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手续费支出管理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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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手续费支出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手续费支出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各项代办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手续费支出是指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包括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和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信用社不得支付代办放贷手续费。第三条手续费支出应坚持“分级管理、核定比例、控制增幅、据实列支”的原则。第四条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青岛、潍坊市联社,莱芜市联社筹备办(以下简
2、称办事处)根据省联社指导意见,制订手续费支出管理办法,核定辖内县(市、区)联社或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手续费支出最高计付比例,对县联社大额手续费支出进行审查审批,监督各联社真实合规地列支手续费支出。第五条代办储蓄手续费当年列支总额(包括表彰、奖励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代办储蓄存款月均余额(扣除信用社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余额前)的7,具体比例由各办事处根据辖内各联社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代办收贷手续费当年列支总额应严格控制在实收利息10%以内,具体比例由各办事处根据辖内各联社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第六条 各市当年手续费支出总额比上年的增幅,不得
3、超过当年营业费用增幅。其中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额的增幅不得高于年末各项储蓄存款增幅;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额增幅不得高于年末实际贷款利息收入增幅。第七条 办事处要在省联社规定的手续费支出最高计付比例和增长幅度内,结合辖内信用社往年实际执行情况,合理确定各联社最高计付比例和增长幅度,防止手续费支出非正常增长。第八条 代办储蓄余额比例过高、人均存款偏低的信用社、县联社,要从严控制代办储蓄手续费的支出,加大经济核算力度,节约吸储成本。第九条 办事处要明确辖内信用社列支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的项目、额度和审批方法等内容,加强对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的管理。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列支的大额手续费支出,经办事处审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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