同点: 首先,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IB业务需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资格核准和严格的日常监管。国家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对IB业务给出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指引。这意味着其业务的系统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是具有强制保障的,从而该业务的平稳有序发展也有了保障。 其次,证券公
6、司和期货公司的IB业务具有针对同一项目合作完成的特性。证券公司在IB业务中不是简单的介绍客户的行为,其行为和经营条件的基本线是受到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刚性约束的,必须在配备达到规定标准的信息系统、设备、专业人员的基础上,配合期货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客户提供了一系列必不可少的服务,比如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与交易设施、投资者风险揭示及对客户必要的风险通知等。 由此来看,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IB业务具有针对同一个业务项目(或对同一客户的完整服务)双方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的特征,其业务上的分工合作是其实质,介绍客户只是其部分的外在形式。而营业税作为一种流转税,是对在不同经济组织之间发生应税行为过程
7、中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征收的税种,真实的交易与对应的收入流转应该是营业税的计税基础。 在IB业务过程中,期货公司收取IB客户的手续费,然后将一部分作为报酬费用支付给证券公司其实质上并非是两次交易行为,而是双方作为一个业务联合体针对同一服务对象的一次交易,交易的双方应该是客户和IB服务联合体(即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而期货公司是利用其独有的经纪商资格身份(类似于建筑业的业务承包身份,也是一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有资质)先从双方共同服务的对象身上取得收入,然后将其中的一部分转移支付给证券公司,实质为同一交易的收入分配。 此外,就其对相同客户的不同服务阶段中起到不同作用这一点来看,IB服务联合体对
8、客户的服务又具有运输企业的联程转运和旅游企业的合作方代接团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IB业务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规定的关于运输业、旅游业、建筑业的例外情形具有共性,也应允许期货公司从收入中扣除IB费用后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证券公司则对取得的IB报酬依法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没有流失,从而又实现了避免重复纳税这一税法精神。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分析 根据财税200929号文规定的内容: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
9、)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根据国际上IB业务通行概念,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的IB报酬费用带有佣金的性质。可是具体结合我国的税法进行分析,如前面就营业税讨论时提到,相较于税法中界定的佣金性质,IB佣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证券公司在提供IB服务(我们界定为同一项目的分工合作)的时候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会发生必要的费用,因此证券公司从期货公司取得的收入带有弥补费用和收入分配的报酬性质。 因此,对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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