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真实联系原则”与限制公司投资者挑选条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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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籍真实联系原则”与限制公司投资者挑选条约陈丹艳*摘要:国际投资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通过筹划国籍的方式挑选条约,给东道国带来了不可预估和不合理的争端和负担。国际投资仲裁庭对国籍确认标准采取“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不同做法带来不确定性,要求投资者和其形式国籍国之间拥有真实联系的标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习惯国际法上的“国籍真实联系原则”正是契合这一需求,肯定“国籍真实联系原则”在公司国籍确认方面的适用性对解决前述问题是极其有益的。关键词:国籍真实联系; 挑选条约;筹划国籍截止2013年底,已知依国际投资条约(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IIAs
2、)提起的案件数量达到568件,98个国家成为这些案件的被告。* 作者系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UNCTAD, IIAs Issues Note: Recent Development in 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 2014.4.IIAs的自由化发展与ISDS(Investor- State Dispute Settlement)案件不断增多,单向或侧重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做法在全球化背景下与东道国公共利益和全球利益间产生的种种冲突越发引起人们的思考。近些年,有关ISDS机制的存废、正当性和改革等问题
3、持续引发全球关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公司形成方式、组织结构的发展带来国籍多元化和复杂化,现代国际投资条约对“投资”“投资者”定义的扩张,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通过筹划国籍的方式挑选条约,导致ISDS案件远远超出了IIAs签订时所预想的主题事项、对象及管辖权。2013年UNCTAD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中就ISDS的系统改革提出的一项建议就是“限制投资者的诉权”,而其中一项具体方法就是在投资者定义条款中增加一些附加条件或者是使用利益拒绝条款 利益拒绝条款(Denial of benefits clauses)的目的是授权国家拒绝将条约保护赋予那些在其所谓的母国境内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的投资者以及那些由拒绝缔
4、约方或非条约缔约方的国民或实体所有或控制的投资者。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3: Global Value Chains: Investment and Trade for Development, p.119, footnote 94.。这种途径表达了对投资者筹划国籍和“条约挑选”行为的关切并以此保证投资者和推定的母国之间拥有真实联系。 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3: Global Value Chains: Investment and Trade for Development, p.115.这种要求投资
5、者和母国之间拥有真实联系的作法体现了国际习惯法“国籍真实联系原则”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肯定“国籍真实联系原则”在公司国籍确认方面的适用性,对解决前述问题是极其有益的。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公司国籍的确认问题ISDS机制的设立,IIAs赋予投资者直接追究国家责任的权利,但正如国家间追究国家责任需要符合一定的求偿规则,投资者要提起国际求偿也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当今IIAs,不存在全球性的投资协定,而是由BITs和FTAs中的投资章节组成,而这些条约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相对性,条约利益仅赋予缔约方的国民,而ISDS通常要求投资者必须具有非东道国的缔约另一方的国籍。当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解决国际投资
6、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是主要的常设性仲裁机构。公约第25条就规定有权提起仲裁的“公司”是“争议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因此关于公司的国籍确认问题就成为争端解决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既涉及管辖权问题,也关涉国家是否对该公司负有国际法上的义务即国家责任的确认问题。而就此问题,IIAs和ISDS实践都有着较大的分歧,简单而言,就是对国籍确认标准采取“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区分。 (一)公司国籍确认标准之“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公司国籍确认的成立地标准来自于1970年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 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的全称为巴塞罗那电车、电灯和电力有限公司案(Barcelona
7、 Traction, Light and Power Company, Limited, Judgment, I.C.J. Reports 1970, p. 3. ),国际法院阐述了关于外交保护中公司国籍标准的著名论断:“国际法传统规则将公司实体的外交保护权授予公司依其法律成立并在其领土内拥有注册办事处的国家。” I.C.J. Reports 1970, p.42,para.70. 从此确立了成立地标准在判断公司国籍方面的权威性。大多数IIAs关于投资者定义的规定采取了成立地标准这一较为单一和便捷的标准。而仲裁庭在IIAs仅此此种标准确认投资者定义的情况下,不会对公司国籍进行实质审查。著名的T
8、okios Tokels v. Ukraine案中,仲裁庭认为:“乌立BIT条约第一条第二款对投资者的定义是“任何根据立陶宛法律在其境内成立的实体”。 Id.,para 18. BIT Article 1(2) defines “investor” as:- any entity established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Ukraine/Republic of Lithuania in conformity with its laws and regulations;依据ICSID的规定,判断公司国籍的标准是公司的注册地。与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乌克兰-立陶宛BIT中
9、的“投资者”的定义唯一相关的决定性因素是申请人是否是根据立陶宛的法律成立的实体。” Id.,paras,36,42,38,80.Saluka v. The Czech Republic 案中,仲裁庭在裁决中指出:“其行使管辖权的主要考量因素是投资条约的用语,荷兰-捷克BIT第1条对公司国籍采取了注册地标准(该BIT对投资者的定义为“任何根据荷兰法律成立的法人”),Saluka与野村欧洲有限公司的紧密关系并不影响其本身的投资者地位。缔约国本可以在条约中约定将受到第三国公司控制的中间公司排除在“投资者”的定义之外,但荷兰与捷克BIT中没有这样的限制,因而仲裁庭无权对BIT中的“投资者”定义作出额外
10、的限制。” Id.,para.241.“实质审查”的标准会在查看投资者公司与形式国籍国之间是否有“真实联系”。如TSA Spectrum v. Argentina案中,阿根廷政府主张TSA的母公司TSI在荷兰成立时间为1996年8月15日,仅比TSA在阿根廷设立的时间(1996年8月20日)早5天,认为投资者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荷-阿BIT的利益,拒绝将BIT的利益赋予TSA。 TSA Spectrum de Argentina S.A. v. Argentine Republic, ICSID Case No. ARB/05/5, Award, Dec. 19,2008, paras.1,28
11、,120.仲裁庭认为只有一个“真正”的外国投资才是应该受到ICSID机制保护,仲裁庭认可了阿根廷政府关于投资者非荷阿BIT所保护的合格投资者的理由。 Ibid.paras.118-123. (三)争议问题公司国籍的确认标准之争,从根本上来说,是由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公司组织结构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所带来的新问题。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在IIAs尚未统一、存在不同的条约利益的情况下,投资者采取了筹划国籍的方式来挑选条约获得更多的条约利益,现象愈演愈烈,给东道国带来了不可预估和不合理的争端和负担。筹划国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UNCTAD. Scope and Definition: A SequelR. 20
12、11:88.:一、具有东道国国籍的投资者通过在其他国家设立的中间公司对东道国进行投资,从而享受该国与东道国间投资条约的保护,这种可称为东道国本国投资者的返程投资;二、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间未签订国际投资条约或者签署的投资条约未纳入投资仲裁条款或者不能涵盖某投资争端时,通过在第三国成立的中间公司对东道国进行投资,从而寻求该第三国与东进国间更为有利的投资条约的保护,这种称为投资者的第三国转投资。国际投资条约的发展经历了投资自由化程度提高和仲裁庭倾向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阶段,随着国际社会对东道国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日渐关注和重视,IIAs尤其是ISDS机制陷入了“正当性危机”。如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尊
13、重东道国国家主权与国际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已成为当前IIAs尤其是ISDS机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如何对筹划国籍进行限制,也是平衡化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问题。 二、国际投资法与“国籍真实联系原则”在当前IIAs与ISDS机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平衡投资者利益和东道国国家与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确认公司国籍时要求投资者和母国之间拥有真实联系的标准有助于这一关键问题的解决。(一)“国籍真实联系原则”的源起和争议:从诺特鲍姆案到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国籍真实联系”这一要求源自1955年国际法院在诺特鲍姆案中的论述。国际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其倾向于“真实而有效”的国籍(the real and effective
14、nationality),这个国籍与实际情况相一致,并建立在该有关人与其国籍涉及的国家之一之间较强的实际联系之上, ICJ. 1951Case(Liechtenstein v. Guatemala ),Second Phase,Judgment of April 6th, I. C. J Reports 1955,p. 23最终认定列支敦士登不能做为诺特鲍姆的国籍国向危地马拉提起外交保护。诺特鲍姆案将保护国和国民之间的有效联系或真实联系作为行使外交保护的一个附加因素的作法一开始就受到许多批评,主要的理由是,这一苛刻要求会导致许多人因此无法得到外交保护的利益,因为在经济全球化和移民的当今世界,有
15、成百上千万人离开其国籍国,而到另一个国家生活,有的从来不曾取得其国籍,有的通过出生或血缘从与他们的联结最薄弱的国家取得国籍。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中没有沿用诺特鲍姆案中“真实联系”要求来确定公司的国籍,其认为,“在公司实体外交保护的特定领域,尚无任何真实联系的绝对检验标准得到普遍接受”。 I.C.J. Reports 1970, p.42, para.70.但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方面,国际法院认定巴塞罗那电车公司与加拿大之间具有“密切和永久的联系”且联系是“多方面”:该公司在加拿大设立已有50多年,保持着注册办事处、帐户和股份登记册,并且多年来均在该国举行董事会会议,列于加拿大税务部门的记录
16、中。 I.C.J. Reports 1970, p. 42, paras. 70-71. 可以看出,国际法院并非排除“真实联系”的要求,只是在该案中不存在公司在一国设立却与另一国有“紧密和永久的联系”的情形,所以国际法院没有任何困难地直接适用了成立地标准,也没有对本案没有出现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国籍进行论述。 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9条是关于公司国籍国的认定,该条首先界定了一般情况下公司国籍的确认标准是成立地,但随后就对成立地标准进行了例外规定:如果情况表明公司成立地国与公司本身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重要的联系,而是与另一国具有较密切的联系公司的管理总部和财务控制权均处该另一国,则该国应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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