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看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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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看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彭文革 邱永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 深圳 518010)摘 要: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我国新近引进的制度,旨在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股独大”问题,规范和约束上市公司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五年多来,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治理;公司监管作者简介:彭文革,法学博士,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邱永红,法学博士,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经理。中图分类号:DF438/DF830.9 文献标识码:A 2001年8月21日,中
2、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不少于1/3。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注释根据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起草了独立董事条例(草案),并已上报国务院审查。据中国证监会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1377家上市公司已配备了4640名独立董事,平均每家公司3名以上。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五年
3、多来,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交易所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方面的努力与创新为把好独立董事入门关,把“花瓶”排除在独立董事大门之外,从制度上挑选有时间、有精力、诚信勤勉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并促使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方面均进行了积极而卓有成效的探索。下面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为例,来阐述证券交易所在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方面的努力与创新。一、建立选聘前公示制度,引进社会监督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在上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
4、资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其网站()上就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各个方面(如任职资格、独立性、专业能力、以往任职期间诚信勤勉情况、是否受过各类处分等)提出意见。深交所结合所反馈的意见,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在公示期后,市场各方仍可反馈意见,深交所在持续监管中予以关注。为便于市场各方充分参与,深交所提供了互联网()、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电话等多种渠道,供市场各方反馈意见。二、完善备案审查机制,与持续监管结合为做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深交
5、所发布了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指导意见或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向上市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五个交易日前披露深交所关注意见。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人员,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自2004年9月证券交易所承担深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审查工作以来,深交所已向上市公司发出了19份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请关注函、问询函,4家上市公司更换了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相关议案被股东大会否决,向4家公司发独立董事审核异议函。例如,
6、2005年5月,某上市公司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拟将刚刚离职的原董事长与原独立董事互换,拟由前者担任独立董事。深交所在其网站上就其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公示后,收到了关于XX上市公司拟任独立董事XXX任职资格的质疑意见的传真,传真提出了三点质疑:XXX此前任该公司董事长,其独立性不符合规定;勤勉尽责不够,任职董事和董事长期间,在当选董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即缺席,在当选董事长后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既不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临时主持会议;兼职过多无法充分履行职责。深交所在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后,根据指导意见和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向该公司发出关于对XXX独立董事任职异议函,该公司随后发布董事会公告,
7、取消将选举XXX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的议案列为本行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题。三、细化审查关注重点,提高可操作性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发布之前,深交所备案审查的主要依据是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的规定,而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仅有原则性的规定,为此,深交所对指导意见中虽然有规定但过于原则的内容做了有针对性的细化,使之在实践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深交所在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时,除指导意见第三条所列情形规定外,还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以下情形,把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前任职过程中的勤勉尽责情况与续聘结合起来:“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
8、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五)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六)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七)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该七种情形进行核实,并做出说明。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证券交易所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在一线监管工作中发现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与缺
9、陷,亟待改进和完善。一、有关独立董事的法律体系问题要从根本上奠定独立董事制度发挥效力的制度基础,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体系尤为重要。而在当前,我国有关独立董事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新公司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还非常原则,独立董事具体制度的构建还有赖于国务院尽快出台独立董事条例。其次,目前我国唯一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指导意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位阶较低;二是随着证券市场
10、的发展,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等方面的规定亟需修改和完善。最后,当前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均没有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致使独立董事难以非常有效地行使其职权。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独立董事以其“独立性”为存在价值,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就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即独立董事应是独立于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与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人员,不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只有这样,独立董事才有可能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及时制止、纠正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高管人员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否则,独立董事就有可能
11、受到自利动机的驱使,以独立人格和中小股东的损失换取个人经济报酬最大化。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独立性上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方面各国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法律界定通常可以概括、归纳为三种类型:概括式、列举式及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概括式的优点是用简洁和抽象的语言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本质属性加以概括,其外延的涵盖面较宽;不足之处是可操作性不强。列举式的优点在于详细将不适宜作为独立董事的诸情形一一列举出来,使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缺点是无法穷尽所有情形,难免挂一漏万。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则将前两种方式相融合,取长补短,不仅使其内涵简洁明了,而且将其外延
12、具体化,便于操作。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采用列举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作出了具体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
13、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与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相比,指导意见的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1)没有将下列人员列入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名单中: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与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与公司之间存在重大业务和合同关系的人员。(2)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项只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也就是说并没有禁止该人员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其他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范围过窄,且与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一致。
14、2提名和任免方面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 “一股独大”现象非常普遍,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本被控股股东控制,这些控股股东肯定要找自己比较熟悉,比较了解,也是相对比较“听话”的人来担任独立董事,而真正“独立”的人是难以当上独立董事的。由于“一股独大”的客观存在,绝大部分公司的独立董事实际上是由大股东或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监事会提名产生的。实践中,绝大多数公司都是由大股东或管理层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人选,再以董事会的名义提名,其他股东推荐的很少。从深交所2005年完成的
15、一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目前16%的独立董事由控股股东直接参与提名、73%的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名,868家参加调查的上市公司中仅有7家公司有中小股东参与独立董事提名。因此,实际操作中,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激励等权力都集中在董事会并最终归于大股东,其独立性受到了很大的削弱。在这种条件下出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往往不是与大股东有着不为人知的关联关系,就是与掌控上市公司的实权人物有很深的私交。上市公司请他们出任独立董事,一方面是出于“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考虑,更多的则是因为自己人“听招呼”、“便于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由大股东“聘用”,而要向中小投资者服务从而监督公司大股东、经理层,出现了独立
16、董事的角色冲突,使得独立董事在行使其权利时难以保障相对于大股东和管理层的独立性。此外,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独立董事的罢免问题上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例如,2003年4月,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免去两位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该二人成为我国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后,最早被董事会罢免的独立董事。需要指出的是,要求罢免这两位独立董事的董事会,与当初聘请他们的董事会并不是一回事。2002年11月该公司新的第一大股东入主,随后公司于2003年2月对董事会进行了较大调整。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指导意见要求,“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17、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从公司公告所披露的罢免理由来看,显然违反了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免职的要求。又如,2004年6月,某上市公司的3名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一份独立董事声明,由于公司对国债买卖及股东情况的质询未果,拟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进驻进行专题审计。随后该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监事会提出的“免去XXX(其中的一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议案”提交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旋即被认为“程序不合法”,因为这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没有按照监管部门所要求的那样提前10天通知所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6月29日,监事会决定将上述议案改由20
18、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使审议变得规范。8月3日,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该独立董事职务被免,从而成为因为维护独立董事“独立性”而被上市公司罢免的独立董事第一人。3任期方面独立董事的任期不能短于执行董事,否则就起不到制衡作用;也不能过长,否则,其独立性将会减损。通过一段时间的共事,同化是一种普遍现象。独立董事因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长期共事所建立的友谊会使他们不再独立或不那么独立,因此对独立董事的任期进行限制是必要的。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这一规定会使独立董事因任职期限过长,容易使其逐渐失去独立性。4与
19、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关联性方面我们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身就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例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提名XXX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备案审核过程中我们关注到,在同次董事会还审议了解聘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改聘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财务审计机构。根据独董履历表中的信息,该候选人正是XXXX会计师事务所某省分所高级管理人员。此外,有的独立董事更是与上市公司发生巨额的关联交易。例如,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XXX是XX投资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而该上市公司为XX投资等公司提供了9000万元贷款担保、1000万元委托贷款、2200万元委托理
20、财等事项。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从未作出说明和声明。三、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问题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实践来看,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没有或不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因年龄偏大无法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总的来说,目前上市公司在聘请独立董事时渐趋务实,但一些公司在拟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中,我们依然看到为数不少的独立董事年逾七旬,甚至有的独立董事年逾八旬高龄。据统计,在现有4000多名独立董事中,有100多位独立董事年龄在70岁以上,年龄最大的独立董事已经超过80岁。这些独立董事或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社会阅历,但在经济环境瞬息万变和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他们的应变能力、超
21、前意识势必会受到年龄的限制(当然不排除有例外),其身体状况、体力也将直接制约其勤勉尽责履行其职责。2因兼职过多等原因长期无故缺席董事会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多家兼任的情况比较突出。过多的兼职必然使得独立董事的精力被严重分散,履行职责十分困难。此外,不少独立董事属社会名流,本职工作本就很繁忙,加之兼职过多等原因,导致其长期缺席董事会,无法勤勉尽责履行其职责。例如,著名学者XX同时担任5家境内上市公司以及多家非上市境内外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据统计,XX2005年已经连续三次缺席其中一家公
22、司的董事会会议。实际上,自2004年10月当选该公司独立董事至2005年8月,仅出席过一次董事会会议,而且那次会议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又如,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XXX自2002年6月当选独立董事以来,缺席董事会会议至少9次。指导意见要求,“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但在实践中,这一要求并没有被严格落实,这导致“休眠”、“半休眠”独立董事现象司空见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指导意见没有为这一要求制定配套处罚措施,比如,如果董事会不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有关责任人将受到何种处罚。另外,一些独立董事虽然没有“连续3次”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是过半
23、数的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实际上也是无法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3未依法、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05年7月,中国证券报与四川上市公司协会一道,联合开展了一项独立董事问卷调查,内容包括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发表独立意见等43个子项目。调查结果显示,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未依法、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1)发表独立意见方面当独立董事在回答“你在公司董事会上是否投过反对票”时,65的表示没有过;回答“你在公司董事会上是否投过弃权票”时,77.5的表示没有过;而回答“你是否有过应该投反对票或弃权票但却投了赞成票的时候有多少次时”,居然100的独立董事选择了“偶尔
24、一次”。至于这样做的原因,27的人表示“对自己的判断无信心”;18的人表示:“碍于大股东或其他高管的面子”;其余的人选择了“其他”。在回答“如果在董事会表决议案之外您发现公司有违规行为,您会采取哪些措施”时,79的独立董事表示:“向董事会提出来”;但也有14的独立董事表示:“私下向公司主要领导提出”;甚至有4.6的独立董事表示:“不理睬”。(2)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方面调查还发现,大多数参加调查的独立董事表示未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从未行使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89.5)、从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78.9)、从未提议召开董事会(73.7)、从未独立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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