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支付结算业务操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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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支付结算业务操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基本规定一、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支付结算业务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二、在规定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和汇兑,委托汇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也是指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信用社全国特约汇兑,省辖汇兑系统、代签工行银行汇票以及综合业务处理系统等途径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三、信用社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四、信用社办理支付结算,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章 银行汇票一、信用社签发银行汇票,必须先收妥款项。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二、信用社代理签发他行银行汇票,应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签发银行汇票;2、向被代理行购置的印、押、证机具,按支付结算制度和被代理行的要求,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3、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
3、必须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向被代理行移存;4、按时向被代理行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5、社名、行号、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等变更事项须及时通知被代理行。三、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信用社必须严格审核银行汇票的有关事项。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转帐或支付现金。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余额退交申请人。四、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信用社提示付款的,信用社必须要求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五、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信用社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或有效证件。对于转帐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
4、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信用社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六、信用社对于持票人提示付款缺少银行汇票或解讫通知任何一联时,不予受理。不得受理未填明实际结算余额和多余金额的或实际结算更改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第三章 银行承兑汇票一、信用社通过联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严格审查申请人资格,并及时划转出票人缴存的保证金。二、会计部门接到银行承兑协议,必须审查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出票人是否在信用社开应存款帐户,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帐号是否相符,汇票是否统一印制的凭证。三、信用社要专人保管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
5、兑协议副本,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薄的金额必须经常与保存的第一联汇票卡片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四、信用社必须及时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五、出票人帐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信用社必须转入出票人的逾期贷款户,并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六、信用社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认真审查要素,审核无误,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按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七、信用社信贷部门按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必须交会计部门审核并
6、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作成转让背书,并专人保管汇票贴现凭证的第五联。八、贴现信用社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九、贴现信用社收到付款人开户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付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必须及时追索票款。贴现申请人帐户金额不足的,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社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十、信用社在办理贴现、转贴现时,应向承兑银行进行书面查询确认。第四章 支票 一、信用社受理支票,无论出票人送交还是持票人送交的支票,都必须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核对要素。二
7、、信用社受理现金支票,必须审查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四、支票的出具人预留信用社签章是信用社审查支票付款的依据。信用社受理支票,必须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签章是否相符。五、信用社出售支票每个帐户一般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出售时应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社社名和存款人帐号,并记录支票号码。六、存款人撤销、合并结清帐户时,信用社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收回注销,作当日凭证附件。第五章 汇兑转汇 一、汇兑的委托日期必须是汇款人向汇出信用社提交汇兑凭证的当天。二、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信用社开立帐户的,必须记
8、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信用社不予以受理。三、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社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四、汇款转帐支付的,严格按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操作。五、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汇入信用社支取现金的,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六、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七、汇款人对汇出社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信用社对已汇出的款项可以由汇款人申请退汇,退汇严格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信用社为转汇社的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八、汇入社对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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