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价值信息传递与投资银行金融认证的实证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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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PO价值信息传递与投资银行金融认证的实证研究内容提要国际上关于投资银行与IPO的研究认为,投资银行是解决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桥梁。对投资者来说,投资银行是了解企业价值的窗口,其金融认证对IPO发行效率有很大的影响。国内这方面的研究较少,然而,随着我国新股保荐人和新股询价制度的实施,投资银行在传递IPO价值信息方面将发挥日益重要的金融认证功能。本文遵循金融认证理论的研究路径,把新股发行上市划分为三阶段的信息不对称,并由此构建了IPO价值信息的传递与投资银行金融认证的理论模型,试图解释我国新股发行过程中的IPO价值信息传递的有效性。最后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有关推论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
2、1)在控制发行管制等变量的情况下,首发市盈率与投资银行的综合竞争力正相关,即综合竞争能力越强的投资银行,其承销的IPO发行市盈率越高。另外,首发市盈率还与管制程度、资产规模负相关,但与市场走势的正相关缺乏统计显著性。另外,样本公司中,有62.24%的公司其首发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14.33%的公司有违规的记录;4.93%的公司曾被戴上ST的帽子;而7.01%的公司进行过再融资;而且综合竞争能力越强的投资银行,其承销IPO募集资金发生变更的企业比例、上市后违规企业的比例以及曾被ST的公司比例均相对较低。(2)新股抑价程度与投资银行的认证成本负相关,但缺乏统计显著性。(3)新股抑价与中签率负相关
3、,与IPO风险测度正相关;新股抑价与投资银行类型的负相关缺乏显著性。(4)IPO中签率与投行认证信息因子、发行价格信息因子的关系缺乏统计显著性;中签率与投资银行的声誉信息因子显著正相关。总的来看,投行的金融认证在传递IPO价值信息方面的功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挥,但还有待改善。上述结论对准IPO、投资银行及监管机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对于准IPO来说,如何选择投行是非常重要的,随着保荐人和新股询价制度的实施,综合竞争能力强的投行更能够将有关企业价值的信息有效地传递给投资者。而从投行的角度看,以公司综合竞争力尤其是研究能力为核心的时代渐行渐进。对监管机构来说,围绕保荐人和新股询价制度,其政策建议有
4、:(1)逐步突破体制障碍,以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为导向,不断提高新股发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2)逐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使企业内在价值与股票市场定价回归统一。(3)建立保荐人信用和新股询价机构信用动态跟踪系统,定期公布保荐制度、新股询价制度的年度执行报告,发挥市场的监督力量。目 录1. 文献综述22. IPO价值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投资银行金融认证:理论模型52.1 投资银行传递企业价值信息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的经验52.2 IPO价值信息的传递:基于金融认证理论的模型62.2.1发行人与投资银行的信息不对称72.2.2投资银行与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82.2.3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9
5、2.2.4投资银行的金融认证模型93. 实证检验133.1 样本选择133.2 模型与变量定义133.3 实证结果及分析154. 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20参考文献231. 文献综述对IPO企业来说,委托投资银行承销新股发行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投资银行的金融认证是否有效,以保证企业价值信息能够有效传递给投资者;二是投资银行的IPO定价的合理性。对于前者,IPO更多地关注投资银行的金融中介服务是否能够提升企业的形象与价值,能否实现企业价值信息的有效传递,即回答聘请投资银行做金融中介的必要性。而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寻求新股抑价的解释。国际上关于投资银行与IPO的研究认为,投资银行职能的产生是为了在发行人
6、与投资者之间架设一个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桥梁。Akerlof(1970)认为,在一个市场中,如果信息拥有者缺乏有效传递信息的激励,同时非信息拥有者又缺乏购买信息的动力或能力,那么这个市场注定是无效的,而趋于消亡。因此,对投资者来说,投资银行就是一个了解企业价值的窗口。Booth和Smith(1986)建立了一个金融认证理论,认为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认证功能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种保证机制,有利于使投资者相信发行价确实反映了企业的内在价值,并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投资银行金融认证的有效性,它有利于减少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进一步的实证研究表明,不同声誉的投资银行承销的IPO确实存在不同的差
7、异,Beatty和 Ritter(1986)的研究指出,声誉越高的投资银行,为了维护自身的形象而越倾向于选择更安全的IPO,从而使那些风险较大的IPO转向声誉不太高的投资银行。Carter和 Manaster在1990年做的一项研究也指出,具有良好声誉的投资银行往往与低风险的发行联系在一起。但最近的一些研究表明,这种差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Carter,Dark和Piwowar(2002)指出,有声望的投资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承销的企业类型不同于90年代推荐的企业类型。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有声望的投资银行建立声誉主要是依赖于发行更加安全的项目,而无声望的投资银行更多的是选择发行风险较大的项
8、目;但在90年代后,声望高的投资银行所承销的企业与无声誉的投资银行推荐的企业之间的差异已经逐渐开始模糊了。投资银行的定价主导权和风险规避也是研究关注内容之一,由于投资银行的专业性,决定了相比发行人来说,拥有更多的有关资本市场及发行定价方面的信息,Barron(1982)指出,发行人往往会将定价权交给投资银行,而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投资银行往往倾向于采取抑价的方式,以确保发行的成功并由此逐步建立起良好的声誉。Ibbotson(1975)和Welch(1989)指出,投资银行采取抑价发行,是为了更好地迎合投资者的需求,并有利于以后项目的承销。Logue(1973)、Carter和 Manast
9、er(1990)以及Johnson和 Miller(1988)指出,在上市的最初几个小时内IPO的平均价格会戏剧性地上升,而声誉低的投资银行所承销的企业,其价格上升幅度要显著高于声誉高的投资银行所承销的企业。从发行人的角度看,有研究认为发行人为了后续再融资的考虑,新股采取抑价发行以吸引投资者的认购,并在以后的再融资过程给予补偿(Allen和Faulhaber,1989;Grinblatt和Hwang,1989;Welch,1989)。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解释新股抑价的原因,王莉(2001)基于Rock模型的研究指出,我国新股发行的确存在信息不对称,新股的抑价程度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呈正相关。王春
10、峰和姚锦(2002)则采用随机前沿的方法,从二级市场的非理性角度透视了新股抑价的成因,认为IPO市场上不存在普遍的发行价被故意调低的现象,新股抑价主要是由于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被过度高估所导致的。李博和吴世农(2000)的研究表明,不同发行方式的新股抑价程度存在差异。这些研究从不同的侧面分析了新股抑价的原因,但对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在IPO价值信息的传递作用研究较少。最近有一些这方面的研究,如刘江会与尹伯成(2003)对承销商与IPO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投资银行作为甑别IPO企业质量的认证功能是失效的,但我们认为其结果主要与其选择的样本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把1996年之前的IPO也纳入
11、到分析样本中来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投资银行发展的阶段性现实。金晓斌和吴淑琨等人(2003)做的一项研究指出,1999年对我国投资银行与IPO质量关系而言是一个重要分水岭,1999年后的IPO质量与投资银行的声誉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随着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不断完善,投资银行在传递IPO价值信息方面正逐步发挥其金融认证功能。这一点对于分析中国IPO发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即使在成熟市场中,投资银行的声誉与新股抑价之间的关系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Beatty和Welch(1996)指出,以前的研究表明抑价与投资银行声誉之间是负相关的,但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早期,这种关系有时会发生改变。
12、Cooney、Singh、Carter和Dark(2001)对这种逆转现象的解释是,在20世纪90年代,声誉好的投资银行有更强的谈判能力,从而使他们能够采取抑价,实现财富从IPO到投资者的转移。Bates和Dunbar(2002)的研究指出,IPO的初始回报与Carter-Manaster排序 Carter-Manaster排序是衡量投资银行声誉的一种方法,是由Carter和Manaster提出,根据IPO发行公告中的投资银行清单来确定投资银行的声誉。负相关,而IPO的长期回报则与其正相关。而对新股发行制度处于不断变革中的中国资本市场而言,样本的选择需要考虑到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阶段性。本文主要
13、是在我们2003年研究的基础上,遵循金融认证理论的研究路径,对IPO价值信息的传递与投资银行的金融认证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献评述;第二部分主要是基于金融中介理论,考察了新股发行过程中三个阶段的信息不对称,由此构建了IPO价值信息的传递与投资银行金融认证的理论模型,试图解释我国新股发行过程中的IPO价值信息的传递有效性程度;第三部分是实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有现实意义的政策建议。2. IPO价值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投资银行金融认证:理论模型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然而市场建立之初出于为国有企业解困脱困服务的目的,而导致一大批质地不好的企业得以上市,致使上
14、市公司的质量整体不高。随着最近几年发行制度的改革,这种局面有所改善,但由于制度的惯性作用,IPO在发行上市时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再加上缺乏有效的企业退市制度,这些问题已经成为阻碍中国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尽管西方成熟市场关于新股发行机制的研究很多,但由于他们研究的背景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性以及现状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本文结合我国新股发行的实际情况,从投资银行的金融认证视角分析了IPO企业价值信息的传递,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推论。2.1 投资银行传递企业价值信息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的经验我国新股发行总体上是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前进,但仍然受到严格的行政管制。从成熟市场的情
15、况看,新股发行的定价应是对企业价值的合理定位,是投资银行在对发行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投资者的购买预期确定下来的。但由于对股票市场观念上的认识偏差造成发行人股权割裂的客观现实,以及我国新股发行定价的严格管制,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在传递企业价值信息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首先,投资银行的金融中介服务过于单一,通道服务成为工作重点,难以起到提升公司价值的目的。我国投资银行在很长时间内做的是企业的“包装上市”,绝大多数投资银行只是为企业提供了一个上市的通道服务,而投资银行的金融服务、财务咨询与管理咨询功能基本没有得到发挥。其次,投资银行没有发挥好IPO与投资者的桥梁作用。在
16、相当的一段时期,投资银行在确定发行价格时,投资者的态度是基本不予考虑的。最后,IPO在选择投资银行方面,也主要是考虑定价方面的因素,而至于上市与否,关键还在于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质量情况的审查,也就是说,证监会承担了一部分成熟市场下本应属于投资银行的认证功能。不可否认的是,最近几年随着发行制度的不断完善,投资银行业务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尤其是随着保荐人制度和新股询价制度的实施和不断完善,投资银行的金融认证功能将越来越受到有关各方的高度关注。2.2 IPO价值信息的传递:基于金融认证理论的模型在企业委托投资银行承销股票发行上市时,投资银行是IPO价值信息生产和传递的核心。在作为资金需求方的IPO与
17、作为资金供给方的投资者之间,由于在企业真实价值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会因为IPO的“诚实”而会有所减弱,因为IPO自身的企业价值信息发布在投资者看来是缺乏可信度的,问题的核心在于不仅要求有关企业价值信息的内容是全面而真实的,同时更重要的在于必须让投资者相信这一点。因此这就需要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对有关IPO价值的信息进行专门的生产、传递,一般包括投资银行的金融认证、会计事务所的财务会计认证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认证,在本文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投资银行的金融认证。Booth和Smith(1986)提出了“金融认证理论”,认为企业在进行IPO时委托投资银行承销的重要目的在于通过投资银行
18、的认证和信息传递,表明IPO发行价格与其内部信息内含的企业价值是相一致的。在股票承销采取包销制的情况下,投资银行的介入,使得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转化为三阶段的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与投资银行、投资银行与投资者以及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2.2.1发行人与投资银行的信息不对称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一是发行企业拥有关于企业未来现金流的信息,而投资银行并不具有该信息;二是投资银行拥有更多的有关市场需求、定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股票营销的网络,而这是发行人所不具备的。当发行人委托投资银行承销所带来的净筹资大于其它方式的净筹资时,投资银行的作用就有存在的必要。为了解决两者之间的信息
19、不对称,于是出现了一种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和金融认证,从而实现对企业价值信息的把握,成为内部信息拥有者。与此同时,发行人向投资银行支付发行费用,以弥补投资银行的认证成本;而为了防范投资银行的道德风险和发行失败风险,发行人往往要求投资银行提供余额包销,即在投资者没有认购完全部发行股票时认购剩余股票。在一个市场结构不均衡的环境中,发行人与投资银行之间的关系还要取决于各自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相应的市场监管机制的完善程度。一般来说,在成熟市场环境下,以下两种情况都是有可能存在的。第一,发行人为了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争取合理的发行价格,往往会聘请市场声望很高的投资银行,此时投资银行就处
20、于主动地位;二是投资银行为了争取项目,会以较高的发行价格,以吸引发行人的委托,此时发行人处于主动地位。对于前者一般是当投资银行市场已经进入成熟期,投资银行业务出现相对集中甚至寡头垄断以后才会比较明显。对于中国投资银行目前的现状而言,就属于第二种情况,或者说是处于向成熟市场过渡的阶段。在投行业务中,当发行人而不是投资银行处于主动地位时,投资银行为了争取到项目,确定一个让发行人满意的发行价格就是一个重要的竞争因素。那么在余额包销制下,过高的发行价会不会加大投资银行的承销风险呢?这就涉及到第二阶段的信息不对称。2.2.2投资银行与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对投资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言,它不会因为金
21、融认证而自动消失。投资银行通过金融认证成为了内部信息拥有者,但投资者不了解这些信息,因此关键在于投资银行需要提供怎样的金融认证信息,投资者才会相信发行价格确实反映了企业的内在价值呢?很显然,总体上看,由于金融认证过程的难以察觉性,投资者没有办法对投资银行提供的金融认证进行直接的确认,因此,为了解决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资银行就必须给出一种信号,以增强投资者对投资银行提供的IPO价值信息的信任度,而这则取决于整个行业的社会信用水平以及投资银行的努力程度以及其历史业绩情况或者声望。此外,同时还需要存在一种投资者施加给投资银行的惩罚机制,而且这种惩罚机制对投资者与投资银行双方来说都是可以预见的。在
22、多次的博弈过程中,投资者可实施用脚投票,以惩罚投资银行的无效认证甚至欺骗行为。一般来说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包销制度,包销制度是发行人为了防范投资银行的道德风险提出的,但其实施以及投资银行面临的包销风险完全依赖于投资者。如果投资者发现投资银行在认证方面有不作为甚至欺骗行为,那么投资者在投资银行当期尤其是以后的IPO承销中就会减少认购甚至用脚投票,其结果是投资银行不得不包销剩余的股票;二是对投资银行的声誉资本产生负面影响,减少其未来业务量,进而影响其未来收益。因此,只要当投资银行认真履行认证职能的净收益大于不作为甚至欺骗的净收益时,投资银行的勤勉认证功能就会得到发挥,其对IPO的定价才能真正反映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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