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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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013-2014年度)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粮食流通 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
2、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3、。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制度要求,制订本省的地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由湖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湖南省统计局批准。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粮
4、食流通统计制度 三、粮油商品目录及折合率 四、主要名词含义 五、主要指标解释 (一)粮食流通报表部分 (二)仓储设施建设报表部分 (三)粮油加工业报表部分 (四)机构人员报表部分 六、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抽样调查制度 七、报表目录 八、调查表式 (一)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XL01表) (二)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XL 02表) (三)重点大米、小麦粉、油脂加工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旬报表(XL 03表) (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4表) (五)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5表) (六)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6表) (七)非国有
5、粮食收储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07表) (八)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其中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07-1表) (九)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其中外资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07-1-1表) (十)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8表) (十一)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其中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8-1表) (十二)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其中外资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8-1-1表) (十三)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9表) (十四)转化用粮企业(其中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粮食收
6、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9-1表) (十五)转化用粮企业(其中外资企业)粮食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09-1-1表) (十六)商品油脂收储企业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10表) (十七)商品油脂收储企业(其中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10-1表) (十八)商品油脂收储企业(其中外资企业)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10-1-1表) (十九)商品油脂加工企业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11表) (二十)商品油脂加工企业(其中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11-1表) (二十一)商品油脂加工企业(其中外资企业)收支存平衡月报表(XL 11-1-1表) (二十二)粮食和食用油脂
7、油料省际间流向月报表(XL12表) (二十三)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月报表(其中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XL12-1表) (二十四)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月报表(其中外资企业)(XL12-1-1) (二十五)重点粮食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月报表(XL 13表) (二十六)粮食库存分年限月报表(XL 14表) (二十七)粮油分品种总库存月报表(XL 15表) (二十八)粮食和油脂折合率年报表(XL 16表) (二十九)各类粮油企业单位数年报表(XL 17表) (三十)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表(XL 18表) (三十一)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XL 19表) (三十二)农户粮食、
8、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XL DC18-1、19-1表) (三十三)城镇居民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XL DC18-2、19-2表) (三十四)各类粮油企业粮食、油脂油料收支存情况年报表(GL17表) (三十五)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统计年报表(GL 20表) (三十六)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年报表(GL 21表) (三十七)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GL 22表) (三十八)粮油加工业企业单位数与生产能力年度汇总表(GL 22-1表) (三十九)粮油加工业主要经济指标年度汇总表(GL 22-2表) (四十)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量、原料消耗、库存年度汇总表(GL 22-3
9、表) (四十一)粮油加工业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原料基地、仓储设施及研究开发投入年度汇总表(GL 22-4表) (四十二)粮油加工业企业单位数、副产品产量与产品销售价格等年度汇总表(GL 22-5表) (四十三)粮油加工业停产企业单位数与停产能力年度汇总表(GL 22-6表) (四十四)粮油加工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GL 23表) (四十五)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GL 24表) 一、总 说 明 (一)本调查项目的目的意义。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工作,促进粮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
10、在粮食流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本调查项目的统计对象和范围。在湖南省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和粮食经纪人等。 (三)本调查项目的主要指标内容。粮食流通统计中各类粮油企业的收购、销售、进出口、库存和价格,以及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中城镇、农村居民户、从事粮油收储、加工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生产、消费、省际间购销等指标,及时地反映粮食的地区流向、库存品种布局、消费去向和粮食价格变动情况;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和投资情况等指标,反
11、映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生产量、研究开发投入和工业总产值等指标,反映粮油加工业的生产规模和主要粮油产品的产能和产量;粮食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构成等指标,全面了解和掌握全行业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变化。 (四)本调查项目的时间要求和调查频率。夏粮小麦、早稻、油菜籽和秋粮主要粮食品种和地区的季节性收购报表,采用五日报告制度;粮油价格监测、采用每周报告制度;重点大米、小麦粉、油脂加工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报表,采用每旬报告制度;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商品收支、国家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油收支、中央和地方各级储备收支报表、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商品收支、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
12、商品收支、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收支和粮食批发市场报表,采用每月报告制度;粮食库存年限、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报表,采用每季报告制度;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农户储粮基本情况,采用每半年报告制度;各类粮油企业粮食和油脂油料收支存、城乡居民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存报表,粮食仓储、粮油加工业、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报表,采用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年末调查。必要时,根据粮油市场形势变化,调整监测频率和统计范围。 (五)本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法、组织方式和渠道。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通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调查、汇总上报的组织方式,对辖区内各类粮食、油脂企业和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全面调查、重
13、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完成相关统计调查项目。即国有粮食企业、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加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按照涉粮涉油即统的原则,采取全面统计报表;粮食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采取重点调查;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针对农户、城镇居民、以及餐饮企业的粮食、食用油收支等情况采取抽样调查。 (六)本调查项目的调查结果提供使用范围。社会普遍关注的主要粮食品种的季节性收购、国家调控政策执行等情况,通过电视、政府网站、报刊杂志向社会发布。凡涉及内部参阅和确定的密级事项的统计调查内容仅向省政府领导、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
14、合反映我省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的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家粮食流通现状、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内粮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粮食仓储设施和基础建设投资统计、粮油加工
15、业统计、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统计等。 第四条 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的部门和经营活动(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业务和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养殖、饲料及食品酿造、酒精、淀粉等加工等)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 第五条各地要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粮食统计的科学性。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
16、代化。 第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制发各类粮油企业电子报表。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统计法,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对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要求,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保证本级财政预算中的统计工作经费。各类粮食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有
17、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施统计调查,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业技能,熟悉统计业务。要为统计人员完成统计任务提供保障,让统计人员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情况。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
18、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组织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各类涉粮涉油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根据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拟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章
19、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各类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 第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
20、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粮食行政部门管理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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