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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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长 张应华 2014年1月23日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
2、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
3、监管提供平台。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交易范围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一)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来源的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众安全、依法应当招标的基础设施和
4、公共事业项目;(二)市直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项目;(四)全市统一组织的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采购项目;(五)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项目;(六)其他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三章 交易规则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规则、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出让、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
5、行交易。第十二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场交易:(一)项目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四)已实施抵押担保和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五)合法契约期限未满的;(六)项目业主单位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完成。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持有关批复文
6、件、技术资料、委托代理协议、交易文件等材料,办理进场登记。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的申请,统一安排交易时间和交易场所。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坚持精简原则,严禁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程序和环节。第十七条 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统一在“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介上公开发布。第十八条 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入库评标专家的
7、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专家库系统的日常维护。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或者全市的重大项目,需要指定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规定的封闭场所内开展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完成评标(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评标(审)之前需要清标的,应当在交易场所内封闭进行。第二十一条 评标(审)结果作出后,经评标委员
8、会成员、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项目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法定时间。第二十二条 交易结果通知书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复核后,由交易项目单位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格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制定。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用。严禁违规收费。第二十四条 投标(竞买)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交易活动结束后依法返还。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会同各
9、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推行网上审批备案、电子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和网上竞价。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汇总统计交易数据,按月向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报表,同时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第四章 交易监管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监督和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组织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一)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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