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电子教案7 票据法(31P).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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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七 票据法 一、教案头单元名称:票据法学时:2项目票据法学习型工作任务了解票据法相关知识教学目标知识目标技能目标态度目标1、票据法律制度。2、汇票。3、本票。4、支票。1、能掌握票据行为、票据的权利和票据抗辩权。2、掌握汇票种类及相关规定。3、掌握本票种类及相关规定。4、掌握支票种类及相关规定。1、培养对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认识。2、区别使用三种票据。能力训练任务及案例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当事人的权利;票据的更改、伪造、变造与涂销;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汇票、本票、支票制度的主要内容等。教学重点教学难点重点:票据行为、票据当事人的权利。难点:汇票。教学方法、手段采用多媒体教学方法,将图
2、片、文字相结合进行讲解。教学组织形式利用多媒体图片、案例的方式让学生初步认识票据法规定。教学条件课件、动画、黑板、教科书作业备注二、教学内容(一)概述票据法课程的主要内容涉及票据与票据法的一般问题;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当事人的权利;票据的更改、伪造、变造与涂销;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汇票、本票、支票制度的主要内容等。(二)预备知识公司法、基础会计相关知识。(三)任务实施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将多媒体图片、案例相结合,学生会合法使用三种票据。通过布置课后作业,进一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四)教学内容1、票据法律制度。2、汇票。3、本票。4、支票。5、法律责任(五)检查评价教学过程进行到最
3、后,组织学生对本次任务学习进行自评,小组内同学进行互评,最后由老师对个人或小组完成点评等多项评价方式,更好检查学生学习效果和老师的授课成果。单元七 票据法一、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票据法是我国民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票据法课程的主要内容涉及票据与票据法的一般问题;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当事人的权利;票据的更改、伪造、变造与涂销;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汇票、本票、支票制度的主要内容等。(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1、票据概述1)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是记载一定文字,
4、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文书凭证。包括钞票、发票、提单、仓单、保单、车票、船票、机票、债券、股票、借据、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是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票据在经济生活中常常使用,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可见我国票据立法采取了合并主义或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2)票据的特征票据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般有价证券的特征,同时又具有自己独立的特征。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票据具有以
5、下特征:(1)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之发生、移转及行使三者全部与证券有不可分离关系是也。票据权利的产生以作成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并提示票据为必要。可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根据票据法理论,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只能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来确定, 票载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任何事项都不得作为确定票据权利义务的根据;(4)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依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其制作、转让、保证及承兑的方式等,票据法都有明确的规定,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要素和款式作成,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5)
6、票据是流通证券,流通是票据的重要特征,是票据所采取之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6)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7)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法理论上的无因性,指的是票据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票据权利就产生,其效力原则上不受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的影响;(8)票据是提示证券;(9)票据是缴回证券;(10)票据是特殊的动产。2、票据法概述1)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2)票据法的特征(1)强行性而非任意性票据法虽然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或部门法,但其对于民法中的任意规范采用较少,票据法中的规定几乎都是强行性规定。(2)技术性而非伦理
7、性票据法的规范更多考虑的是方便交易、繁荣市场的技术上的要求,而较少受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思想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的影响,是一种技术性规范。(3)私法兼具公法性票据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票据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但其也规定了大量的公法性规范,体现了票据法的公法性特征。(4)国内法兼具国际性票据法虽然属于国内法,但却具有较强的国际统一性。各国的票据立法都尽可能地与国际票据规则接轨,使各国的票据法在内容上日渐趋同,票据法也因而成为国际间统一化程度最高的法律。(5)实体法兼具程序性票据法属于实体法,但同时又有许多程序性规定。票据的运作注重程序,许多规定都体现了票据法
8、程序的严格性。3)票据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国际统一化趋势(1)票据法的历史发展一般认为,近代票据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依托于12、13世纪意大利地中海沿岸城市发展起来的商人法,它主要表现为商业习惯和商业规则,为各国商人所共同接受。大约在17世纪以后,随着国家主权的兴起,各国相继颁布自己的商事法律,由此形成了各国成文的票据法。到20世纪30年代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制定之前,世界上曾存在有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三大有代表性的票据法体系。凡仿效法国票据立法的国家,在理论上被称为法国法系,包括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希腊、土耳其及拉丁美洲各国。凡仿照德国票据立法的国家,在理论上被称为德国法
9、系,主要包括奥地利、瑞士、丹麦、瑞典、匈牙利、日本、挪威等国。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制定以后,法国法系与德国法系实际上形成了日益趋同的“日内瓦票据法系”。英美国家的法律理论及实践与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不同,其票据立法也有自己显著的特色。英美票据法体系的国家除英国、美国外,主要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及一些英属殖民地国家。(2)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19世纪末20世纪初,票据随着贸易和旅游的发展而广泛流传于国际间,票据法各自为政的局面已难以适应这一发展,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问题引起了国际范围的广泛关注。自20世纪以来,统一票据法的国际活动主要有三次,分别是:海牙统一票据法会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会议及联
10、合国统一票据法活动。4)我国票据立法的发展我国历史上很早就有了类似于票据的汇兑支付工具,但受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制约,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票据的实践一直未能得到制度化和法律化。学者们多认为,现代意义的票据是出现于唐代的“飞钱”。清朝末年,西方银行带来了西方的票据制度,并逐步取代了我国原有的钱庄及票据制度。至国民党政府制定票据法,完全采用了西方国家的票据制度,规定了由西方传来的汇票、本票和支票这三种形式的票据。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经济形式基本限于国营经济,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分配和调拨也绝大部分依靠国家计划来实现。国家实行严格的现金管理,注重银行信用,限制和取消了商业信用,致使票据制度
11、基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在我国法制史上,票据法仅有很短的历史。1907年清政府宪政编查馆聘请日本学者志田钾太郎起草票据法,于1911年完成起草工作。该草案未能颁布实施。1913年民国政府法典编纂会以志田钾太郎为顾问重新起草票据法,形成了新的票据法草案。该草案也未能公布实施。1922年北京政府成立票据法编纂会,起草票据法,先后起草了若干个草案,但都未能公布。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制定了票据法,于1929年9月28日通过,同年10月30日公布实施,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票据法从此诞生。次年7月1日国民政府又公布了票据法实施法共20条。这部票据法在中国内地施行到1949年,目前仍在台湾地区施行。中华人民共
12、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旧中国包括票据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在此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国一直是用行政办法来管理票据,对票据的使用进行严格的限制。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票据又重新受到人们的重视和使用,调整票据活动的规则也逐步出现,这些规则起初是零散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1986年9月,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暂行条例(草案),向金融界、法律界征询意见。1990年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讨论稿),1991年9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修改稿),于1994年经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终于在1995年5月10日,由第八届全国
1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月l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票据法由此诞生。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21日发布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同年10月1日施行。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9月19日又发布了支付结算办法,同年12月1日生效。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公正而及时地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最高人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于2000年2月24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0年11月14日公布,于同年11月2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的票据法体系得以基本完善。【例题】张
14、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答案:B(二)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与票据运作有关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票据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两大类。非票据关系又可以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1)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具有自己的特点:(1)票据
15、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只有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票据行为之外的任何行为,即便是票据法中规定的行为,也不能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2)票据关系的内容是以金钱为内容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当事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与所承担的票据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3)票据关系具有多重性在票据流通的过程中,随着票据当事人的不断增加,票据关系的数量也在增加;再加上汇票的承兑、汇票及本票的保证等票据行为的出现,在同一张票据上也会产生多个票据关系,从而使票据关系具有了多重性。(4)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所谓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一经合法成立,就与其
16、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相分离,独立于基础关系之外,其效力一般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即使其基础关系存有瑕疵,一般也不会影响到票据关系的效力。(5)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所谓票据关系的独立性,是指各个票据行为及其所引起的票据关系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各个票据行为及票据关系的效力互不相关。一个票据行为及票据关系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票据行为及票据关系的效力。2、票据关系的种类(1)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发行关系因票据的种类不同,票据的发行关系分为汇票的发行关系、本票的发行关系与支票的发行关系三种。(2)因票据的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背书关系票据背书关系的当事人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或将
17、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被背书人行使。背书人对被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义务。(3)因票据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承兑关系票据承兑关系仅存在于汇票法律关系中。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与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间便形成了确定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4)因票据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保证关系票据保证关系中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内容与被保证人相同。(5)因票据的参加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参加关系票据参加关系分为参加承兑关系与参加付款关系。我国票据法中对参加承兑与参加付款均未有规定。(6)因支票的保付行为而产生的支票保付关系所谓支票的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义字
18、样并签名的行为。支票的付款人进行保付行为后,其付款义务与汇票承兑一样。支票上的所有债务人均因付款人的保付行为而得以解除票据义务。我国票据法中也没有支票保付的规定。3、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参与票据关系,享受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票据当事人作出不同的分类。(1)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这是根据当事人是否随票据的出票行为而出现所作的分类。凡随出票行为直接出现的当事人,称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不随票据出票行为出现,而是随着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出现的当事人。(2)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关系主体这是根据票据当事人在
19、票据上的地位所作的分类。通常讲,持有票据者,享有票据权利,为权利主体。在票据上进行票据行为并签章的人,负有相应的票据义务,是票据的义务主体。票据中的关系主体是指虽然票据上记载有某一主体的名称或姓名,但他既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负有绝对付款的票据义务,他的存在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4、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关系,又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它包括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两大类,后者也称为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中规定的,与票据有密切关系,而非由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以
20、下几种:(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持票人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时,有权要求付款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以证明持票人因提示承兑而向付款人交付了票据。(2)票据返还关系票据返还关系主要有三种:(1)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后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以消灭票据关系或据以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义务关系;(2)持票人因获得承兑或者不获承兑、不获付款后请求付款人退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3)正当权利人请求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3)票据复本的签发与返还关系我国票据法中没有关于票据复本的规定。(4)誊本的持票人与原本持有人之间的票据原本返还关系我国票据法中也没有关于票据誊本的规定。(5)利益偿还关系
21、持票人因未在票据权利时效之内主张权利或因手续的欠缺而使票据权利消灭的,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实际所受利益限度之内予以偿还的权利义务关系。(6)损害赔偿关系票据当事人因违反票据法的规定致他人损失,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5、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因而也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包括三种: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资金关系和票据的预约关系。(1) 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原因关系,是指存在于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所谓授受票据的直接的当事人,是指票据的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2) 票据的资金关系票据的资金关
22、系,一般是指汇票或者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或者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的委托付款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资金关系中的资金义务人是出票人,但当出票人是受他人的委托而为他人出票时,资金义务人即为该他人。(3) 票据的预约关系票据的预约关系,是指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就授受票据所达成的合意。票据预约不仅存在于票据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同样也存在于票据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6、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之间,存在着既相互独立、互不牵连而又在一定情况下相互牵连的关系。以彼此分离、各自独立为原则,以特殊情况下的相互牵连为例外。1)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必证
23、明票据原因关系,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原因关系欠缺对抗持票人;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只应按票载文义确定,而不能以票载文义之外的票据原因关系来改变;有效成立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不受原因关系效力的影响。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1)持票人通过出票、背书等行为取得的票据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非取得代替出票人向付款人行使的一种基于资金关系上的请求权。(2)即使存在票据资金关系,付款人也不因此当然成为汇票上的债务人,付款人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承兑、付款,付款人仍然可以不承兑、不付款。(3)出票人不得以自己已经向付款人提供了足够的资金为理由,拒绝持票人或者出票人的其他后手向其行使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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