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doc
《云南省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doc(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云南省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综合业务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支付结算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综合业务系统逐笔实时处理云南省内同城跨行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批准,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系统参与者,即云南省内各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银行)。系统运行者,是指综合业务系统业务处理中心(以
2、下简称业务处理中心)。第四条 各银行按照省级“一点”接入的方式,可采取直联或间联方式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以直联方式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的银行(以下简称直联银行),其行内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可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以间联方式与综合业务系统连接的银行(以下简称间联银行),其行内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不直接连接,通过业务处理中心提供的银行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第五条 各银行经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通过其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清算账户,是指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营业部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营业部主要负责根据业务处理中心提供的轧差净额进行资金清算。第六条 综
3、合业务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业务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第七条 综合业务系统处理的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业务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至付款行,付款行在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向综合业务系统提交贷记支付业务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的银行。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向综合业务系统提交借记支付业务或接收贷记支付业务的银行。收(付)款清算行也可作为收(付)款行直接发起或接收支付业务。第九条 综合业务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各银行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信息
4、或已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第十条 各银行可采用印鉴核验方式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对受理的贷记支付业务进行付款确认。实时借记业务必须采用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款项的依据。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的,各银行应与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款项的依据。第十一条 收(付)款清算行与业务处理中心交互的支付业务应加编密押,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是密押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综合业务系统实行724 小时不间断运行。综合业务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调整综合业务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
5、算时间。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对综合业务系统实施暂时停运。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对综合业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业务发起行应按规定认真审核所受理的票据,并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章 支付业务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一)实时贷记业务;(二)实时借记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第十七条 实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将确定款项支付给收款行,并由收款行即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第十八条 付款行为直联银行的,受理
6、实时贷记业务时,审核无误并扣款后,经付款清算行向业务处理中心发送支付业务信息。付款行为间联银行的,受理贷记业务时,审核无误并扣款后,通过银行客户端向业务处理中心发送支付业务信息。业务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实时转发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收到后应及时转发收款行。收款行审核无误的,应及时入客户账并通过收款清算行向业务处理中心发出贷记业务成功回执。业务处理中心收到贷记业务成功回执后,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并由付款清算行转发付款行。收款行审核实时贷记业务发现有误的,应及时通过收款清算行向业务处理中心发出贷记业务拒绝回执。业务处理中心收到贷记业务拒绝回执后,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并由付款清算行转发付
7、款行。付款行收到贷记业务拒绝回执后,应进行相应的行内账务处理,并及时通知付款人。第十九条 欠缺以下记载事项之一的实时贷记业务,银行应拒绝受理。(一)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二) 确定的金额;(三) 收款人名称、账号;(四) 付款人名称、账号;(五)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六) 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七) 签发日期;(八) 付款人签章或约定使用的支付密码。 第二十条 收款行收到综合业务系统转发的贷记业务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收款:(一) 收款人已销户;(二) 收款人账号、户名不符或非本行账户;(三) 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受理的贷记业务。第二十一条 业务处理中心在日切时对仍未收到业务回执的贷记支
8、付业务,做强制成功确认处理。第二十二条 收款行对已轧差但无法入客户账的贷记业务需要退回的,应在下一工作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系统停运日顺延,下同)办理退汇业务。收款行办理退汇业务时,应通过收款清算行向业务处理中心发送退汇业务信息。业务处理中心收到退汇业务信息后,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收到退汇业务信息后,应及时转发付款行。付款行进行相应的行内账务处理后通知付款人。付款行原则上不应拒绝贷记退汇业务,因故确需退回的,可重新发起贷记业务。第二十三条 实时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由付款行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若付款行是间联银行,收款行不得发起实时借记业务。第二
9、十四条 收款行为直联银行的,受理实时借记业务审核无误后,经收款清算行向业务处理中心发送实时借记业务信息。收款行为间联银行的,受理实时借记业务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客户端向业务处理中心发送实时借记业务信息。业务处理中心收到实时借记业务信息后,实时转发至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收到后应及时转发付款行。付款行收到实时借记业务信息后,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扣款并按原路径向收款行发出实时借记业务成功回执。付款行审核发现有误的,按原路径向收款行发出实时借记业务拒绝回执(含全部拒绝原因)。收款行收到业务处理中心“已转发”支付业务回执的,暂不做账务处理。收款行收到实时借记业务成功回执或实时借记业务拒绝回执后,应进
10、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及时通知收款人。第二十五条 收款行以实时借记方式办理支票委托收款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支票应拒绝受理:(一) 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二) 支票凭证不真实;(三) 超过提示付款期;(四) 远期支票;(五) 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六) 签章不符合规定;(七) 大、小写金额不符;(八) 支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九) 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十) 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十一) 背书不连续或不符合规定;(十二) 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十三) 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十四) 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十五) 因
11、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十六) 未填写支付密码;(十七)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第二十六条 付款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时借记业务信息应拒绝付款:(一) 支付密码错误;(二) 重复提示付款;(三) 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或非本行账户;(四) 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五) 出票人已销户;(六) 出票人账户已依法冻结;(七) 持票人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八)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付款事项;(九) 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受理的借记业务。第二十七条 收款行发起实时借记业务,如付款行响应超时,可主动通过收款清算行向业务处理中心发起冲正业务,以撤消借记业务。业务处理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云南省 支付 结算 综合 业务 系统 处理 办法 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1655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