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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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信用社(银行)进行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规范信用社(银行)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社(银行)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内容,向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测中心定期报送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为反洗钱提供信息支持。第三条 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遵守本办
2、法。第四条 信用社(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第五条 信用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 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六条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科技信息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 接口规范,开发“农村合作金融反洗钱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反洗钱管理 系统”),各营业机构通过该系统向中国反洗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第七条 信用社(银行)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 反洗钱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具体操作流程另行规定。第八条 信用社(银行)应当在可
3、疑交易发生10个工作日内,通过反 洗钱管理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操作流程另行规定。第九条 信用社(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中国反洗钱监测 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钞 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 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
4、计计算 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 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信用社(银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 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 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 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合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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