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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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摘要文章通过具体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与国际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法规等的比较,指出该具体准则存在的问题,对该现行准则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提出建议?关键词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国际会计准则关联关系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国有企业改制或重组的产物,并且存在产权不清的情况,使公司从上市之初就产生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可能性?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关联交易具有名目繁多?交易频繁?涉及面广又极不规范等特点,这也从另一个层面说明我国关联披露准则在信息披露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以及规范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一
2、关联方关系关联披露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 “关联方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24号)都将控制?重大影响作为关联方关系的特征?但有以下不同:(1)关联方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前者包括合营企业, 后者未包括;前者仅将“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关联方 ,后者还将受这些关联自然人“间接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作为关联方?(2)对控制的定义有所差异?准则24号规定,“控制”是指“直接地或通过子公司间接地拥有一个企业半数以上,或相当大数量的表决权,并且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指挥该企业的财务与经营决策”?关联披露准则将“控制”定义为“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
3、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同时在指南中指出,控制“主要”有两种途径: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达到控制的目的;以所有权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显然,我国关联披露准则一是强调了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二是在定义中没有用拥有所有权来表述,同时也不排除不拥有所有权情况下的控制,留有一定的余地,但在准则或指南中没有明确指出?(3)对重大影响的定义有所不同?关联披露准则规定: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
4、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并在指南中说明,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另一方具有重大影响?准则24号则指出,施加重大影响可以通过若干途径,通常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诸如参加政策的制定过程?重要的公司间交易?管理人员的交换?技术资料上的依赖性等方式;重大影响可以通过股份的拥有?章程或协议达到;对于拥有股份的情况,重大影响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的定义来假定,即“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清楚地表明并非如此?相反,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
5、有被投资者20%以下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明显地表现出这种影响?所有权基本上或大部分为另一投资者拥有,并不排除某个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可见,准则24号对拥有表决权情况下的重大影响以20%为标准,而关联披露准则对重大影响的定义没有用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加以描述,概念表述比较模糊,原因可能是“20%”标准不能涵盖我国重大影响的诸多情形?但实务中往往是以20%的标准作为衡量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准,显然与准则制定者的原意有所出入?值得一提的是,在解释关联方关系概念时,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应包括8个方面,其中包含: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
6、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尽管关联披露准则第6条和准则24号第6条(2)?(3)款均规定不将“仅仅因为业务往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依赖性”作为关联方,但笔者认为,就我国当前的会计环境而言,在存在这种重要经济依赖性的情况下,其交易的公允性很难让人信服,故应将由于重要经济依赖性而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作为关联方,纳入会计准则规范之中,作为必须披露的信息?鉴
7、于我国企业控制形式多样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1)仅规范“拥有表决权”前提下的控制是不够的,应在关联方披露准则或其指南中加进“其他控制的情形”?(2)“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一般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的表述,显然将“20%”作为关联方关系的一个取舍点?尽管确认关联方关系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实际情况表明,仅此规定是不够的?一则目前我国沪深两地有不少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0%,但仍具有重大影响;二则目前已出现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这“20%”将“关联方非关联化”来逃避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由此,建议在准则指南中应加进“若拥有的表决权低于20%,则持有被投资子公
8、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比最高者,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3)建议借鉴国际惯例将“合营企业”从关联方披露准则中剔除,单独制定“合营企业具体准则”进行规范?因为合营企业的主要特点是:投资各方均不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单独做出决策,必须由投资各方共同做出决策?所以,在投资各方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情况下,各方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企业与合营企业的交易也应该是公平基础上的交易,从而也就不具有构成关联关系的经济基础?(4)将“关联自然人间接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作为关联方,一来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来也切合我国实际?二关联方关系的披露在存在控制关系情况下,不仅可能影响报告企业与控制方之间的交易,而且也足
9、以影响报告企业与其他各方的交易?所以,关联披露准则?准则24号及其他主要国家的会计准则均规定:当存在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说明关联方的关系?在存在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在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可以不披露关联方关系;在发生交易时,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不同的是,关联披露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比准则24号更详细,这主要是为了与我国的其他法规衔接一致,以满足证券市场的要求?再者,准则24号不要求管理者确定“控制但没有交易情况下的影响程度”;而关联披露准则未提及?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完善准则时应明确:能够确定影响程度的,应说明其影响程度;对不能确定影响程度的,应说明不能确定影响程度的
10、原因?需说明的是,关联披露准则将关联方关系的披露仅限于企业,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情况下不要求披露,也不要求对关键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披露?这符合准则制定时的实际情况,但缺乏前瞻性?我国2002年发布的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的通知指出:“对公司控股股东(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左右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应介绍其姓名? 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最近5年内的职业?职务”;还规定,“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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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联 关系 及其 交易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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