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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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序号收取项目收取依据收取范围对象收取标准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外来建筑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业企业准入备案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黟建管201354号)本县辖区内建筑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500万以上工程收取5%,500万以下工程收取10%县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保证金由县人社局收取一、执收单位责任: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2施工企业在
2、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由人社部门牵头,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2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省政
4、府令第206号)本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保证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矿种、矿区登记面积、开采方式、采矿许可剩余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保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存保证金金额单位面积缴存标准矿区登记面积采矿方式影响系数面积影响系数(按照累进制计算)采矿许可剩余年限(剩余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国土资源局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采矿权人在与负责缴存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一、执收单位责任:1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法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2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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