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油交割实施细则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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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用油交割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 根据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暂行)和船用油交易、交割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船用油入库:(一)入库申请 交易商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交船用油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申请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数量、入库时间、入库方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交易商应保证所入库船用油的质量达到交易所要求的交割品级。交易所应考虑指定交割仓库库容等情况,在一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二)船用油入库1. 交易商应当在交易所指定时间内向指定的仓库完成入库,并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货物质量、数量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入库质
2、量检验: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检验为准。检验机构应当在货物入库前对船舱内货物进行混合取样,样品应分为A、B两份,A样化验,B样封存。如遇入库前后货物质量不符,入库货物品质以封存B样检验结果为准。取样时,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交割仓库、货主三方应同时到场,不到场者视为认可指定检验机构取样结果。 入库数量检验:货物入库数量以岸罐检尺的计量数量为准。2. 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确认无误后再卸货。货物入库提交单证:国产货物: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进口货物:除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或加盖交易商公章的复印件外,还应提供进口货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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