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现实意义及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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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 献 综 述一、本文写作的目的和现实意义 辩诉交易制度是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但因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具有独特的价值而为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所引入。我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抵触辩诉交易制度的,然而2002年4月在黑龙江牡丹江铁路法院审结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却开启了国内使用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先河。这引起了国内媒体的关注,也由此引发了学术界新一轮的探讨风潮。辩诉交易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中国能否借鉴以及该如何借鉴,便是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上不稳定的因素也日益增多。司法机关的任务十分繁重且艰巨,虽经公、检、法机
2、关工作人员夜以继日超负荷地工作,社会治安状况仍不见好转,人民没有安全感。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诉讼效率的低下。低效率还造成案件大量积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司法公正更是无以体现。而国内一些学者仍坚持理想主义的绝对司法公正观,并以此为由来排斥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借鉴引入,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符合现代法的契约自由精神,不仅能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能够体现诉讼双方平等协商的民主精神,是适应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的。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但只要能对解决我国目前严峻的实际问题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我们就应该抛开狭隘的法律地域观,借鉴其
3、合理的成分,使之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服务。二、关于辩诉交易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外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自其产生以来,便毁誉参半。1970年Brady V U.S 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首次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第二年的杉特伯偻诉纽约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伯格再一次明确承认其合法性:“辩诉交易制度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它应当受到鼓励。”还指出:“通过辩诉交易来确定指控,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部分,基于诸多理由,它还是极受欢迎的一部分:它迅速有效地处理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它避免了审前羁押阶段由于迫不得已的拖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由
4、于缩短了从指控到处置阶段的时间,就使得有罪的被告人最监禁时,也有更大的可能复归社会”。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争议仍未停止。目前主张废除辩诉交易制度的学者认为,辩诉交易:(1)具有使无辜者被认定有罪的危险;(2)通过干扰对案件的日程安排,使法院行政复杂化;(3)不以证据为依据作出有罪判决以及不根据相关的量刑情节进行量刑的方式,削弱了程序的合法性;(4)给检察官制造了过重指控被告人的诱因;(5)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因为它看来像是把争议摆出来兜售;(6)实际上把审判职责从法官身上转移到检察官身上来;(7)在处理上制造了不公正、不均等,因为不同检察官对什么是适当的协议有不同的看法;(8)增加了量刑的不
5、平等现象。如此等等。在大陆法系国家,过去都是采取以国家机关的职权推进为特征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通过强化司法机关的权力来追求诉讼效率,但却严重损害了对公正价值目标的追求。因此,二战之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纷纷借鉴、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类型的合理成分,突出了对诉讼公正尤其是过程公正的追求,努力将提高效率与保障公正统一起来。辩诉交易制度则是很好地体现了这一要求,因此已为许多欧洲国家所引入。意大利在1988年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便专门增加了“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因为含有大量辩诉交易的成分,因此又被称为:“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程序”;之后,德国也在其刑事诉讼法中第407条规定了辩诉交易(处罚令程序),
6、只是在案件的适用范围上与美国不同。(二)国内关于我国能否借鉴及如何借鉴辩诉交易的探讨,随着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体制的改革而逐渐升温。综合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肯定说。辛中孝、陈卫东、李文健等学者都拥护在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他们认为,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有其借鉴价值,它:(1)确立了诉辩双方之间的协商机制;(2)具有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以及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理念;(3)确立了基本证据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定罪的制度;(4)解决案件双赢的现实主义态度;(5)提高诉讼的社会效益。但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需要克服以下障碍:强化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以及被告人程序主体价值;加强被害人对辩诉交易的制约;加强法官的司法审
7、查,特别是事实审查;推进诉讼民主化进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在侦查阶段获得辩护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 2、反对说。其中以孙长永在“正义”无价,如何“上市”?关于我国刑事诉讼引进辩诉交易的思考一文中的观点最具代表性:我国采取的是政策执行型诉讼目标模式,以实现实体正义目标为宗旨,在原则上不可能接受辩诉交易这种蕴涵平等主体间相互妥协精神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告人的客体地位使其不可能具有与公诉机关平等地讨价还价的能力,无法保证其公正性;辩诉交易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和“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相冲突;辩诉交易会对侦查、起诉和审判制度形成冲击,破坏正在完善
8、的程序法制;辩诉交易可能会加剧“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3、缓行说。刘计划在辩诉交易如何洋为中用一文中指出,我国目前正式确立辩诉交易的条件还不具备。在当前情况下,法官、检察官的素质不高,司法人员俞益年轻化但没有建立其有效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我国目前被告人权利保护不足,一些制度没有建立,如沉默权规则,一些制度不完善,如律师辩护制度;程序公正观念刚刚确立;司法环境不好,司法腐败较为严重。因此,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应当慎重行事。虽然国内学者对辩诉交易的意见不一,但主流的观点还是认为辩诉交易是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不过需要深入研究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具体国情,以避免产生新的司法腐败。关于如何在我国借鉴与规
9、定辩诉交易制度,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提出建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仅限于针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适用这一程序时双方须自愿,量刑应由法官进行,但应充分考虑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也有学者提出:适用辩诉交易不必限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应当根据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来加以限制;还有观点认为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由检察机关决定处罚。三、本文的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笔者撰写此文,首先从分析辩诉交易的涵义、特征及发展状况着手,指出:辩诉交易之所以能在美国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获得如此迅速的发展,是因为它适应了现代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潮流,体现了人们对现实主义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追求,能有效地保障刑事
10、诉讼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现代法的“契约自由”精神。因此,辩诉交易值得我国借鉴与引进。一方面,它能够有效地解决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诉讼效率低下、案件大量积压的问题;另一方面,它能够弥补我国由于刑事诉讼改革并不彻底所产生的盲点,完善我国相关的刑事司法制度。最后,笔者提出了在中国如何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构想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写作上采取的是层层推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其创新之处在于:突破了以前只是单纯地从理论上研究辩诉交易及其借鉴可行性与否的框架,而是着力研究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刑诉简易程序存在的将被告人诉讼地位客体化的缺陷;“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因没有约束机
11、制而产生的信用危机;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缺乏必要的合法性基础等,论证这些问题都可以借鉴辩诉交易的合理因素来解决之。另外,在具体构想方面,笔者提出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应结合刑事诉讼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来进行,尤其要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证据开示制度、法官审查制度和违约救济制度,然后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规定“辩诉交易程序”或“辩诉协议程序”,使之真正成为一项适合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论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现实意义及构想摘要:辩诉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逐步得到确认和发展完善,现在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确立。辩诉交易具目的公正性,内容合理
12、性和方式灵活性三个特征,它体现了人们对现实主义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追求,能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现代法契约自由精神。因此,笔者认为,该制度值得我国借鉴与引进,它对于解决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及完善相关的刑事司法制度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目前要在我国这样“超职权主义”的刑事司法土壤上移植辩诉交易制度是必须谨慎对待的,我国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深化刑事诉讼的改革,在此基础上,确立适合我国的辩诉交易程序。关键词:辩诉交易 司法效率 契约精神 简易程序 坦白从宽The significance of Chinas DrawingLessons From Plea
13、-Bargaining And ConceivesAbstract: Plea-Bargaining is a criminal judicial system of originating from U.S.A, which affirmed and perfected Step by Step in the 20th 70s. The now already most countries establish in the world it. Plea-Bargaining has three characteristics: Purpose fairness, Content ration
14、ality and way flexibility. It has not only reflected peoples pursuit to the just and judicial efficiency of realism, but also can ensur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side party of criminal suit, and it accord with modern “agreement free” spirit of law effectively. So I think, this system
15、is worth our countrys drawing lessons from and introduce. It has positive realistic meaning for solve the problem that lawsuit efficiency is low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 and perfect some relevant criminal judicial systems. But will transplant this system on the criminal jud
16、icial soil of such “ultra functions and powers doctrine”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we must treat it with cautions. China must perfect the relevant system further deepen the criminal judicial reform and establish Plea. Bargaining of the suitable conditions of our county. Key word: Plea-Bargaining ju
17、dicial efficiency spirit of the agreement tell the truth and will receive a lighter sentence法制日报2002年4月19日报道了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用辩诉交易审结一起刑事案件。该案中,被告人孟广虎和另外几人与被害人王玉杰因车辆争道而相互斗殴,致使王玉杰受重伤。检察院以孟广虎故意伤害罪向法院起诉,但因此案系共同犯罪,除孟广虎之外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在逃,故无法确定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因此,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拖就是两年。为了尽快结案,辩护人征得孟广虎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被
18、告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而控方则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2002年4月11日该案正式开庭,法庭在控辩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整个庭审过程仅花了25分钟。孟广虎故意伤害一案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辩诉交易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的首次亮相,其取得的效果是颇让人感到欣喜的。辩诉交易是司法资源有限与犯罪高速增长两者挤压下的产物,它对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一、辩诉交易之概况辩诉交易程序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1,至1970年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而获得合法性。所谓“辩诉交易”,是指刑事案件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控方检察官为了换
19、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以做出比原来罪行更轻或较少罪行的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一般通过律师)就有利于其最佳条件在法庭外进行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因这种讨价还价的交易一般发生审判的走廊过道里,故而被美国人又称为“走廊交易”。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辩诉交易具有其不同于其他诉讼制度的独特内容。辩诉交易制度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即目的的公正性、内容的合理性和方式的灵活性。第一,辩诉交易目的必须公正合法,即适用这一程序是为了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以维护司法公正。这里的公正体现为一种现实意义上的公正;第二,辩诉交易的内容必须科学合理,其内容主要体现为控方检察官以
20、作出比原来犯罪更轻或比原来数个犯罪较少罪名的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在法庭上作有罪答辩,且这种交易活动只能在法官开庭前并在庭外进行;第三辩诉交易的方式具有灵活多样性。它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承诺的;可以是被人当面承诺,也可以是律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而代表辩方允诺。用“讨价还价”一词来说明辩诉交易的灵活多样性,是再恰当不过的了。承不承认自己有罪,是否作有罪答辩,既是被告人自由意志的体现,也是其享有诉讼权利。辩诉交易制度是基于美国存在高犯罪率、刑事案件积案加剧的现实以及审判程序烦琐且耗费巨大的弊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投入的需要而出现的一项不同于法庭审
21、判程序的制度。自其产生以来,在美国便毁誉参半,但自从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之后,反对者大为减少,但多要求完善,提出了各种各样改革的建议,如加强监督等。无论如何,由于该程序操作简易,方式灵活,使得美国90%以上的案件都是以次种方式结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案件堆积如山的问题,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所以,可以不加夸张的说,离开了辩诉交易,“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2正因为美国实行的辩诉交易程序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及获得的重大成功,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刑诉制度在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的过程中纷纷仿效。最典型的如意大利1988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第444至448条便确立了辩诉交易程序,规
22、定被告人及律师不仅可以与检控方进行交易,而且还可以与法官进行认罪交易,甚至在检控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好处是可以减刑1/3。3另外,同属大陆法系国家的德、西、荷等国也都以不同的形式规定了辩诉交易制度。二、辩诉交易制度之价值分析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在道德与司法公正方面屡遭责难。但它仍然在当今社会获得了如此迅速的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适应了现代司法实践的需要,是追求“看的见的公正”、“公平至上,效率优先”,保障人权等现代司法价值观的发展在司未能实践和司法理论中的反映:一是人们在追求理想主义的司法公正的同时,更注意现实主义司法公正观的实现。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但从理
23、论上讲,司法制度不可能对每一个当事人和国家司法原则都做到百分之百的公正。永恒正义只是人们追求的理想而不是现实。就美国而言,其现实情况是:曼哈顿二百名助理检察官一年至少要经办十万起案件,其工作量之大,可以想见。即使如此,每年还是有大量案件积压。案件的大量积压和拖延办案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而通过辩诉交易简省办案程序和检察官的工作量,减少案件的积压,使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苦于证据灭失或证人失踪等原因一时无法收集到充分的证据的犯罪人及时认罪,这无疑对国家、对社会、对民众乃至对犯罪人都是现实的公正。如在Unite States V. Griffin案中,法官Eisele 对辩诉交易提出了反对意见:
24、辩诉交易程序有一种贬低所有参与者控诉方、被告人、甚至法官的倾向; 它为险恶的暗示留有“后门”而难保程序公正。由此所带来的结果是,公众的冷嘲热讽以及对司法程序正直品性丧失信心。二是司法办案效率已成为司法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经济分析原理与法律的融合导致司法成本效益观的产生(简称办案效率),效率已成为司法价值观的第二大因此。毋庸置疑,公正是司法价值观的第一大因素,但实践中由于证据不很充分等原因而导致一些犯罪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或迟迟不能受到法律的追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种情况无论以其他犯罪人还是对于国家、社会、民众等,都是绝对的不公正。可以说,办案效率低,案件积压越来越成为影响真正的司法公正实现的一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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