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让定价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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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转让定价指南中国转让定价指南目 录4绪 言 6第一章中国转让定价制度概述 6第一节 转让定价概述 6一、什么是转让定价 6二、关联企业的认定 8三、关联企业间交易的类型 9四、公平交易原则 10第二节 中国转让定价立法的历史沿革 10一、转让定价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 11二、转让定价规则的形成 162三、中国转让定价法律体系的构成 14第三节 转让定价制度中纳税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14一、纳税人的申报义务 15二、纳税人的报送资料义务 15三、纳税人的举证责任 17四、纳税人违反上述义务的责任 18第二章 转让定价方法 18第一节转让定价方法概述 18一、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的相关规定 19
2、二、中国转让定价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21第二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1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含义 21二、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适用 22第三节再销售价格法 22一、再销售价格法的含义 23二、再销售价格法的适用 24第四节成本加成法 24一、成本加成法的含义 25二、成本加成法的适用 27第五节其他方法 27一、交易净利润法 28二、利润分割法 30第六节中国与经合组织关于转让定价方法规定的差异 32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有形资产 32第一节概述 32第二节制造企业 32一、制造企业的类型 36二、制造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 37三、中国关于契约制造商与契约加工商的规定 39第三节销售企业 39一、销售企业
3、的类型 43二、销售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 44三、市场拓展或维护策略中的定价问题 46第四章关联交易类型无形资产 46第一节概述 46一、无形资产 46二、无形资产的类型 48第二节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48一、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 49二、集约性所有权、分散性所有权及混合性所有权 50第三节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类型 50一、概述 51二、“与实际收益相一致”的原则 52三、成本分摊协议 57第四节中国关于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规定 57一、转让定价规则 59二、相关法规的规定 61第五章关联交易类型服务 61第一节概述 63第二节关联企业间服务交易的主要形式 63一、集团服务中心提供的“共享服
4、务” 64二、契约服务商提供的“专业化服务” 65第三节服务交易价格的确定 65一、公平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 67二、公平交易价格的收取方式 68第四节中国关于服务交易转让定价的规定 68一、服务交易转让定价的验证方法 69二、服务交易所涉及的其他相关法规 71三、关于分摊一般管理费和代垫费用的规定 72第六章关联交易类型融资 72第一节 关联企业间融资交易的形式 72一、资金借贷 73二、贷款担保 74三、融资租赁 74四、保理 75第二节 中国关于关联企业间融资交易的规定 75一、转让定价税收法规的规定 76二、融资交易的其他相关法规 78第七章 转让定价税务审计 78第一节 概述 79第二
5、节 税务管理机关的审计程序 79一、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程序 83二、转让定价审计程序中企业的权利、义务 84三、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的举证责任 85第三节 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风险及应对 85一、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相关风险的产生原因 86二、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相关风险的种类 88三、转让定价税务审计相关风险的应对 91第八章避免双重征税 91第一节概述 92第二节相互协商程序 92一、概述 93二、中国的实践和立法 94第三节预约定价安排 94一、概述 95二、中国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的规定 99三、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利弊 102第九章 海关估价中的转让定价问题 102第一节 概述 104第二节 关于海关估价中
6、转让定价问题的规定 104一、海关估价的基础 104二、“特殊关系”的确定 105三、海关估价方法 108四、海关估价方法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比较 109第三节海关对估价中转让定价问题的管理 109一、海关对估价中转让定价问题的管理 111二、中国海关与税务管理机关之间的协调 111第四节海关估价中转让定价问题的新动态 111一、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113二、价格调整问题 113三、预约定价问题 115第十章关于制定适当的转让定价政策的若干建议 116第一节制定适当的转让定价政策 116一、确定适当的转让定价架构 119二、如何在中国制定适当的转让定价政策 120第二节价格调整 绪 言每当跨国企
7、业集团内部发生资产、资金或者服务等方面的关联交易时,相关主管税务机关都会关注该集团的利润分配情况。它们往往认为,跨国企业集团会试图通过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定价安排,以实现集团总体税负最小化。基于此,各国税务机关都想方设法,以确保本国税收利益不受损失。它们通过制定相关法规以及进行转让定价审计等方式来对转让定价问题进行监管。中国税务机关亦无例外。早在1998年4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就针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布了专门的管理规程,即国税发【1998】59号文。该规章为税务管理机关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和审计工作提供了业务指导。目前,中国税务管理机关每年对约5000家公司进行案头审计,并对其中的1000余家进行
8、现场审计,还对进行现场审计的公司中的半数以上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目前实践中并不存在跨国企业集团向中国税务管理机关申请引用双边协商程序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的案例,因此, 几乎所有经中国税务管理机关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跨国企业集团,最终都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除了越来越严格的监管措施以外,国家税务总局自国税发【1998】59号文之后,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转让定价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规章。2004年,总局颁布【2004】118号文,出台了业界期待已久的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还颁布了【2004】143号文,对【1998】59号文进行了修订。在不久的将来,国家税务总局还可能出台要求跨国企业集团准备同
9、步的转让定价资料的文件。从中国转让定价制度的发展进程来看,转让定价正日益成为在中国投资的跨国企业集团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集团已经意识到,它们不能忽略在中国的转让定价合规性问题:如果不能谨慎地处理其在中国境内外公司之间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分配问题,它们很可能会面临费时费力的转让定价审计调查,以及随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等不利的后果。为帮助跨国企业集团在中国的运营能够符合中国转让定价法规的要求,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专门从事转让定价服务的团队,根据其多年在华专业服务的实践经验,为跨国企业集团提供这本转让定价的专业指导书籍。本书将讲解中国转让定价相关的法规,提出制定合规性转让定价政策
10、的参考性意见,同时概述解决转让定价争端和双重征税问题的要点。本书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转让定价服务的专业团队共同工作的成果。这个团队中包括经济学家、从事国际税务的专业人士以及前任的税务局官员。在此书的撰写过程中,德勤力求确保书中内容能够最大限度地准确反映中国目前转让定价法规和主管税务机关相关的实务操作情况。但由于中国的转让定价制度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目前的相关法规主要涉及实体管理方面,还没有对转让定价分析、判断等问题的程序规则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 本书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成果。我们将继续追踪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动态,并及时更新本书的相关内容。 谢英峰 华东区税务主管合伙人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11、有限公司 2005年2月于上海中国转让定价制度概述第一节 转让定价概述一、什么是转让定价如果一国税务管理机关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经营、购销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税务管理机关通常会将它们视为关联企业;这些企业在销售商品、转让技术、提供服务或资金等交易中的定价行为或安排则被称为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机关通常认为,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它们往往会利用内部控制的优势,不按照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定价,而通过高价购买或低价销售等安排,将利润从所得税税率较高的国家和地区转移至所得税税率较低或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在税务管理机关看来,上述企业间的交易定价与相同市场环境下独立企业间的交
12、易定价往往是不同的。对此,各国税务管理机关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对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监管,以防止关联企业不当转移利润行为的发生,从而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承担公平的税负。二、关联企业的认定关联企业是转让定价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如果税务管理机关对两个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不予认可,欲采用其他定价方法另行予以调整,那么其必须首先证明或确定这两个企业是关联企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两个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对于关联关系,各国税法通常采用两类标准来认定:其一是股权控制标准,其二是企业经营管理或决策人员的人身关系标准。关于股权控制标准,有的国家采用了公司法中控制半数以上股权(50%)的标准
13、,例如日本、法国;有的国家采用的是较低的控股比例标准(一般为25%),例如德国、加拿大。而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或决策人员的人身关系标准,一般规定为:如果两个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或决策人员为同一人或具有血缘、婚姻等亲属关系,则可认定这两个企业具有关联关系。在实际操作中, 一些国家的税务管理机关有时也会以两家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着实质上的经济控制关系来判断它们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中国税务管理机关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第85号,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第5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4、: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稿)(国税发【2004】第14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程(修订稿)第4条 对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所确立的上述三项判断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根据该条的规定,当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存在下列之一关系时,可以认定它们是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
15、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中国税务管理机关在关联企业的认定问题上除了采取国际上通行的股权控制标准(第13项)和人身控制标
16、准(第4、8项)外,还采取了在经营管理上的其他一些控制标准(第57项)。因此,根据上述8项判断标准,那些持有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少数股权的国外公司,仍极有可能因其他一些控制性因素而被认定为与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有跨国关联企业和国内关联企业两种。根据管理规程(修订稿)的规定,中国转让定价制度既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也适用于国内关联企业。由于目前中国对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实行的是分地区、分行业和分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税务管理机关为避免企业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与设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或在不同时期设立的关联企业、或者可以享受不同档次税率的关联企业进行交易以转移利润,就将国
17、内关联企业也纳入了管理规范的范围。三、关联企业间交易的类型转让定价制度适用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行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和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将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分为四类:有形资产的购销;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中国转让定价立法也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分为上述四类,并在管理规程(修订稿)中对这四类业务往来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
18、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四、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是转让定价制度的核心原则。税务管理机关判断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定价是否合理,关键就是看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定价方法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关于公平交易原则的权威性表述见于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第1节:“当两个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那么,任何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
19、该企业的利润内,并据以征税。”公平交易原则之所以能被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它将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视为一系列独立运作的实体,并在税收上将它们与独立企业一视同仁,从而有助于避免在跨国企业集团和独立企业之间造成明显的税负优劣势而破坏它们在市场中的正常竞争地位。公平交易原则要求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格,应当与独立企业间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交易价格相近。运用公平交易原则时,需要将关联交易的条件与独立企业间的交易条件进行比较。为了使这种比较具有有效性,要求两种交易的有关经济特征必须具有充分可比性。这意味着相比较的两种交易之间的任何差异(如果有的话)不能实质上影响有关定价方法(基于交易的方法或基于
20、利润的方法)所规定的条件,或者这种差异可通过合理准确的调整加以排除。经合组织在1995年发布了跨国企业与税务当局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转让定价指南),该指南在重申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所确立的公平交易原则的基础上,还进一步对公平交易原则的运用规定了较为详尽的指导性规定。它成为各国转让定价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国政府在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其中第13条确立了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该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在随
21、后颁布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对“独立企业交易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中国转让定价立法所确立的“独立企业交易原则”与经合组织所倡导的公平交易原则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强调要以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的独立企业之间在正常市场环境下进行类似交易的价格作为正常交易价格的标准。第二节 中国转让定价立法的历史沿革一、转让定价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在中国,关于转让定价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1991年的所得税法中。该法第13条规定了中国转让定价法律制度的适用对象、基本原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宗旨
22、等内容, 这些内容在中国后来陆续颁布的转让定价税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都得到了体现。为了具体实施所得税法第13条所确立的转让定价制度,国务院在1991年6月颁布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对转让定价问题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该实施细则首次确立了关联企业的三项判断标准(第52条),明确了独立企业交易原则的含义和企业的举证责任(第53条),并针对四类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规定了转让定价方法(第5457条)。1992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其中第24条将转让定价制度适用对象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扩大到“企业或者外国企业”。1993年国务院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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