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业务相关法律文件摘要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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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B业务相关法律文件摘要整理(文中涉及制度的全文见附件)一、 IB业务的法规、规章依据: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IB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期货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第八十八条期货公司或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五) 未按规定实行营业部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六)
2、未按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业务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期货公司营业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该营业部。 第九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九) 违反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二、 对IB业务机构、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国证监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期货公司;(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一)
3、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机构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三、IB业务专门制度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第九条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 协助办理开
4、户手续;(二)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十条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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