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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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结算案例汇编非单据条件背景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的、保兑的议付信用证 适用:UCP500 开证行:I银行 通知行:A银行议付行:A银行 使用方式: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有效地:在议付行柜台交单案情开证行:I银行开立了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并通过A银行通知受益人。保兑行:A银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并加具保兑。信用证:在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中有如下两项:1. 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受货人为I银行的指定人,注明运费已付,标明货由XXX港运往YYY港。2.特殊条件单据必须在船到港前到达I银行。随后信用证经修改了效期和装期。保兑行:A银行将修改通知受益人,同时通知受益人A银行对原证的保兑并不包括延展有效
2、期。受益人:向A银行提交了单据。保兑行:A银行经过仔细审核单据,认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随即向受益人付款,把单据寄往I银行并向其索偿。开证行:I银行审核了A银行寄来的单据发现有些不符点,为了便利交易,I银行与开证申请人联系接受不符点。申请人拒绝接受不符点,I银行向A银行发了如下内容的电传:“我行信用证1111项下单据计DM .00申请人因下列原因拒绝接受单据:1.装船日期没有按信用证表明货物在最迟装船日或之前在装货港已经装船,提交的运输单据仅表明货物在集装箱集散地接受监管。2. 迟交单,I银行在船到后一天收到单据。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请指示。”问题(1) 你会开立这份信用证吗?(2) 你会
3、通知这份信用证吗?(3) 你会对这份信用证加保兑吗?(4) 你同意I银行所提的不符点吗?(5) 保兑行可以单方面撤销对信用证的保兑吗?(6) I银行提出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合适吗?未详细规定产地国背景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 适用:UCP500 开证行:I银行 通知行:A银行 议付行:A银行 使用方式:即期议付 有效地:在A银行柜台案情开证行:I银行开立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并将其通过A银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A银行将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信用证: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1.产地证: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E.E.C COUNTRIES)(注:做为一个重要问题,应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正常用法是EE
4、C而非E.E.C。但本案例原文如此)受益人:受益人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包括商业发票和产地证明,其中显示如下:1.商业发票显示:“产地国:E.E.C.”2.产地证明表示:“产地国E.E.C.COUNTRIES”议付行:A银行审核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确定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A银行议付了单据并向I银行寄单索偿。开证行:I银行收到单据后便进行审核并认定该单据不符。I银行立即电告A银行,因下列不符点拒绝接受单据:1.发票措词”产地国E.E.C”表面不符合信用证条件条款规定的“产地国E.E.C.COUNTRIES”;2.商业发票之产地声明与出现在产地证明上的产地声明“产地国E.E.C.COUNTR
5、IES”不一致。I银行通知A银行单据代为保管,等候处理。议付行:A银行收到拒绝接受单据的通知后即以电传答复如下:“我们认为,我们所议付的单据符合该眼单信用证,理由如下:1.信用证中未要求有关货物产地的声明,而且产地国已按信用证要求标注在产地证明上,即产地国E.E.C.COUNTRIES。2.商业发票上之产地声明”产地国:E.E.C.与产地证明上的声明并非不一致。我行不接受你行将我们的单据视为不符而拒绝接受,并要求立即偿付议付之金额和我们的费用”。问题(1)A银行拒绝接受所提交的产地证明吗?(2)I银行拒绝接受单据是基于商业发票和产地证明不相符吗?(3)I银行拒绝接受单据是基于“COUNTRY”
6、和“COUNTRIES”二字的不一致吗?(4)A银行可否认为I银行违反了UCP500第5条关于开证指示必须完整、明确的规定?保函效期敞口案案情 某电子公司(记为D公司)通过其在M国的代理向M国出口黑白电视机,双方签订了合同,按合同规定,M国进口商开立了以D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M国进口商收到M国乙银行开立的以M国进口商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为此,D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此项履约保函。甲银行经过审查D公司的经营状况、产品质量、生产能力,以及各种相关的文件后,向M国乙银行开出了上述履约保函,请乙银行以甲银行的保函为反担保,向M国进口商开
7、立履约保函,并规定了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证明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展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后经过多方协商,甲银行发出修改电,主要内容是:(1)同意展期3个月;(2)将赔付条款改为”凭A.GSG 检验证;B.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赔付。”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展期,并向甲银行收取了修改费,但避而不谈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在展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展期,否则索赔。对此申请人不予接受,理由是申请人已履行了和约,因而在保函项下的责任已可解除,保函没有必要再展期。甲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乙银行的展期要求予以
8、拒绝,并向乙银行提供了能证实D公司履约的提单等影印件,同时提醒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对甲银行的拒绝电没有答复。过了几个月,乙银行忽然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1)受益人提交了一系列证明并已亲自赶往甲银行:乙银行不同意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3)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所以乙银行认为履约保函仍然有效,而且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故甲银行必须赔付乙银行。甲银行立即去电拒付索赔款,并逐条驳斥了乙银行的索赔理由。具体如下:(1)此保函已于年月日到期(即展期后的新有效期),我行已将此保函视作无效。(2)根据我行年月日的修改,索赔条件也进行了修改。当时贵行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我行一直视
9、作此修改已被贵行接受。并且,贵行还向我行收取了美元作为修改费,更表明贵行接受了我行的修改,再者,一家银行又何以能够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内容作部分接受?(3)在保函效期内,受益人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索赔单据。(4)退一步讲,即使贵行拒不接受修改条件,那么我行亦未在原效期内收到任何书面索赔。在电报中,甲银行还委婉地规劝乙银行作为一家大银行不应该将维护客户利益优于其按保函条款行事。此后,乙银行一直未再索赔,此保函业务顺利结束。问题 1、本案涉及的什么类型的保函? 2、甲银行为什么要修改索赔条件? 3、”不展期则索赔”对申请人有什么风险? 二00五年九月 目 录1. 从一则案例看贸易术语的选择22. 银行
10、承兑汇票拒付纠纷案43. 盗用银行名义签发银行汇票44. 冒充存户伪造支票55. 明确汇票付款日56. D/A收汇失败案67. 一笔跟单托收款项顺利回收的启示78. 代收行的疏忽导致的索赔89. 一笔远期付款托收业务纠纷交涉案1110. 银行操作违规不能免除出口方的付款责任1311. 何为港至港装运1412. 提单诈骗案及其防范1513. 联合运输提单纠纷案1614. Liner Out条款引起纠纷案1915. 倒签提单的法律后果2116. 利用期租(Time Charter)船的行骗及其防范易 2217. 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2318. 保函的效力及海上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间3019. 审证时误解
11、装运条款3320. 增减装条款的纠纷3521. 如何把握单证一致3822. 银行审单标准纠纷案4023. 单据的日期不一致4124. 签字未被证实遭拒付案4225. 提单与产地证上收货人名称不同遭拒付案4326. 出口香港罐头保险索赔案4427. 没有赔付,不能获得代位求偿权4528. 货物超保4629. 7个银行工作日起算时间纠纷案4830. 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拒付案4931. 二次拒付无效案5032. 信用证的或有不可撤销性5133. 保兑行与开证行、议付行和受益人之间的纠纷案例5334. 非单据条件5435. 未详细规定产地国5536. 无法与议付行联系5637. 因恶意欺诈信用证被冻结
12、案5838. 无贸易背景信用证案例5939. 不熟国际惯例受损案6240.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案情来龙去脉6541. 保函效期敞口案6942. 履约保函中非单据条款案7043. 保函案例7344. 用伪造的备用信用证诈骗银行资金案例7445. 衡水农行一百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7546. 打包放款被骗案7947. 最高法院判决“打包放款”为出口贸易融资8148. 提单未到,骗取开证行提货担保的诈骗8449. 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关系8550. 福费廷案例87从一则案例看贸易术语的选择案情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
13、,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
14、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评述 在案例中,出口方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损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赔偿,这充分表
15、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1、 两种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分离使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在采用CIF术语订立贸易合同时,出口方同时以托运人的身份与运输公司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出口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后,却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完成了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出口方仍要因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向进口方承担责任。而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掌管后,托运人(出口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配载、装运等都由其自行操作,托运人只是对此进行监督。让出口方在其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
16、非常的不合理。尤其是从内陆地区装车到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会发生什么事情,谁都无法预料。也许有人认为,在此期间如果发生货损,出口方向进口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运输合同再向承运人索赔,转移其经济损失。但是对于涉及到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无法达成协议,再加上时间耗费,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本案例中,在承运人掌管之下发生了车祸,他就应该对此导致的货物损失、延迟装船、仓储费用负责,但由此导致的货价损失、利息损失的承担双方却无法达成协议,使得出口方受到重大损失。 2、 运输单据规定有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货物在内陆地区交付承运人后,如果走的是河航运,也没有太大问题,但事实
17、上一般是走陆路,这时承运人会签发陆运单或陆海联运提单而不是CIF条件要求的运输单据。这样,只有当货物运至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或得到在联运提单上”已装船”的批注,然后再结汇。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了利息负担。本案中信用证要求出口方提交的就是提单,而货物走的是陆路,因此他只能到港口换单结汇。如果可凭承运人内地接货后签发的单据当地交单结汇的话,出口方虽然需要就货损对进口方负责,但他可以避免货价损失和利息损失。 3、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在CIF价格中包括的运费应该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一段的运费。但从
18、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还有一部分运输成本,如从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出口货价的一定比例,有一些会到达20%左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CIF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中并不适用。事实上,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 CIP术与CIF有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价格构成因素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保险费,即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负责订立;交货地点均在出口国的约定地点;出、进口清关责任划分都是出口方负责出口、进口方负责进口通关;风险在交货地点交货完成而转移给买方,而运费、保险费却延展到目的地(港)。但两者也有明显不同,也正是这些不同使
19、CIP术语比CIF术语更适合内陆出口业务。 1、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E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CIF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海运、内河航运),CIP却适合任何运输方式。而对于内陆地区而言,出口时运输方式也是多种的,比如出口到美国、东南亚地区,一般是陆海联运;出口到欧洲,一般是陆运。 2、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CIF术语下,出口方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不管货物处于何方的实际处置之下,卖方都要向买方承担货损等责任。CIP术语下则比较灵活,由双方约定,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在内
20、陆地区,但无论在哪里,出口方责任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止,出口方只负责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任务,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损失均与出口方无关。 3、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CIP涉及的通常运输单据范围要大于CIF,因具体运输方式不同,可以是上面提到的CIF使用的单据,又可以是陆运单、空运单、多式联运单据。承运人签发后,出口方即可据以结汇。这样,缩短了结汇和退税时间,提高了出口方的资金周转速度。 另外,迅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也为内陆地区出口使用CIP术语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我国许多沿海港口如青岛、连云港都在争劝把口岸办到内
21、地,发展内陆地区对沿海陆运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这势必会减少货物装卸、倒运、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缩短报关、结汇的时间,有利于CIP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中的推广。 银行承兑汇票拒付纠纷案案情2000年10月8日,A公司为缓解资金短缺的困难,在无货可供的情况下,与外地的B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价款为200万元的优质钢材,交货期限为4个月,B公司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为6个月。合同签订后,B公司商请C公司作保证人,向其开户行甲银行申请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并签订了承兑协议。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为2001年4月12日。A公司收到汇票后,马上向其开户行乙银行申请贴现。
22、乙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向甲银行查询该承兑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据此,乙银行向A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160万元转入A公司帐户。临近付款期,B公司派人去催货,才发现A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方知上当受骗,于是告知甲银行。2001年4月13日,乙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拒付,理由有二:1、该汇票所依据的交易合同是虚构的;2、乙银行明知A公司无供货发票,仍然为其办理了贴现,具有重大过失。于是,乙银行以甲银行、B公司、A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问题1、 甲银行的拒付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 谁应承担付款责任?3、 乙银行是否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解
23、决问题?盗用银行名义签发银行汇票 1998年6月7日,福建兴业银行香港分行收到一张以L行总裁名义发出的电报,大意是:“一笔以我行为付款人的款项200万美元已备妥可随时兑现,请通知受益人XXX。“6月9日,该受益人收到以其为收款人的200万美元票据,即交开户行福建兴业银行贴现。福建兴业银行经查,该票据表面一切正常,L行为国际性大银行,但出票行M行在Bank book 中无记录。福建银行遂决定先托收并电询出票行M行和付款行L,同时急电委托卢森堡中行代查出票行资信。卢森堡中行回电称M行已倒闭。L行回电称已收到以其为付款人的200万美元票据,但不知悉有该张票据的存在,且无名为M的客户行,故不能凭该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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